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解放台湾∙热看网【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2.23
【字 号】宁人社[2011]82号
【施行日期】2011.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人社〔2011〕8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0号)和省人社厅相关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
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社会保险法》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领导小组,朱志宏局长为组长,江萍、陈建宁、周中、殷民、王正平、杜家兵等局领导任副组长,江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就业促进处、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劳动关系处、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等处室(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全市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组织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
  各区县要在全市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本地区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各项工作。梁宸 飞机
  二、开展宣传发动
  (一)在电台、电视台、主流报纸设立专版或专栏,对《社会保险法》五大险种等社会保险制度进行释义与解读,对社会保险待遇计发等规定进行专门介绍;在《南京劳动保障》杂志出专刊、开辟专栏进行宣传(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牵头,社保业务处室(单位,下同)、南京劳动保障学会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1-7月)。
  (二)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设立《社会保险法》专题网页和专栏,按照五大险种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保险经办、保险监督等专题进行介绍(责任处室:12333牵头,社保业务处室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1-7月)。
  (三)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结合社会保险业务工作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采取编印宣传资料、制作音像制品、编发资讯短信、开设宣传专栏等方式开展宣传。参与省、市和区县联动的广场咨询活动(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4月)。
  (四)发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开展针对性、众性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宣传《社会保险法》相关知识(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3-6月)。
  (五)开设“市民课堂”。地点安排在大行宫会堂(暂定),周六、日上午开课,市民及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免费听课(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3月)。
  (六)组织社保业务处室和区县联合组成若干宣传小分队,深入基层,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人进行专题宣讲,解疑释惑。(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4-5月)
  (七)结合“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不失时机,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责任处室: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牵头,政策法规处和相关处室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1-2月)
  (八)充分利用市政府12345、局12333、局长信箱、市委网络问政等渠道,及时跟踪社会各界对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反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和正确引导,做好舆情分析和反馈,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处室:12333牵头,政策法规处、办公室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1-7月)
苏州史记  (九)协调市政府法制办、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将《社会保险法》宣传等工作纳入全市“六五”普法规划,形成合力,整体推进。(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时间安排:2011年3-4月)
  三、抓好学习培训
  (一)制定局党组理论中心组《社会保险法》专题学习计划并组织学习。(责任处室:人事处牵头,机关党委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4月)
  (二)举办培训班,分别对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从事法制、社会保险、劳动监察、信访仲裁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社会保险法》专题学习培训。同时抓好骨干培训,培养一支《社会保险法》的宣讲骨干队伍。(责任处室:人事处牵头,政策法规处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5-6月)
  (三)对市属和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及工会干部,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责任处室:社保业务处室牵头,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5-6月)
  (四)加强对区县、街镇政府领导的培训,特别是对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进行《社会保险法》的分期分批培训;做好对区县、街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工作人员做到熟练掌握,运用自如。(责任单位:区县人社局牵头,政策法规处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5-6月)
  (五)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局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省厅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法》培训。(责任处室:人事处牵头,政策法规处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1-6月)
  (六)加强对公务员学习《社会保险法》的培训,将《社会保险法》学习列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等培训内容。(责任处室: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公务员局相关处室;时间安排:2011年4-6月)
  (七)报请市里同意,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中增加《社会保险法》学习内容,邀请国家立法机关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社会保险法》的宣讲。(责任处室:办公室牵头,政策法规处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5月)
  (八)召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在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中的职责:总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干部进行《社会保险法》宣传培训;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负责对经营者进行《社会保险法》宣传培训。(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处;时间安排:2011年3-4月)
  (九)对非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干部开展《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责任单位:社保业务处室牵头,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5-6月)
  四、做好政策衔接
  (一)认真清理相关政策法规。对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中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内容,在《社会保险法》生效实施前进行修订或者废止。(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牵头,社保业务处室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1-6月)
  (二)制订和修订好地方性政策法规。根据《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法律授权,组织制定和修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做好新旧制
峡江县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牵头,社保业务处室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1-6月)
  (三)做好政策研究研讨。一是召开由工会组织、企业代表、政府部门和理论界人士参加的《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研讨会,做好前瞻性研究。二是召开局内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座谈会,分析新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讨破解之策。三是以“窗口服务人员、基层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为重点,开展研讨活动,提高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水平。(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时间安排:2011年4-5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5: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433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社会保险   处室   宣传   责任   培训   进行   相关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