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定价模式

市场化定价模式
在现实社会中,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并不经常处于上述的恰当位置上。例如,上述砍伐森林、盗卖木材的交易,盗窃古代文物的交易,翻印、翻录和拷贝他人知识资产的交易甚至贩卖人口的交易等等,都是不当运用市场交易方式的例子。相反的例子就更多了。政府越过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替代市场去作两两人的交易作得更好的事情是更为普遍的现象。如果我们上面的分析是正确的话,这两种越界现象都会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现在我们来看看是否这样。
  假如我们在两两人的交易存在直接的外部性的情况下,用市场交易代替政府交易,情况将会怎样呢?很显然,首先,这样的交易会损害其他一些人(或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其次,由于交易的成本(或收益)的一部分由其他人承担(或获得)了,从而个人成本低于(或高于)社会成本,交易的当事者会将更多(或较少)的资源投入到这一领域,而在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即个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的情况下,这种资源的过多(或较少)投入是低效率的。如果要抑制这种情况的发生,即如果要消除两两人交易所带来的外部性,在市场制度中,就必须以两两人谈判的方式使所有与此交易利害相关的人表达意见,并能获得一致同意。但
正如前面所说,这样做的交易费用太高,以至在现实中可能实现不了;并相对而言比政府方式要高,因而在这一领域中采用市场方式是低效率的。
  相反,如果在两两人的交易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采用政府方式又如何呢?比如,在一个买卖皮鞋的市场中,用投票方式决定价格,并且用政府强制力去执行这一价格又会怎样呢?假定这个市场中的买者和卖者共有N个人,买者的数量为m,卖者的数量则为N-m,一般来说,m>N-m,即买者多于卖者。首先,这一形式要求N个人坐在一起开会,本身就失去了两两人谈判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灵活性,带来成本的增加;第二,投票的结果一般会有利于买者,因为买者是多数,即价格会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由新古典经济学的解释(见第一节)可知,偏离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会带来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上的损失;第三,公共选择过程的特点要求,在一定程度内,人们(在这里是卖者)不能通过“不同意”或退出的行为来避免损失,从而也不能通过他们的退出来纠正公共决策的错误;第四,卖者的损失超过一定的限度,就存在着退出该市场避免损失的倾向,而这样一来就违背了多数人(在这里是买者)的意愿,使他们承受短缺的损失,政府就必须用强制力阻止退出。并且由于即使失去了退出的自由,生产者仍可以用将产量减少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规模上来避免更大的损失,因而在价格低于均衡价格的情况下使短缺更为严重,所以政府必须强制性地规定
产量。所有这些都是用政府的方式解决市场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的问题时,所带来的成本和损失。反过来说,如若采用政府方式达到市场的同样效果,就必须实行一致同意的决策规则。但这样做十分困难。因为市场中通过两两谈判而实现的一致同意的均衡价格,是以有“不同意”的自由为前提的,不同意者等同于退出市场;市场中的均衡价格取决于处于边际上的人,即其平均效用等于平均成本(即价格)的买者和其平均成本等于平均收益(即价格)的卖者。而在以一致同意为原则的公共选择过程中,不同意并不等于退出,而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就不能达成任何公共决策。但只要有其平均效用低于我们想象中的市场均衡价格的买者,或其平均成本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卖者,公共选择过程若想达成某种一致同意的均衡价格的愿望就永远不可能实现。只有把这类人排除在外,才有可能实现一致同意。但公共选择过程在事先不可能知道谁是这样的人,并且每个人的平等权利也不允许事先将某些人排除在外。因而用政府的方式解决两两人的不存在外部性的交易的问题,是费用高昂的。更何况,市场均衡价格几乎是瞬时变动的,通过政府方式若要达到同样的效果,就必须每日每时进行公共决策,这又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前面所谈到的计划价格是相对固定的原因之一<11>。
  问题是,既然在存在外部性的场合中用市场交易替代政府交易,在不存在外部性的场合中
用政府交易替代市场交易,会引起交易费用的增高和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既然人们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为什么在现实中还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尤其是,在现实中,为什么经常出现政府越过边界、过多地行使本该由市场行使的功能的情形,从而经常需要进行市场化的改革?
