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8.15
【字 号】甘价商[2006]214号
【施行日期】2006.08.15
计量∙【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咬颊症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甘价商[2006]214号)
各市(州)物价局、水利(水务、水电)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第4号令)和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精神,继续深化和全面推进我省水价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我省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提高用水效率中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紧缺、供需矛盾突出的省份。全省人均水资源1100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水平的二分之一;耕地亩均378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的四分之一。目前全省86个县
、市中有63个严重缺水;同时,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用水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短缺与浪费并存,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突出矛盾。
  价格是资源配置的杠杆,推进水价改革能够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多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水价尤其是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前,全省水利工程供水量占总用水量的90%以上,其中农业用水占80%以上,通过改革,水价管理逐步完善;水价水平逐步提高,由1994年的不足0.02元/m3提高到了目前的0.072元/m3;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不断规范;科学的水价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促进了节约用水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节水型水价机制正逐步形成。但水价机制和管理还存在着突出的问题:一是现行水价不能反映我省水资源的紧缺状况,不利于提高用水户的节水意识,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二是供水水价仍低于供水成本,全省平均供水成本0.12元/立方米,水价只占成本的60%,致使水利工程基础设施老化失修,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三是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水管单位公益性支出仍计入成本,造成水价构成不合理,加重了农民负担;四是水价秩序仍存在混乱现象,末级渠系水价未纳入价格管理,还存在着乱收费;五是水费计收方式单一,渠系配套率低,缺乏必要的计量设施,不利于节约用水。因此,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是落实好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
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水价改革的目标: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近期和中期要逐步做到:水价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立决策科学、调整灵活、程序合法的水价管理体制;水价水平进一步合理,达到节约用水、补偿成本、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目标;水费计收、使用、管理进一步科学和规范,水价秩序明显好转;科学的水价制度进一步推行。
  水价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促进节水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又要充分考虑到众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水价改革的时机和力度。二是坚持统一政策与分散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根据水资源的紧缺程度及供水状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散决策。三是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强化成本约束,合理形成价格。四是坚持理顺水价与整顿水价秩序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末级渠系和水费计收的管理,治理整顿乱收费乱加价,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水费负担。五是坚
持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渠系改造配套,推行科学的水费计价方式和水价制度。
  三、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报道性摘要  (一)明确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水价管理
  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价格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省属和指定灌区水利工程水价由供水单位报省水利厅审查后,由省物价局审批;市、州直属、跨县(市、区)、县及县以下水利工程水价实行市级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经同级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由市级价格部门制定价格(其中县及县以下水利工程由县级价格、水利部门报市级价格部门),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水价实行县级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经营者报县级价格部门制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水户在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有条件集中管理的井灌工程水价,可根据实际实行县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集中供水的农村人畜饮水价格,可按照产权性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权限,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工程规模或隶属关系,采黑云摧城
取分级管理的形式,由市级价格部门商同级水利部门确定。
  进一步延伸政府水价管理范围,将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逐步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末级渠系水价按照补偿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通过河道和水库等取水的自流灌区,其终端水价可实行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加末级渠系水价的定价模式;高扬程、自流灌区渠道条件较好,国有水管部门的管理已延伸到了农民田头,可直接核定终端水价。各地要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和完善农业特别是末级渠系灌溉设施和计量设施,积极培育农民用水户协会等众管水组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
yezoe  (二)积极调整理顺水利工程水价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第4号令)和《甘肃省农业供水价格指导意见》(甘价商[2003]34号)的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调整理顺水利工程水价。
  农业用水价格要在大力整顿水价秩序,规范水费计收管理,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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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经营性和公益性支出,并加强经营管理,严格监审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不计利润和税金,逐步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进行调整。各地要根据水资源的紧缺程度、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供水条件的差异,因地制宜,分散决策,适时适度分步调整水价水平,逐步达到成本。
  河西地区水资源短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应加快改革步伐,力争五年内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用水补偿成本的目标;加大对井灌区水价调整的力度,实施按方收费,逐步建立地下水价格与地表水价格合理的比价关系,使地下水价格适当高于或等于地表水价格,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立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中部高扬程和提水灌区要在基本稳定电价、积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落实财政支付政策的基础上,适度调整水价,逐步实现补偿成本、节约用水的目标,实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河东和中部自流灌区要在逐步调整水价的同时,加强渠系改造和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尽快改变水费计收方式,实行计量计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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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水价   价格   改革   水利工程   供水   管理   促进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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