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07]74号

54631部队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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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7.08.10
施行日期
2007.08.10
文号
聊政发[2007]74号
主题类别
节能管理纳黔高速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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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政发〔200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统一认识,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聊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对节能减排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过前一时期的努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市作为能源资源消耗大市,依然存在着产业结构偏重,服务业比重较低,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等问题。2006年,我市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尤其是节能降耗、治污减排、保护环境的任务十分紧迫。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以大量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不改变,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续。只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广大人民众的长远利益,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工作指导的转变,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变压力为动力,抓住机遇,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有保有压,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二、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集中力量,克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制定并实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保障措施。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同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严重违反国家和省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注重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调控手段,确保各项约束性指标如期实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i聚合支付  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凡与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未完成
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大力发展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紧紧依靠人民众。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策力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要加强宣传,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政务公开,支持新闻媒体进行监督。要大力提高全民节能环保意识,倡导绿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林峰海市长任组长,刘加顺常务副市长、王志刚副市长、郭秀华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部署和监督检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协调解决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市经贸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市经贸委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为主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县(市、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节能减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增强政府工作的主动性,把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为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责任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点用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要在2007年8月31日之前,提出落实本方案的具体方案,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日
  聊城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74吨标准煤下降到1.34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3%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27.45立方米下降到19.22立方米以下,降低30%;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8.64万吨减少到7.82万吨,减少9.54%;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5.73万吨减少到4.7万吨,减少18%;全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
  (二)总体要求。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
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对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有序实施信贷退出。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
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扩大到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产品。从2007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15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04元;从2008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20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05元。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级各部门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6号),着力抓好电力、钢铁、造纸、纺织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市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6大类、19项。其中,淘汰机立窑水泥熟料产能120万吨,关停小火
电机组16.2万千瓦,改造300立方米以下高炉2台,淘汰3万吨/年草浆生产线1条,淘汰80年代以前的落后纱锭、前纺和印染设备1批(详见附表)。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财政较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嫁接市内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参与高耗能、高污染内资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点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经营管理理念和高素质管理人才,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更新陈旧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
发展低耗能、低污染、高技术含量的先进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落实进口设备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及关税、采用国产设备抵免新增部分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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