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desire for survival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水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排水受益区域内降雨和区域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肺透明膜病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排)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向水管单位缴纳水费。
第五条国有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水价,
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水利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其水价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李兴钢
第二章水价分类、构成及管理权限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不同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工业用水价格、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其它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按不同排水受益对象分为农业排水价格、城区排水价格、废(污)水排水价格和其它排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城区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乡镇(含乡镇)以上城区范围内的降雨和城区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措施排出城区外的价格。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材料、燃料、电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和其他直接支出及制造费用。
(二)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排)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水管单位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四)利润是指水管单位从事正常供(排)水应获得的合理收益。
第十条兼有供水、防洪、发电等综合效益的水利工程,其成本、费用,应区别性质,分类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大型水利工程和跨地区水利工程水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型水利工程水价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由集体或个体经营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水平由经营者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产)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三章水价的核定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应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和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适当兼顾供(排)水受益户的承受能力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十三条用水价格按不同类别分别核定: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农业灌溉用水分为自流灌溉和提水灌溉。提水灌溉水价在自流灌溉水价基础上加提水成本、费用核定。
农业灌溉用水原则上推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尚不具备供水计量条件的可按灌溉面积综合定价。其他农业用水价格比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核定。俄罗斯和叙利亚的关系
(二)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核定:
1、工业消耗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其净资产利润率为8%—10%。
2、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的)按工业消耗水价格的40%—50%核定。
3、循环水(用后返回原水体、水质符合标准的)按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0%—40%核定。
(三)生活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其净资产利润率略低于工业消耗水的净资产利润率。
(四)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核定:
从水利工程取水发电结合灌溉等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核定。
从水利工程取水发电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24%核定。
贷款建设的水电站,在还贷期间,发电用水价格按略低于上述同类型用水价格标准核定。
(五)商业、旅游服务业等其他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其净资产利润率高于工业消耗水的净资产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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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排水价格实行分类核定:
(一)农业排水价格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二)城区排水价格的净资产利润率,按照工业消耗用水规定执行。
(三)生产、生活排废(污)水价格的净资产利润率为8%。
(四)公路、铁路和乡村企业等占用土地上涝、渍水的排水价格,按略高于农业排水价格核定。
第十五条财政给予电费补贴的供(排)水泵站、涵闸的农业供(排)水价格,按冲减电费补贴额后的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
第十六条主要靠企业投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还贷期间其资本金利润率按略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核定。
第十七条上一环节水利工程向下一环节水利工程(包括水源枢纽工程向渠道灌区、上级泵站向下一级泵站等)供水的,其供水价格根据上一环节的成本、费用情况,结合下一环节的供水结构分别核定,按综合水价结算,也可制定分类水价。
第十八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可分季节定价或实行季节浮动价格。
第四章水费计收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水费由水管单位按核定的各类水价直接收取,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向用水产收取水费。特殊情况需依法授权委托其他单位、中介组织、个人代收水费的,被委托者在收取水费时必须向用水户出示授权委托书,否则用水产可以拒交水费。代收手续费为代收水费额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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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单位要安装计量仪器,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灌溉用水暂无计量条件的,可实行按亩配水,并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按亩计收水费,但必须逐步过渡到计量收费。工业、水力发电、自来水厂、生活或其他行业供(排)水水费按方按月计收。
第二十条各类供(排)水费均实行货币计收。水管单位收取水费时必须开具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费统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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