  在某些领域,市场交易存在的外部性,是政府存在的原因。诸如砍伐森林、破坏环境、盗窃古墓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以至人权的交易的存在,是政府机构不建全、政府交易不充分的表现,消除这些外部性也是政府的有效性所在。这种有效性,也许又是政府过度扩张的依据之一。我们已经知道,政府交易的特征之一是强制性。强制性本身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它的效用是作为一种消除外部性的手段,它的成本就是建立和维持法庭、警察系统和常备军的费用。随着“强制性”这种产品的规模增大,平均成本随之递减。因此扩大“强制性”服务的范围,边际成本会很低,甚至有人认为政府交易的边际成本为零(例如 Charles E. Lindblom,1977)。比如,在已经存在着一个有效的警察体系和常备军的情况下,政府多发一道强制性命令,无须再增加警察和军队的数量。在这一背景下,政府交易的扩张有着自然的趋势。由于政府交易具有强制性,市场交易和政府交易在被选择过程中,就有某种不对称的性质。人们很容易用政府方式替代市场方式,而一旦采用了政府方式,就很难用
市场方式去替代。因为强制性意味着对其它制度安排的排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政府扩张具有某种不可逆的特性。那么,既然政府的强制性起源于平等的人在公共选择过程中的同意,投票程序是否能够阻止政府的扩张呢?在这方面,布坎南和图洛克作了大量的分析。例如,他指出,由于存在着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误解,人们常常将其过度应用,反过来忘掉了这一原则的起源---一致同意原则。由此通过多数原则不当地将公共选择过程应用到市场领域,对人们的基本产权和人权进行干预(1962)。也就是说,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决策规则的公共选择过程,仍存在使政府过度扩张的可能性。因此,过度运用政府方式进行配置资源的活动,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正是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构成了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条件。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当采用政府交易的形式进行本应由市场交易进行的资源配置活动时,就会带来交易费用的增高。这种情况等价于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在这时,用市场交易替代政府交易进行同样的活动,就必然会带来交易费用的下降和资源配置的改进,产生一个收益大于成本的结果。因而市场化是有利的。
  市场化的限度就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然而,这一边界也并非十分清楚。科斯教授在
“社会成本问题”中所讨论的问题就是在这个边缘上。如果两两人的交易只有在第三者的帮助下才能实现,也意味着在只有两两人谈判的情况下个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从而有可能无法达成契约。例如,如果没有政府帮助界定和保护产权,解决交易中的纠纷,惩罚违约行为,许多两两人的交易也许就得不偿失。如空气污染引起的问题就有可能不能通过两两人的谈判加以解决。政府的介入也许就会降低两两人谈判的交易费用,如政府对污染赔偿的裁决会给当事双方提供一个谈判的框架,使得许多在没有政府时无法实现的交易得以实现。因此,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也许就位于这样一点,即政府交易的边际投入不再带来市场交易费用的降低。在现实中,这一点其实不难判断:只要交易双方不诉诸法院,法院也就无须干预平等人之间的自由交易。这一原则恰是民法的诉讼原则。
郑福双市场化的形式
市场化既然能够带来财富的增长,它本身也就成为了一种社会产品;如同选择达到同一目的的互替的技术一样,人们也会对实现市场化的不同形式进行选择,在这时,这种选择就是一个二阶的资源配置问题。即:用什么样的形式实现市场化?这有两个方面的问题:(1)如何对资源配置的方式进行配置,即如何使市场方式和政府方式在交易活动中实现最佳配置?(2)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实现上述目标?
饮食与健康的关系  初看起来,既然市场化能够带来财富的增长,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是无关的。其实不然。一项改革,尽管从全社会角度看引起了财富的增长,但如果在给一部分人带来了利益的同时,给另一部分人带来了损害,受损害的人就会积极地或消极地抵制这一改革,从而使改革的成本增加。受损害的人越多,改革的成本会越高;反过来说,如果一项改革没有给任何人带来损害,就不会有人反对这一改革,从而改革的成本最低。在这里,受损害的人数是一个指标,不仅可以判断改革的收益,而且可以评价改革的成本。许多人(包括布坎南)是从收益的角度来反对给部分人带来损害的改革的。他们的理由是,一部分人(尽管可能非常少)受的损害,与另一部分人(尽管可能非常多)的收益是不可比的。加上对成本的考虑,这一结论就会大大加强。另一方面,如果在政府退出某一领域时,市场交易没有及时替代原来政府承担的配置资源的功能,社会就会因缺少某种经济功能而遭受损失。而市场化的改革是否会引起对一部分人的损害,损害的人数有多少,以及能否实现新旧制度安排之间的有效替代,取决于市场化改革的形式。市场化的形式与市场化改革的成败是相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分割“改革红利”。如果不能就分割改革红利达成协议,人们也许就不能实现市场化改革及其带来的财富增长。
车流波动理论
  我们可以对不同的市场化形式作一下比较。市场化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基本形式:政府和市
王友琴
场。用政府的形式实现市场化,就是用强制性的命令迫使人们采用市场交易方式;用市场的形式实现市场化,就是让人们自由选择交易方式。这两种形式又有许多不同的交叉,具体讲有以下几种情况:(1)政府不允许市场化时人们自愿实行的市场化;(2)政府同意市场化时人们自愿实行的市场化;(3)人们不自愿时政府强制实行的市场化;(4)人们自由选择政府交易方式。
美国影院击案
