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是市场交易秩序的基础

转矩测量仪 合同自由是市场交易秩序的基础
警惕娱乐化解读    首先,合同自由是市场交易秩序形成的基础。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合同如何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等合同行为的规则也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确立的,他们在为自己制定规则、设定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注定了他们必须遵守自己定的规则、履行自己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规则、不履行义务,将如同违反法律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市场交易秩序就是这样首先由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自主确立和形成的。合同一经依法订立,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秩序也就依法确立。如果作为市场主体的当事人不能享有订立合同等合同行为的自由,市场交易秩序也就难以形成。
    其次,合同自由是富有活力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基础。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交易秩序是富有活力的秩序,而不是僵化的秩序。1、合同自由原则解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各种束缚,能够极大地激发和鼓舞合同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其个人能力的发挥拓展了广阔的空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形成的秩序,是体现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秩序,而不是对其意愿和主观能动性的限制和扼杀。2、合同自由保证和促进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垄断是竞
争的天敌,合同自由要求不受地域和部门界限的限定,自由地选择交易对象,要求打破行政垄断、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从而为自由竞争扫除了障碍。3、建立在合同自由基础之上的交易秩序是讲究效益的秩序。一方面,交易的当事人充分利用其享有的合同自由,通过选择信用较高的相对人、约定对双方都有利的对价等,在交易中使自己的财产增值,获取利润;另一方面,当事人会充分利用其在合同活动中的自由空间,通过对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合理约定,对合同及时作出适当的变更、甚至在需要的时候协议予以解除或终止,努力减少履约费用、防止或减小因情况变化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而以较小的交易成本来获取较大的交易利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合同自由是对市场交易秩序进行监管的基础。交易秩序主要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交易活动中内生的,而不是外部赋予的。市场监管是对既有秩序的监管,而不是代为市场主体建立交易秩序。市场主体享有依法自由签订合同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因此在交易双方之间形成的秩序,监管的任务首先是进行维护,而不是任意进行变更、废止等不正当干预;既不应再为当事人设定额外的要求和条件,妨碍交易的正常运行,更不能把既有秩序推倒重来,强加给他们新的规则及秩序。否则,会愈管愈乱,本来富有活力的交易秩序也会异化为束缚市场主体头脑和手脚的枷锁,会成为发
展市场经济的绊脚石。
    滥用合同自由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否定
    合同自由不等于交易无序。但是,滥用合同自由不但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秩序,还会破坏已经形成的交易秩序。合同自由是双方的自由,体现了当事人双方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交易秩序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果。如果滥用合同自由,违反法律,意思表示不真实,将一方的自由强加于另一方,以双方的自由来损害第三人、集体、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本身在法律上即处于无效或可撤销的状态,合同所约定的交易规则对当事人或者是没有法律约束力、或者是效力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当事人是否履约没有法律保障,即使已经履约也有可能再恢复原状,交易也将完全处于无序状态。在实践中,滥用合同自由及其对交易秩序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如果违背,合同便为无效。另一种是倡导性或称任意性的规定,由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合同的内容可以与其不同。 果尔除草剂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也称公序良俗,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社会、市场稳定、不受污染的环境以及不受黄、赌、毒的危害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合同,即使是自愿、自主订立的,也是无效的。当前,对交易秩序影响严重的—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一些企业联手订立合同,对某一种或几种商品采取联合限价、联合抵制等方式,操纵市场,进行垄断经营,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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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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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这种合同在形式上也是自愿订立的,但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体现的是一方的意志,是单方的合同自由,而不是双方的合同自由,即不是真正的合同自由。对此,法律规定受害方在—定期间内 我国合同法规定为一年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在知道撤销事由后逾期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被撤销,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这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定的状态。
    五、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
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在格式条款合同的双方,总是一方 格式条款的制定方 处于强势、另一方处于弱势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强者总是想在条款中塞进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减少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这样恃强凌弱的条款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建立的交易秩序是不公正、不合理的。
    合同法治是市场交易秩序的保障
    合同法治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合同的私法自治,也就是合同自由,交易秩序由当事人自己建立、自己维护;二是由国家制定—系列关于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既对私法自治、当事人自己建立的交易秩序给与强有力的支持,如合同效力与合同责任制度的强制规定等,又给合同自由确立一个基本的框架,以防止滥用合同自由,危害交易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狭义上的合同法治仅指后者。我国新的统一的合同法对后者也作了比较系统、完整的规定,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关于合同订立程序的法律规定确立了当事人达成交易所应当遵循的规则。在合同订立的形式方面,法律规定有一些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进行报批、登记,如融资租赁合
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订立形式的特别要求,增强了达成交易的严肃性,使合同内容更加明确、具体,有利于防止履行中出现不必要的分歧和纠纷,并为解决纠纷、恢复秩序提供了依据。在合同订立的具体步骤方面,规定了要约和承诺两个必经阶段,从而使得交易的达成走向程序化、规范化。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进一步扩大了对交易秩序的维护范围,即使合同还没成立、交易尚未达成,一方当事人在订立过程中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漏对方商业秘密等。
    其次,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制度规范了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变更、转让是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交易活力的表现,但也是比较容易出问题、容易使正常的交易秩序出现紊乱的环节。为此,法律作出了一系列强制性规定,以保障变更、转让的顺利进行。
信道机    第三,合同责任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最后的堡垒。合同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违约的民事责任,也包括利用合同进行走私、等犯罪活动所应承
担的刑事责任和在订立、履行合同中违反行政法规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正是因为有合同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意才能像一把“法锁”一样拘束着他们自己,当事人才能够通过合同在其之间建立起具有强制性的交易秩序;责任的强制性和其对违约、犯罪者的制裁功能是预防和减少违约的发生、纠正违法、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所必不可少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2:21: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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