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三调联动创新思考

社会管理三调联动创新思考
一、为何强调“三调联动”
乙免(一)转型时期利益表达的无序化
(二)维稳目标下的“三调联动”
奈多罗米钠从作用上看,社会管理可以推动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更加公平合理的配置,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3]社会稳定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早已被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所证实。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频发的纠纷以及当事人不理性的诉求表达使司法权威遭遇挑战,已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社会管理,旗帜鲜明地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各级政府肩负的重要职责之一。令人遗憾的是,个别地方政府及部分官员却将维稳一词演绎为具有天然正当性的霸权话语,假借维稳之名打压合法诉求,危害众利益,主流的维稳说辞在民间甚至开始引起反感和抵触情绪。这是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的危险信号。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在处理某些突发性事件时如果使用“受害人家属情绪稳定”之类的字眼以证明其维稳的努力与效果常栖霞市实验小学
常遭到新闻媒体、网民的冷嘲热讽,似乎事故发生后只有“受害人家属哭天喊地”才是正常的人性表达。维稳最大的误区之一,就是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4]在此逻辑之下的维稳不是通过加强社会建设来实现,而是滥用权力打压权利诉求。维稳的结果时常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利益表达越频繁,打压越厉害;打压力度越大,反弹也越激烈。维稳要重聚民意支持,必须实现从“权力维稳”向“权利维稳”的转型,为维稳努力增加正能量。一方面要完善立法科学界定权力的范围和边界、明确政府职责,以界定和处罚惰政、滥权行为;另一方面从程序上规范政府行为,“将权力关进笼子”,通过立法为权力的行使画地为牢。权利维稳的基本要求是支持合法、合理的利益表达,以达平息不满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之功,并非为求得一时之稳而放纵动辄狮子大张口的非法诉求。“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做法其实是权力维稳的另一种表现,将误导维权预期,刺激更多的无序表达、越权表达。最终结局必然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使政府部门陷于顾应不暇、疲于应对的状态之中。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的同时,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建立统筹全局协同监管的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机制就成为中国面临的重大任务。统筹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机制,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阶层、体、个人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二是要建立新形势下
简并引物的劳资之间、干之间、阶层之间、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协商机制;三是要建立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排查调处的工作制度。[5]“三调联动”可以成为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大调解是在世纪之交由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推动的一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一场中国的“现代调解运动”。其初衷在于通过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以及诉调的快速对接机制,从源头快速化解社会纠纷。“三调联动”作为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治理的一项基本政策,在若干重要场合都得到了强调。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202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在2022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同样强调了要完善“三调联动”的工作体系。概而言之,“三调联动”已经被视为接纳众诉求、维护众合法权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党和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三调联动”蕴含的管理创新
(一)“三调联动”对自治的强调
自治与他治相对,常常被当做公民及社会组织对抗国家权力过度介入其私人事务的一种手段;自治与民主相连,既是民主制度生成的必要条件,也是民主制度运行的必然结果。法治社会并不排斥、反对自治,而只意味着对自治的引导与规范。[6]甚至可以说,只有在一个充分尊重自治的社会中,法律的实施才不必过度依赖国家强制力,法治状态的实现也才更有保障。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个人拥有对与他人无涉的事情或无害他人的行为的自主决定权。社会自治的含义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是个人意义上的自治;二是社意义上的自治。从实在法上讲,前者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作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后者是指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全体组成人员所享有的自治权利。[7]重视对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完善参与型及自治型治理结构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之一。“三调联动”对社会管理的创新之处首先表现在对以自治方式解决纠纷的强调。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往往首先尝试通过自主协商、谈判的方式加以解决。这种自力解决纠纷的方式是通过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协议而获得成功的。如果达成协议的过程存在很多当事人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消除的阻碍因素,纠纷就不能再封闭在当事人范围之内获得解决,而必须寻求第三方力量的介入。第三方介入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事实上,区分由第三方介入的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法之关键在于第三方是否有权强加某一解决方案给当事
