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象王集团【公布日期】2011.03.21
【字 号】佛府办[2011]32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聚集、开发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特设立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相应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以人为本,结合财政金融手段,更好地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专项基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区政府合计出资4000万元,设立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明权等)质押贷款担保基金、拟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股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创业人才贷款担保基金,其中市财政安排500万元,各区从各自现有的担保基金中留出10%额度(按现有担保基金总额3.5亿元)计3500万元。
  (三)科技孵化基金中针对以创业人才为核心的项目进行投入的资金。
开颅血肿清除术  (四)社会、企业赞助或捐赠资金。
马万党  第四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站(点)、博士后科研项目及院士工作室的资金扶持。
  (二)为认定为创业创新人才、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提供工作和生活等补助。
  (三)为以人才为核心的项目及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并按规定给予融资费用如利息等补贴。
  (四)为拟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股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并按规定给予融资费用如利息等补贴。
  (五)为创业人才提供贷款担保,并按规定给予融资费用如利息等补贴。
  (六)人才后续教育及学术交流补贴。
  (七)其他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的用途。
  第五条 担保基金由市政府指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并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各区担保基金留出部分管理方式保持不变)。人才所在项目或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各区担保基金留出部分仅针对本区项目或企业使用。
  (二)各区项目或企业如申请市级担保基金,由市、区担保基金按照2∶8的分摊比例,予以支持。
  (三)市直企业由担保基金市财政出资部分予以支持。
  第六条 担保基金管理机构、科技孵化基金管理机构应优先在全市人才数据库中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及其项目或企业予以扶持。
  第七条 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捐赠:
  (一)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尊重捐赠人意愿,可命名设立单项基金,或按捐赠人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指定用途。
  (三)捐赠人可以自主选择将捐赠资金纳入担保基金。进入担保基金的,按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his系统  第八条 属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基金使用项目计划,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和拨付。
  属社会赞助或捐赠,且不进入担保基金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市人力资源协会管理。使用时参照财政资金运用方式。
  列入担保基金、科技孵化基金投入的,按照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主体为专项基金支持单位或受扶持人才所在单位。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至(五)项规定的情形,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受理审批。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其余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批。经济犯罪侦查
  第十条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三)至(五)项使用范围的,获批后由申请受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基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财务规章和市政府财务结算制度,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逆行性遗忘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中属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同时抄送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开展绩效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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