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
目 录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认证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认证的组织程序及实施规则
第四章 认证标准
名门秀女第一章 前言
智勇大冲关2009胸痛中心是为降低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而提出的概念,通过多学科(包括急救医疗系统、急诊科、心内科和影像学科等)合作,提供快速而准确的诊断、危险评估和恰当的手段,从而提高早期诊断和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ACS)的能力,降低心肌梗死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减少心肌梗死面积,并准确筛查出心肌缺血低危患者,达到减少误诊和漏诊及过度,以改善患者临床预后的目的。全球第一家“胸痛中心”于1981年在美国巴尔地(的)摩St.ANGLE医院建立,至今美国“胸痛中心”已经发展到5000余家。目前全球多个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在医院内设立有“胸痛中心”。美国胸痛中心协会通过对胸痛中心的认证工作大大推动了美国胸痛中心的标准化进程,推动了专业指南尤其是ACS相关指南在临床实践中的落实,使美国对ACS的整体急救水平大大提高。除美国之外,德国心血管病学会也启动了德国胸痛单元的认证工作,德国胸痛单元的认证对推动全德甚至部分欧洲其它国家的ACS的救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ACS救治的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及指南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患者发病后就诊时间延误和就诊以后医疗系统内的延误过长,使许多患者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从而导致ACS的死亡率较高和长期预后较差,这与我国尚未广泛开展胸痛中心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2010年发表的《胸痛中心建设中国专家共识》对我国胸痛中心的建设起到了 积极的推动作用,全国先后有十余家胸痛中心挂牌成立,并有两家胸痛中心通过了美国胸痛中心协会的认证。总体来看,我国的胸痛中心建设刚刚起步,各家胸痛中心的运作模式、管理机制和实际运作效果差别很大,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还没有自己的认证标准,多数是按照自己对美国胸痛中心的认识结合自身条件而设计。为使我国的胸痛中心建设达到规范化要求,急需建立中国自己的认证标准。为此,由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牵头制订中国胸痛中心认证标准,以指导全国胸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胸痛中心的认证是一个复杂、系统和持续性的工作,主要目的是推动胸痛中心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同时,必须有权威性的常设机构负责认证工作,引导全国胸痛中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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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痛中心的建设涉及到多学科,因此应当由多个学科共同组成的机构负责胸痛中心的认证。但是鉴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多学科的联合实施条件尚不成熟。为尽早推动认证工作的开展,现阶段由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成立专门的《胸痛中心认证专家委员会》负 责组织和实施全国的胸痛中心认证工作。待时机和条件成熟时,将成立更具有代表性的多学科联合的全国性胸痛中心组织及认证机构。
认证专家委员会下设认证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工作委员会负责认证标准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常设办公室负责认证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人员组成由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任命,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组织程序及实施规则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医院所建立的胸痛中心在实际运行至少6个月后可以申请中国胸痛中心的认证,申请认证的基本程序如下(见图1):
1.拟申请认证的胸痛中心在中国胸痛中心认证专用网站()上注册获得认证申请编号;提交申请认证的基本要求(表格);
2. 经认证办公室在线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者在线提交正式的认证申请书及认证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纸质材料;
3.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进行申请书及(和)认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后提交认证工作委员会三名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估;
