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太白贝母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07
【字 号】河南省政府令第63号
【施行日期】2002.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价格,水利综合规定
西藏秘史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二○○二年一月七日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劳动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调整工作,协调处理供水价格争议,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定价、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供水价格的核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利润,应当根据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润率确定。
  引黄灌溉及补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黄河河务部门收取的水费。
  第八条抗压强度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别核定: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并应当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工业消耗水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合理的利润核定;工业贯流水、循环水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当地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5%核定。
  (三)自来水厂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自来水厂提供原水)价格,按照低于工业消耗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四)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12%或者电网平均售电价格的8%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结合其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的2至3倍确定。
  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水价或者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办法。计量水价和
基本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定。
  第十条 利用水利工程补水灌塘、灌库或回补地下水的,视其用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低核定用水价格。蚂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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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以及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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