美国法律文化

摘要: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人们最高最权威的行为准则,其产生、发展和变化都受社会文化的巨大影响。美国因其独特的文化背景,衍生出了独具特的法律。本文通过法律——文化视角,在总结了美国信仰法律和“权利爆炸”的法律现象后,试图给予其合理的文化解释,分析了《圣经》、个人主义等文化因素在其中的影响。
当代著名的法社会学及法律史研究的世界级学者,劳伦·弗里德曼在其著作中说:“法律是一种权威的形式,但社会中也有其他行使权威的模式和方式,而这些模式和方式是形塑法律的决定性因素。”永远的超哥[1]法律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管理国家的根本准则,其产生和发展深受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是社会文化在人们生活领域的一种现实映射。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其各自深厚的文化渊源,而各国也因文化的差异而产生各具特的法律及法律现象。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的领头羊和唯一的超级大国,政治、经济、军事实力超,更集聚了世界各国的精英人才,成为了一个文化的大熔炉。伊斯兰文化、基督教文化,甚至中国的儒家文化都在美国有所体现。各种文化交融汇聚、取长补短,对美国的法律形成了深远影响,因此美国法律在继承西方习惯法的同时又独树一帜,有其自己的特。近些年,法学界的很多重
大创新理论也多在美国诞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正得益于其独特的文化。
一、美国人对于法律的虔诚信仰和依赖性
(一)法律信仰和嗜讼倾向
在美国,人民被这样教导:在政府的各种机构制度中只有法律一项要遵守,而可以轻蔑地谈论总统、议员和将军们,并用苛刻的言语对政府机关进行批评。一个人可能在白宫侮辱总统,而只是受到谴责,被斥为粗野的家伙,但是如果在法庭上哪怕对最低级的法官不尊敬都将被判处徒刑。许多人,甚至一个不同意现在的法律并且企图改革它的人,都将遵守法律作为防止无政府状态的必要的屏障。甚至有一个叫保罗·阿什里的律师出版了一本题为《“呵,答应我,但请书面写出”》的书,主张未来的婚姻伴侣们、大学院校同房间的人们以及所有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们都应该准备种种契约,在契约里详细清楚地说明所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如考虑“禁止吸烟条款”、“谁倒垃圾条款”以及“同每二种姻亲一起消磨时间的分配条款”等等。这种试图把那些亲密的人类关系变成可以强制实施的约束性的合同的做法,正反映出美国人对法律抱着几乎不可思议的信仰。
另一方面,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则造成了日益增长的爱嗜诉讼的强烈倾向。数据表明,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办案数量在日益增加。例如,在1970年和1975真菌恐惧症年之间,一个美国区法院法官应办的候审的案件从285件上升到355件。在1960年和1970年之间,在各个联邦法院里的民事案件数目已经翻了一番。在1960年到1975年一件,民事案件数目在洛杉矶也翻了一番,而在马萨诸塞州则高达3倍。至于律师的数目在二辊矫直机1957年为250000人,而到了1977年就已增至425000人。最近一些年,美国人继续求助于法律系统来解决日益扩大范围的个人问题和社会问题。在20世纪70年代,某些橄榄球迷观看一场比赛时,认为裁判员错判,并为此忿忿不平而向一个联邦法院起诉。可见到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不满的思想早已深入美国人的思维中,各种职业、阶层的公民都对法院有着极大的依赖性,这是大多数社会所没有出现的。曾在报纸上看过这样一个故事,身处美国的作者捡到一个皮夹,遂将其交到失物招领中心。失主得知后前来道谢,并要求作者接受酬劳,因为按照该州的法律,失主要付捡到东西的人失物价值10%的酬金才能从失物招领中心取走失物。这件事进一步说明,法律愈来愈深入美国人的生活。
不仅如此,由于大多数纠纷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颇有“诉讼成灾”之势。雇员诉雇主,学生诉老师,纳税人诉收税人,子女诉父母,公民诉政府,朋友诉朋友,在美国早已司空见惯,而当代愈演愈烈。这更导致一些奇特的诉讼的相继出现,例如,印第安纳州一名9岁女孩诉父母,诉因是在一盒蘸糖爆米花中没有发现奖品;明尼苏达州一个14吴天石岁女孩起诉父母,诉因是父母自己建造一艘小船环游世界,想带她一道去,而她坚持自己要与朋友留在家中;以为男士起诉他的女友,试图迫使她赔偿因未能赴约所造成的时间和金钱损失。
