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榉树种子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商业理论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8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
谷物大脑在线阅读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7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除外)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6学分。
3、县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三)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乡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读写结合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未经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3、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余类推) |
国外刊物 10 9 8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 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5 4 (学分) 省级刊物 5 4 3 (学分) 市(地)级刊物 4 3 2 (学分) 内部刊物 3 2 1 kj008(学分) |
| 鱼的资料
5、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