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带着原罪干安监

不能带着原罪干安监
(原罪一词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圣经中讲:人有两种罪——原罪与本罪,原罪是始祖犯罪所遗留的罪性与恶根,本罪是各人今生所犯的罪。)
天津港事故问责安监部门后,坊间有不少反思的文章,尽管反思的角度不同,但所有讨论的核心还是那个苦恼了安监人多少年的老大难问题:怎么干,才能不必为事故埋单?
    干什么工作都不能回避责任,失职、渎职、不尽职,惰政、懒政、不作为,这些情况必须追责,相信无人提出异议。在安监领域,上述行为大多要在发生事故后进行逆追查来判定。而这时,往往是上级严令、舆论压力、社会声讨、民诉民怨、为亡者讨说法等诸多因素杂糅在一起。从老百姓的视角看,能关联上的部门、能沾上边的公职人员都有错、都有罪、都该抓、都该罚。这是一种社会道德审判,不需要证据、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调查。而问题在于,行政追责和司法审判的结果却总是很贴近道德审判,高度贴合社会普遍预期。是该为公众高水准的判断能力而鼓掌?还是该为没有哪个部门能够经受住安全事故的考验而悲哀?
    说到这,完全没有质疑事故追责准确性的意思。但是安监部门在追责这问题上确实存在3个方面的困惑。
k搜第一,监管如何到位。以发生安全事故必然是监管不到位的逻辑进行逆推理,那么,在任何事故面前,安监部门都无法摆脱被追责的命运,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因为任何事故都能到点儿人为的因素,有人的因素必定有管理或监管问题,有问题自然昭示着监管不到位!
羟基自由基    第二,该执法还是不该执法。如果去检查,没发现隐患有责任,发现隐患没处置妥当有责任,发现A隐患而没有发现B隐患有责任,总之,去检查就有责任。不检查,为什么不检查?必然有责任。
夫妻生活指南    簧 片第三,是不是所有安全事故都有关安监的事。安监局手里攥着“综合监管”这个魔术袋,什么都能装,还永远也塞不满。综合监管的内涵外延谁也说不清,可事儿干的挺彻底。《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根本不适用安全生产法,却适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综合监管!现实中,安监部门干多少消防安全和特设安全的事儿,很多工作甚至有越俎代庖之嫌。
    综合监管最大的问题就是模糊了安监局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泛化了责任。久而久之,不用说监察、检察部门和老百姓,连安监局自己都觉得在综合监管领域有责任,
哪个行业出了事故,自己都脱不了干系,平日里就战战兢兢,闻事故更是肝颤。话说回来,这没边没沿的责任,谁扛得起?好了,鉴于以上情况,面对事故,安监局几乎无法证明监管到位和执法到位,而综合监管没有到位与不到位。有事故必有责任,这可能就是安监的原罪,与生俱来。
    追究责任总要依法。司法部分暂时不讨论,就说安全生产系列法律法规当中,对于追究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都对安监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其它法规涉及追责的规定,几乎大同小异。看了这些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行政许可中有主观过错的要追责;二是违纪行为要追责;三是发现或知道隐患、违法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要追责。前两点不必过多阐释,何时发现何时处理,无异议。问题在于第三点。所有条款都很明确,追责的前提是发现或知道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存在而未处置,如果未发现或是不知道,应不在追责情形之内。就是说,检查一个企业,没有发现隐患和违法行为,即使发生事故也不应承担责任。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有效处置,但因为其它并未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而导致的事故,安监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应承担责任。
泉水教学设计    当然,这里存在一个主观上无明显过错和过失问题,比如,规定的检查重点和内容未有新潮生活周刊
效实施,检查一个危化品企业,不查仓库,不查车间,非要去职工食堂检查,以避重就轻的方式规避责任,将难辞其咎。同理可推,在没有接到举报,没有得到其他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没有执法计划执行瑕疵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不应追究监管责任。
    重大事故发生以后,媒体和社会公众经常质问,为什么隐患没有提前发现?对于这样的质问,我们也可以反问:下一起事故会发生在哪?哪个隐患会引起下一个轰动全国的安全事故?恐怕除了算命的,谁也不敢说。安全领域,所有的监管和执法都是在降低事故概率,压低风险系数,精准预防实在是做不到。说到这里,可以总结一句话,即安监部门及任何监管部门没有必须发现特定隐患的义务和发现所有隐患的能力,但有发现隐患必须合法有效处置的责任。如果这句话得到广泛认同,安监一半以上的原罪就得到救赎了。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1:04: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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