  由于政府交易是强制性的并且是排他的,因此在政府不允许市场化时进行市场化就是非法的,必然要受到政府的惩罚。然而,尽管政府具有规模优势,当政府交易的规模超过一定程度,其边际成本也会上升;并且这时政府规模越大,其内部效率就越低。这带来两个后果:(1)资源配置效率会大大降低;(2)对非法的市场化的打击无力。这使非法的市场化的收益增加、成本降低,变得有利可图。由于有利可图,人们也可以通过贿赂政府官员避免政府对非法市场化的惩罚,同时得到市场化的利益。在中国传统计划体制中,政府几乎统治了全部经济领域,因而它是过于庞大了。实际上,在70年代中后期,中国农村中和小城镇中的非法市场化已经发展起来。只是在政府惩罚的威慑下,它不可能扩展到更大的范围。但是,这种市场化也不是没有意义。正是由于这种市场化的出现和发展,才给社会一个信息,即:市场交易的费用低于政府交易的费用,因而说明政府交易已经远远越过了它应该
行使的范围。并且,非法市场化的发展又反过来扰乱了计划经济的秩序,使维持其运转的费用更为高昂。
  大规模的市场化是政府允许的合法的市场化。政府虽是强制性,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作出市场化的公共决策。第一个原因是,当一社会由于过度运用政府交易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时,和其它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相比,就会比较而言处于劣势,这种情况迫使这一社会的公众通过公共选择过程使政府改变过度扩张的趋势,并且相反实行市场化。第二个原因就是上面谈到的非法市场化的实际发展。一旦政府倡导市场化,市场化的成本就会降低很多,从而引致(尤其是旧体制之外的)市场化的迅速发展。这就是在中国八十年代出现的情况。
  然而,并不是有了政府允许,市场化就会毫无阻力。在市场化合法化以后,用市场交易的方法,即自由选择的方法推进市场化,我们会发现这样的怪事:人们有可能不选择市场化。例如,原来按计划价格进行买卖的人之间,一般不可能就市场化达成一致同意。因为在计划价格下受益的一方不会同意对它有损害的市场化。根据市场交易的规则,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达成任何契约。因而市场化在市场方式下却有可能是行不通的。而且,
在传统计划体制的短缺经济中,普遍存在着特定产业或部门的即得利益,例如生产和销售某种短缺产品的企业可以优先获得这种产品,掌握某种稀缺资源分配权的部门有着索贿或变相索贿的潜在利益,市场化的改革会消除这些利益,因而不会得到各个即得利益集团的赞同(Michael Alexeev,1991)。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能有两种选择,或者任其下去,使整个社会得不到市场化的好处,或者采取政府的强制性手段。
  在一定程度内,后一种形式还是颇为有效的。只要市场化不局限于个别产业或部门,而是全社会范围展开,特定个人、特定企业或特定产业在一个市场中的损失有可能在另一个市场中得到弥补,失去的一种特权或优先权会被在另一个领域中得到的公平待遇(即别人失去的特权或优先权)所补偿。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其弊端。第一,如果在传统体制中的即得利益不是均匀分布的,政府手段会强制性地给部分人造成损害,从而带来市场化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第二,由于手段的强制性,改革也许不能辨认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使得市场化的改革越过边界。我们知道,这种情况仍会带来效率的降低,并且使市场化本身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例如,如果在改革过程中政府象放弃在一般产品市场中的管制一样放弃对“安全”、“秩序”和“保护产权”等社会产品的提供,一般产品和要素市场中的交易效率会因社会缺少这些功能而降低。
排队论的应用  可以看出,不同的市场化形式会引起不同的成本,并且简单采取单一形式都可能使得市场化的成本过高。如前所述,如果采用政府形式进行市场化改革,就会出现外部损害;如果采用市场形式进行这一改革,人们就有可能不选择市场化。市场化的改革似乎陷入了一种悖论之中。但是,只要我们不仅考虑实际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而且将交易方式本身也视为一种产品或服务,将既定的产权“初始界定”视为可交易的,即我们不仅思考一阶的资源配置问题,而且思考二阶的资源配置问题,恰当地将市场和政府的方式运用于二阶的资源配置活动中,问题就不难解决。在这方面,科斯教授和布坎南教授分别提出了类似的方案。科斯指出,在法律裁决以后,经济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自由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1960)。一个重要的后果是,在法律裁决的产权安排的基础上,这种自由交易肯定没有损害任何一方(其实这就是自由交易的性质),并且至少使一方获益。布坎南为福利国家设想改革方案时强调,首先必须弄清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各种公开的、尤其是隐蔽的契约、权利和义务(如退休年金),改革应该在此基础上进行,“政府不能也不应该简单地破坏其与公民们之间的隐蔽契约”(1986, 布坎南,1989,P258)。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应被折成“净债权”或“净债务”,每一个净债权的所有者都应被视为是一个政府债券的持有者。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债券的买卖。科斯和布坎南的方案是异曲同工的。他们都把改革之前政府管制经济
的现状视为既定,视为产权安排的“初始状态”,政府在市场化中的作用,一是界定这些初始状态,一是保护这种初始的产权界定,这同时意味着对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和非法“特权”(如“索贿权”)的抑制,在此基础上采用市场的方式(即自由选择、自由交易的方式)进行市场化改革,人们就会就分割“改革红利”达成协议,从而既实现了社会总财富的增长,又使交易双方各有所得(至少不会带来损失),因而不会引起任何人的反对。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6:21: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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