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条约体系

不平等条约体系
一、近代不平等条约的内容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危害:
1、中英《南京条约》(1842年)
(1)割让香港岛:破坏了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使它成为英国进一步侵略中国的基地。
(2)赔偿英国2100万元:使清政府的财政更加困难,为支付赔款和军费,加紧搜刮人民,加重了人民的负担,阶级矛盾尖锐,农民阶级导起了太平天国运动;同时巨额赔款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本积累。
(3)开放广、厦、福、宁、上五处为通商口岸:使东南沿海门户打开,英美加紧商品输出,造成东南沿海手工业破产,自然经济开始解体,破坏中国贸易主权。
(4)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由中英双方商定:破坏中国的关税自主权,有利于西方列强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使中国的民族工业失去了关税的保障。——最能体现英国发动战争的目的。
2、中英《南京条约》附件——《虎门条约》《五口通商章程》(18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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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事裁判权”:指资本主义或帝国主义国家的侨民,在中国犯罪或成为被告时,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受本国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判的特权。——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片面“最惠国待遇”:国际条约中,通常缔约国之间是互享最惠国待遇的。战争后,外国侵略者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中最惠国是片面的,即中国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而对方不给予中国同等待遇。——破坏了中国的外贸自主权。
(3)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的权利:这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长期居住,通商口岸成了英国的侵略据点。
3、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1844年)
(1)《望厦条约》:美国军舰可以出入通商口岸——破坏了中国的领海主权。
(2)《黄埔条约》:法国可以在通商口岸建筑教堂——通过教会等途径进行文化移植,推行殖民主义奴化教育。从精神上麻痹中国人民的民族意识和反抗精神。
4、俄、美、英、法与清政府签订的《天津条约》(1858年)
(1)外国公使进驻北京:便于侵略者直接控制清朝政府,干涉中国内政。在此之前,外国与清政府办理外交事务,是由两广总督出面进行的。
(2)增开汉口、南京等十处为通商口岸:《南京条约》中五口通商仅限于东南沿海,《天津条约》中十口通商北至营口、南到海南岛的琼州、还深入到中国内地——长江中游的汉口,说明西方侵略者对中国的侵略范围扩大了。
(3)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使侵略者取得了内河航运权,而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的内河对外是不开放的。
(4)赔款英国白银400万两,法国200万两:进一步加重人民的负担。
5、中英、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
(1)承认《天津条约》继续有效:维护了自己的既得利益。
(2)增开天津为商埠:天津是北京的大门,天津开埠通商,直接威胁清王朝的心脏—北京
的安全。
(3)割九龙司给英国:1842年已经把香港岛给英国,现又把九龙司给英国,英国在香港地区的侵略势力扩大了。
(4)对英、法的赔款增加到各800万两:进一步加重了中国的负担。
6、俄国割占中国领土一览表:
时间
不平等条约名称
割占领土范围
割占领土面积
1858年
《爱珲条约》
中国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
60多万平方千米
1860年
《北京条约》
中国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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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40万平方千米
1864年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
44万多平方千米
19世纪
80年代
《中俄改定条约》及以后五个勘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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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北部
7万多平方千米
7、《中法新约》(1885年)
(1)同意在中越边界开埠通商:法国的侵略势力伸向中国西南地区。
(2)中国人用法国人修筑铁路:铁路铺到哪里,法国的侵略势力就伸向哪里,属于资本输出方式。
8、中日《马关条约》(1895年)
(1)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外交的大失败)朝鲜成为日本的“保护国”,中国失去了东北地区的屏障。方便日本以朝鲜为跳板进一步侵略中国。
(2)割让中国辽东半岛、台湾及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领土的大割让)辽东半岛是北洋的门户,与山东半岛相合环抱渤海,南端是旅顺军港,割让辽东半岛直接威胁京津地区的安全。台湾是中国沿海第一大岛,与福建隔台湾海峡遥遥相对,具有重要的战略位置和经济价值,日本占领台湾,不仅掠夺了资源宝库,又取得了侵略东南沿海的基地。
(3)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财政的大出血)2亿两白银的赔款严重破坏了中国的财
政,大大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清政府全年收入不足九千万两,为了赔款,除加紧搜刮人民外,只好借附有苛刻条件的外债。它相当于日本全年收入的4.8倍,其中85%充作军费,日本成为军事帝国主义国家,继续侵略中国。
(4)开放沙、重、苏、杭为通商口岸:(主权的大出让)开放沙、重、苏、杭为通商口岸,便于日本掠夺中国最富有的长江流域,特别是江浙两省,帝国主义势力扩大到长江上游深入内地。
(5)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经济的大损失)便利了列强的资本输出,从此帝国主义取得了在中国直接投资开设工厂的权利,剥削廉价的劳动力,掠夺廉价的原材料,严重阻挠了中国初步形成的民族工业的发展。
总之,《马关条约》大大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化的程度。
9、英、法、美、俄、德、日、意、奥、葡、比、西11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辛丑条约》(1901年)
(1)清政府向各国赔款4.5亿两白银,分39年付清,本息合计达10亿两左右,以海关等税