昂达vx610w时尚版方或仅是协助争议的各方自行达成解决方案。[8](P3)从这个角度而言,调解有别于仲裁和诉讼的关键点在于调解将纠纷解决结果的控制权交还给当事人,作为第三方的调解员缺乏决定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力。调解将纠纷解决结果的控制和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而不必依赖于更高权威。我们将这叫做调解的授权功能:它鼓励当事人练习自治、选择和自主决定的能力。[9](P236)调解的过程不过是调解员协助之下的当事人之间的谈判。质而言之,调解仍然属于当事人自治的纠纷解决,调解组织、调解员身份的不同并不会改变调解的本质。依靠调解实现当事人自治的纠纷解决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对有关纠纷解决法律信息的充分理解和接受;对纠纷解决过程的有效参与,确保最终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对程序的选择和对结果的最终控制。其中第三个要素亦即贯彻调解自愿原则之谓。对程序的选择不但意味着是否启动调解程序由当事人决定,还应保证当事人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随时选择退出;对结果的最终控制则表现为当事人的任何实体决定不受威胁、强制、欺骗等而做出。面对司法程序的效率危机,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调解程序去解决纠纷。这并非标志着司法规则正在失去其合法性,这种可选择性的解纷制度反映出了纠纷解决程序的民主更新。[10](P113)而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也并非意味着法院放弃或惰于行使审判职权,而应被视作对民智的信任以及延伸而来的对当事人自治解决纠纷的充分尊重。鼓豪杰超级解霸3000
励民间社会自治机构参与调解是“三调联动”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另一表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一直处于全能型政府管控之下,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分层加剧,流动人口增多,劳动者对单位的依附性减弱。单纯依靠强化行政管理予以应对的做法成本太大而且收效甚微,难免出现大面积的管理空白,已经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化解社会矛盾。社会和市场开始从国家和政府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力量。国家和政府也逐步认识到民间社会以及活跃于民间社会中的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改善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参与政策制定和反映公民诉求、保护弱势体、促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将民间社会及社会组织作为政府有力的合作伙伴而接纳为体制内的建设性力量,促进社会的多元治理与合作治理。[11]2022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该表述被学界称为新“两个凡是”。从旧“两个凡是”对领袖和政府的盲从到新“两个凡是”对公民和市场的信赖,昭示着社会治理理念的进步———曾经的全能型政府开始向服务
型政府转变。中国政府正在致力于解决职能上的越位、错位、缺位问题,开始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归位。可以期待,公民自治、社会自治将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新“两个凡是”主要是针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提出,但在纠纷解决领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诉讼资源的有限性、诉讼制度的局限性以及审判权的被动性要求都决定了纠纷的解决不可能依靠诉讼程序包打天下,而必须建立鼓励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自治机构参与的多元化机制。重振人民调解,鼓励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纠纷化解是“三调联动”机制的着力点之一。人民调解受到重视的原因在于其组织、功能和运行过程都表现出与司法调解不同的指向。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7条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性为“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组织均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该法第17条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主动调解纠纷。人民调解的主动性与司法调解被动性存在很大区别,并因此显示出解决纠纷的独特的优势,有利于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从源头化解纠纷。正因为主动性元素的存在,“三调联动”不仅仅作为纠纷解决机制而存在,同时也可以在矛盾排查、纠纷预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重视民间调解解决纠纷成为中国从古至今的优良传统。中国古代崇尚“和为贵”的思想,将不能自行解决的纠纷求助于于长辈、邻里、乡绅等处事公道的人进行调解,对保持中国古代乡村
熟人社会人际关系的和睦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现代意义的人民调解制度肇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红根据地,兴盛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国际社会素有“东方经验”的美誉。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平台,工会、妇联、消协这类自治性组织可以形成解决纠纷的合力。但到20世纪90年代之时,调解一度被视为法治的对立物而遭到轻视,人民调解陷入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进入新世纪之后,尽管人民调解面临的制度和观念障碍仍未完全消除,但由于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和严峻局面,综合治理战略重新受到重视,并推动人民调解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期。[12](P476)全国现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已经形成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网络。如此庞大的社会自治资源如果能够被合理利用,将有利于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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