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春与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建春与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与野兽【审结日期】2020.07.05 
【案件字号】(2020)苏12行终1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春生苏媛媛蔡鹏 
【审理法官】刘春生苏媛媛蔡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建春;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丁建春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丁建春 
【当事人-公司】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新片介绍丁佐荣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 
斑蝥酸钠【代理律师/律所】丁佐荣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佐荣 
【代理律所】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丁建春 
【被告】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人体名称妙喻
【本院观点】《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不可诉 
【指导案例标记】金东进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丁建春被诉行为系黄桥镇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是黄桥镇政府依据泰兴市信访局转办的上诉人向泰兴市信访局提出的信访事项,并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对该处理意见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上诉称,该信访处理意见是对其申请的回复及是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丁建春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7-21 21:55:1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6月7日,丁建春向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以下
简称黄桥镇政府)申请对丁建春户与西邻季仁户两家承包地和非承包地的界限进行确认。黄桥镇政府未作答复。2019年4月8日,案外人黄同仁受丁建春委托向泰兴市信访局信访,反映丁建春户西邻季建文占用原告户土地,将水泥路一直铺设至其辅助用房墙脚,严重损害丁建春户利益,要求信访处理。黄桥镇政府收到泰兴市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事项,于2019年4月8日决定受理并予以调查。2019年5月18日,黄桥镇政府作出案涉信访处理意见,并于2019年6月4日送达黄同仁。该信访处理意见载明:黄桥镇政府对于丁建春称西邻季建文户占用丁建春户西侧土地并坚持认为每户拥有3尺道路的信访诉求进行了调查,查明村干部、村民代表已至现场丈量、调查并进行现场协调,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亦至现场实地察看、丈量,通过现场勘察和镇村多次调查分析,充分说明季建文户未抢占丁建春户土地。    案件审查中,法院要求丁建春明确被诉行政行为时丁建春陈述:系黄桥镇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所诉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信访处理意见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本案中,信访处理意见载明的内容系黄桥镇政府调查查明丁建春所在村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协调丁建春户与季建文户相邻界址纠纷的过程,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信访人,并未对丁建春重新设定权利义务,即未对丁建春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该信访处理意见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丁建春的起诉应予驳回。此外,丁建春信访诉求认为季建文户占用丁建春户土地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该信访处理意见并不影响丁建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此,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丁建春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丁建春上诉称:1.诉争信访处理意见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并非仅仅是一份政府协调的过程性文件。且诉争处理意见减损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权益;2.诉争信访处理意见应该定性为之前上诉人提出申请的回复该处理意见实
新时代工人的力量际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一致;3.原审法院裁定增加诉累,不利于解决土地矛盾,也有助长基层政府惰政、懒政之嫌。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查明事实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丁建春与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12行终1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春,性别××年××月××日生,××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2。
     法定代表人王晓云,镇长。
     委托代理人丁佐荣,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建春因信访处理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91行初291号之一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6月7日,丁建春向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桥镇政府)申请对丁建春户与西邻季仁户两家承包地和非承包地的界限进行确认。黄桥镇政府未作答复。2019年4月8日,案外人黄同仁受丁建春委托向泰兴市信访局信访,反映丁建春户西邻季建文占用原告户土地,将水泥路一直铺设至其辅助用房墙脚,严重损害丁建春户利益,要求信访处理。黄桥镇政府收到泰兴市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事项,于2019年4月8日决定受理并予以调查。2019年5月18日,黄桥镇政府作出案涉信访处理意见,并于2019年6月4日送达黄同仁。该信访处理意见载明:黄桥镇政府对于丁建春称西邻季建文户占用丁建春户西侧土地并坚持认为每户拥有3尺道路的信访诉求进行了调查,查明村干部、村民代表已至现场丈量、调查并进行现场协调,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亦至现场实地察看、丈量,通过现场勘察和镇村多次调查分析,充分说明季建文户未抢占丁建春户土地。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3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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