收作保:巨额的赔款是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一次极大,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加剧了中国人民的贫困,使列强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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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除大沽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使帝国主义侵略军完全控制了京津要地,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完整和国防安全。
(3)禁止中国人民一切形式的反帝斗争:目的是要摧毁中国人民要求独立自由的民族民主运动,充分暴露清政府充当了列强镇压人民革命的工具。
(4)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居住:使清政府完全置于列强的武力控制之下,使以武力为后盾的帝国主义公使团成为清政府的太上皇,是对中国主权的粗暴干涉。
10、中日“二十一条”(1915年)
(1)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增加筑路通商的新权利;
(2)日本享有在东三省南部和内蒙古东部一带工商、土地、路矿、顾问、借款的特权;
(3)延长日本租借旅顺、大连两港和南满、安奉两路的期限为99年;
(4)中国警政和兵工厂由中日合办;
(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认为政治、财政、军事顾问。
危害:旨在灭亡中国。
11、中日《淞沪停战协定》(1932年)
规定中国军队撤出上海,日军留驻上海:中国人民的主权再次被出卖,上海离南京很近,便于日本以上海为基地进攻南京,直接威胁到国民党的统治。
12、中日《塘沽协定》(1933年)
划河北东部为非武装区,国民政府军队从那里撤出:从此,日军打开了入侵华北的门户。
13、中日《何梅协定》(1935年)
规定国民政府中央的势力撤出河北省,取缔一切抗日活动:实质是蒋介石把河北省拱手让
给了日本帝国主义,日本实际控制了河北全省的政治、经济、军事。
14、中美《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美航空条约》(1946年)
危害:把中国的主权从空中到地下,从陆地到海洋,从经济、军事到政治、文化,大量出卖给美帝国主义。
二、概述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
战争以后在中国存在的条约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条约关系。表面上看,这些条约具备了国际法的各项要素和细节要求,实际上它违背了近代国际法的本质要求:签订国双方或各方的平等关系。在近代,强迫中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成为列强干预和控制中国的最重要手段之一。这些条约渗透到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司法、文化等各个方面,从而形成了一种庞大的条约体系,即不平等条约体系。这个不平等条约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1842—1860年为形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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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的签订开始了这个体系的形成过程;该条约与《望厦条约》《黄埔条约》一起构成了不平等条约体系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三块奠基石。通过这三个条约,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英法美三国从中国获得了如下权利:霸占中国领土权、五口通商权、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华传教权、口岸租地权。这些权利构成了外国的种种特权不过是上述权利的延续、派生和补充。
战争结束14年后,英法又发动了第二次战争,这场战争后清政府与列强签订了《天津条约》《爱珲条约》《北京条约》等条约。列强又取得了一些新的条约特权:大块割取中国领土权、增开商埠权、外国公使驻京权、外国军舰在中国领水巡逻权、贸易合法权等。
2、1860—1919年为扩大阶段。
除英法美俄外,又有更多的国家跻身于这个体系之中,总数达20多个国家。扩大阶段的60年由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小的阶段:
(1)19世纪60—90年代是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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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30年代中,中外关系相对平静,除了1884—1885年爆发的中法战争外,没有发生大规模的中外战事。因此这一时期,没有出现影响全局的条约,但“局部性”的条约层出迭起,如《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中法新约》等。
(2)从甲午中日战争开始进入第二阶段。
这一时期中日签订的《马关条约》是一个空前的屈辱和约,它给中国带来的危害有:领土的大割让、外交的大失败、财政的大出血、主权的大出让、经济的大损失。
甲午战后,帝国主义还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仅在1898年3—6月的短短时间里,列强便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把中国约一半省区相继划分成各自的势力范围。
1901年签订的《辛丑条约》是对中国危害最严重的一个条约,列强通过这一条约得以实现了对中国的野蛮的政治奴役、经济掠夺、军事监督和文化侵略。这个条约使中国的主权严重丧失,经济上帝国主义的残酷使中国的经济几近崩溃,军事上中国的国防能力遭到全面限制,思想文化上中国人民的反帝爱国意识遭到摧残扼杀。这个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最终形成。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但袁世凯窃取了辛亥革命的成果。袁世凯为满足自己称帝的野心,不惜以整个国家为代价,接受了日本的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3、1919—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是不平等条约体系在中国存续的第三个时期,即修订期。这一时期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基础开始动摇,列强被迫修订这个体系的若干内容,开始部分放弃在华的条约特权。二是这个时期的不平等条约体系虽然发生了动摇,却没有被摧毁,中国两半的社会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中国受不平等条约体系束缚压迫的局面没有彻底改观。
甚至,不平等条约体系在20世纪30—40年代又两度得到加强。一次加强是伴随着日本对中国的全面侵略而来。七七事变前,国民政府奉行“不抵抗”政策和“攘外必先安内”政策,同日本签订了一系列妥协投降条约。第二次加强是伴随着美国对中国侵略的加深而来的,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支持蒋介石打内战,美蒋签订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空前出卖国家主权。但历史进步的潮流不可阻挡。条约体系的两度加强并不能改变其在中国日益缩小的命运。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25: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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