正是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美国的司法阶层极受社会尊敬,法官和律师都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从各种研究看,虽然美国人对于法律和法律程序的详细情况的知识一般是很贫乏的,但是他们似乎愿意相信最高法院面对纠纷将作出适当的判决。他们一方面吐露对律师们不信任和对法律制度不满的情绪,但是另一方面继续将他们的纠纷提至诉讼而且更加频繁。美国人普遍地支持美国最高法院,并且普遍地给予律师们和法官们以崇高的身份地位。
(二)《圣经》与法治
在美国社会,法律为何能得到普遍的服从,即为何美国人对法律有如此深的信仰,它的深
层思想根源到底是什么?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揭示了西方文化的一个本质特征:以宗教——法律为核心的文化形态,同时,它也揭示了西方人以宗教——法律为皈依的生活方式。在伯尔曼先生的视界中,宗教与法律,就是西方文化的两条命根子。其实信仰本身,就是一种宗教式的情感。美国人对法律的这种虔诚信仰,正与其基督教为主的宗教文化有着紧密联系。
在《圣经》中,上帝是造物主人,人是被造物,上帝按照自己的样子创造了人类,这里对人的属性就暗含了两层含义:神圣性与堕落性,这两种品质对美国法治理念产生了深远地影响,神圣性,使自由、平等、权利的法律理念深入人心;堕落性,也就是在《圣经》中提到的“原罪”,则说明了人永远不能达到上帝的智慧,亚当和夏娃因听信撒旦的谗言,违背了上帝的旨意偷吃了“智慧”果,而被上帝贬罚到人间受苦就是例证。因而,按《圣经》的说法,人是生来就有罪的,是堕落的产物。“原罪”说使西方人坚信人性本恶,需要用外在的力量加以抑制,因为人又靠自我无法超越的弱点。而这种外在的抑制力量就是法律。当然,西方很早就有关于“人性恶”的说法,如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人在得到完美环境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后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十六世纪宗教改革神学家路德和加尔文也都“信奉人的完全堕落”,并且认为,堕落的人“倘若不被管束,那么在凶暴残忍方面,他就会远胜过所有的凶禽猛兽”。应该说,“人性恶”的观点并不是《圣经》的首创,但对法治思想的影响这一点来说,也就是说从由其导出的对法律的信仰这一点来说,《圣经》的“原罪”说无疑是最有影响意义的。正因为相信了人不能自我救赎,所以需要法律这样的外在强制力,这构成了美国人信仰法律的坚实思想基础。出于对“上帝”的敬畏从而建立了对法的敬畏,也因此基督教倡导的人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成了西方的法律价值追求。
二、强健的权利意识和“法律爆炸”
(一)“权利爆炸”和“法律爆炸”
当代美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健的权利意识,而弱势体的权利要求与权利抗争开始成为了当代美国法律文化的一个亮点。有这样一个故事:在一个寒冷的冬天,纽约市政出于善意,试图将流浪街头的人们集中到特定的住所,使他们不再遭受寒冬之苦。但意想不到的是,一些无家可归人士却坚决抵制这项举措,认为这侵犯了他们自由流浪和露宿街头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我们看来有些无理取闹,在美国却极为普遍,早已融入其社会生活中。
美国是个没有封建历史的国家,自独立战争以来,“权利”一词已经成为了美国社会中的核心话语。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国民权运动所带来的是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需要一种确定的、现实的、有切实保障的权利。而当代美国法律文化的突出特不在于权利话语本身,而在于新型权利意识的萌发和特殊权利种类的崛起。在美国,除了传统的财产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之外,当代更强调弱势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权利、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以及隐私权等。于是贫穷者要求享有免予匮乏、过体面生活的权利,少数族裔要求享有特