4.评估专家应在2个月内完成对认证材料的全面评估,对照认证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量化评估,并作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①基本符合认证标准,同意进行现场核查:是指申请单位已经满足认证的基本条件和资质以及其它要素中要求必须达到的条件;②需要补充相应材料后再次评估(需明确指出补充的材料种类),提交补充材料后再次评估;③不符合认证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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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认证工作办公室汇总三名专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两名以上专家同意进行现场核查者启动现场核查程序,与三名专家协调确定具体现场核查时间,并提前1个月通知申请单位;
6.三名认证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原则上现场核查的时间是两天,核查的内容包括认证标准中的所有评审项目,并进行细化评分,按照三名专家的平均分作为最后评分。总分³90分以上者为通过认证的标准,但需要将考核情况及评分提交认证工作委员会进行讨论,至少需要7名以上工作委员会成员(含参与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3名专家在内)参与讨论,经投
票(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决定是否通过认证。
7.对于通过认证的胸痛中心授予中国胸痛中心认证标志,未通过或材料审查不合格者可以在整改至少半年后再次提出申请。再次认证时申请单位可以要求1-2名认证专家回避。
8.认证有效期为3年,申请再认证的胸痛中心应在最后有效期达到前4个月在线提交再认证申请,再认证费用减半,再认证通过者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再认证的有效期延迟至5年,未通过者收回认证标志。
9.中国胸痛中心认证专用网站实时公布获得或取消认证资格的胸痛中心名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中国胸痛中心认证标准
中国胸痛中心的认证标准共包含五大要素,分别是:基本条件与资质、院前急救系统与院内绿通道的整合、对ACS患者的评估和救治、持续改进、培训与教育。
要素一 基本条件与资质
胸痛中心申请认证之前必须满足此要素的全部条件。
一、胸痛中心的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
㈠ 胸痛中心的组织机构
由于胸痛中心是通过整合院内外相关优势技术和力量为急性胸痛患者提供快速诊疗通道的
机构,既可以是在不改变现有结构基础之上实体运作的虚拟机构,也可以是重新组建的实体机构。但不论何种方式,胸痛中心的建设均要涉及到医院内外许多部门,必须有一套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协调和管理。组织机构的形式可以因不同医院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基本要求和任务是相同的。
1.医院成立胸痛中心委员会
1)由医院院长或副院长担任胸痛中心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胸痛中心委员会的建设和重大决策;(1.10)
2)书面文件明确胸痛中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11)
3)明确胸痛中心委员会具有调动医院所有资源为胸痛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保障的权力。(1.12)
说明:1.10-1.12 需上传医院正式文件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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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胸痛中心医疗总监
1)指定一名医师担任胸痛中心医疗总监,且该医师经过专业认证,具备对 ACS 患者进行急救和诊断的能力;(1.13)
2)书面文件正式明确胸痛中心医疗总监的职责。(1.14)
3)医疗总监具有心血管专业背景、高级职称、临床技能、组织和协调能力均胜任其职责。(1.15)
说明:1.13-1.15 需上传以下材料:
∙ 1 总监任命文件的扫描件
∙ 2 总监的专业资质文件: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 3 总监资质说明与职责
3. 有胸痛中心协调员
1)指定一名医师担任胸痛中心协调员,协调员必须具备正确处理ACS的能力;(1.16)
2)书面文件明确协调员的具体工作职责;(1.17单摆回复力)
3)协调员每年至少参加ACS和胸痛中心相关的培训≥10学时;(1.18)
说明:1.16-1.18需上传以下材料:
∙ 1 协调员的任命文件的扫描件
∙ 2 专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的扫描件
∙ 3 近1年的培训或继续教育证书的扫描件
∙ 4 协调员的资质介绍与工作职责
㈡ 胸痛中心的管理制度
健全管理制度是胸痛中心建设的必备内容之一,其基本的管理制度包括联合例会制度、质量分析会制度、典型病例分析会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等。认证时除了提交上述管理制度外,应有实际落实管理制度的客观记录,如各类会议记录、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及照片、培训材料等。各类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如下:
1.联合例会制度:是胸痛中心为协调院内外各相关部门的立场和观念、共同促进胸痛中心建设和发展而设立的专门会议,要求在提交认证材料和现场考查时均要有胸痛中心与院前急救系统(120或999)以及其它具有转诊关系的单位的联合例会制度和会议记录。(1.19)
说明:1.19 需上传联合例会制度(最好是现用版本的扫描件或PDF版本文件)
2.质量分析会制度:通过对胸痛中心运行过程中的阶段性数据分析,肯定取得的工作成绩、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制订改进的措施是质量分析会的主要内容,为胸痛中心委员会提供胸痛中心建设和运行质量的评价依据。该制度必须为质量分析会制定出标准的规则。(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