殊关照和补偿的权利,残疾人要求享有实际上能够如健康人那样生活的权利,流浪者要求享有鲁肃街头的权利,患者要求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消费者要求享有安全消费的权利,怀孕的少女要求享有选择堕胎的权利,同性恋者要求享有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子女要求享有自己的信函不被父母查阅的权利,甚至一位服刑人员要求自己享有选择正餐后甜食品种的权利,认为自己有权得到香蕉而不是水果鸡尾酒;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真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
在当代美国,伴随权利的扩张,法律的领地急剧扩张,几乎无所不能,无处不在,因而不属于法律调控的领域已经寥寥无几了。伴随权利的增长,法律的数量疯狂增长,每种食物都有成千上万条法律规则:有政治选举的规则、股票管理的规则以及土地规划和使用的规则;有交通的规则、环保的规则以及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则等。据统计,在亚拉巴马州,每年州和联邦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就有15万个之多(美月亮为什么是红的 里夫斯:《美国民主的再考察》,137-138页,吴廷佳、方小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根据另外一项统计,在美国,仅一份牛肉汉堡的夹心,从牛肉长在牛身到煎成肉饼,竟涉及各类法律、法规多达4.1万种!如此看来,“法律爆炸”、“权利爆炸”之语虽然有些耸人听闻,但绝非空穴来风。
(二)“陌生人社会”和表现型个人主义
“法律爆炸”、“权利爆炸”也必然导致“诉讼爆炸”,前文所述的律师人数剧增、法院不堪重负以及司法权迅速扩张正是“诉讼爆炸”的副产品。这种态势很大程度上是“陌生人社会”的产物。与其他现代社会相比,美国这个移民社会尤其是个“陌生人社会”。 美国著名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其著作《选择的共和国》中指出,在这个陌生人的社会,我们的健康、生活以及财富收到陌生人的支配,我们与他们从不相识,也许永不谋面。的那个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我们不知道这些加工者的名字或者他们的任何背景;当我们搬进陌生人建造的房子,我们不知道这些房子架构是否安全,使用的材料是否对人身有害;……如果这一切都是可能的,那么我们的权利、自由和选择不是一种毫无保障的许诺妈?凡此种种,除了通过法律间接约束和规制这些陌生人的行为,我们如何防范这类风险呢?一旦危害发生,除了通过司法这种保护机制,我们如何能够获得有效的救济呢?
同时,现代的“权利爆炸”和“诉讼爆炸”还与当代美国文化的人格类型密切联系,通常认为,美国文化的人格基础是个人主义。然而个人主义是个动态的概念,当代美国的个人主义与先前的含义已经大不相同了。19世纪的美国所奉行的是功利性个人主义,而在当代占据支配地位的则是表现型个人主义。19世纪的个人主义概念,在经济领域突出强调的是自由市
场中的个人博弈,以求利益最大化的人人共赢;政治领域突出强调的是对政府的控权与限权,以求小政府、大社会的个人自治;道德领域突出强调的是自我控制和纪律约束,以求沉湎工作,抑制欲望,克制癖好,成功发达。而当代美国的表现型个人主义重视的是自我变小而不是自我控制;推崇的是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经济领域的成功;衡量成就的标准是主观的和个人的快乐,而不是客观、社会的评价;着重的是具体的选择而不是抽象的自由。在这种个人主义的人格支配下,人们随心所欲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模式和方式,淋漓尽致地体验独特的生活、发挥自我的个性、享受此间的生命。由此可见,表现型个人主义 粮食“体现的是追求差异和彰显个性的审美满足,隐含的是一种变现本真和实现自我的一种价值理念,鼓励的是一种特立独行和率性任情的行为模式,形塑的是一种多姿多彩和轻松快乐的生活方式”。根据这种理念,生活的意义在于“自己创造自己”。与这种表现性个人主义相适应,权利日益变得主观化、个性化和外在化,法律变得更宽容、更开放和更关注个性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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