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变更方式的现实意义 资料

论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变更方式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先占  时效  割让  征服  添附
序论
所谓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和空间,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   
历史上各国领土形成的方式和过程不同,造就了各国领土大小不一的状况。但,没有领土的国家并不存在。同时,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民族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就如定义中所言,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和范围。国家有领土才能行使国际法伤所说的属地有越权和属人有越权。
国家形成了领土之后,由于自然的或是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导致国家领土的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国家领土的变更(territorial change)
传统国际法中将领土的变更方式分为先占、时效、征服、割让、添附五种。其中先占、时效
、征服以及割让中的强制性割让,由于社会的不短发展,国际法的不断的进化,已经不被现代国际法所承认。同时,诸如全民公投、民族自决等新的国际法领土变更方式的产生,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转移到了新的领土变更方式之上。在他们眼中,这些传统的国际领土变更方式已经渐渐“没落”了。这是否意味着传统国际法的五种领土变更方式对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失去了意义呢?笔者认为不然。本文,也着重通过对五种传统国际法领土变更方式的逐一分析,简单论述传统国际法变更方式的现实意义。都市
一、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变更方式
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随着领土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变更的合法性标准也在发生转变。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是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学家阐述并援引罗马法中关于财产取得、丧失的概念和标准以其作为领土边锋的合法方式的理论和规则。随着其后“文明社会”认可殖民扩张、世界大战打响后开始,反映近代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掠夺土地的实践,也作为领土变更的合法缘由。兼并、掠夺等也作为领土变更方式被国际法所认可。总的概括起来,传统的国际领土变更方式可分为先占、时效、征服、割让、添附五种。
1.先占21世纪经济大趋势(occupation)。在《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占领是一个国家占取的行为,通过这
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主权。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无主地的所有权。西方国际法理论一般认为先占是国家去的领土的一个原始的方式。
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先占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几个方面的条件:其一,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即先占是一种国家行为,只能以国家名义进行。其二,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其三,先占必须是有效占领(effective occupation)。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先占的范围应该以实际占领的土地为限,而不能无限制的扩张。如,不能就一个岛中的一个岛屿进行先占并有效控制就认定控制了整个岛。
在当今世界,以先占的方式去的领土主权几乎不可能了。除了两极地区等国际法进行特殊规定的地区之外,世界上以几乎不存在无主地。因此,以先占的方法取得领土在现代社会中并不适用。
2.时效与龙同行(prescription)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的时间内,他国不对此提出抗议或反对,或曾经有过抗议或反对,但已经停止了这种抗议或反对,从而使得该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在受到干扰后取得他国领土。时效应该说是国内私
法上的一个观念,我们经常见于民法、商法等私法领域。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学家将它应用在国际关系上作为国家取得领土的一种原始方式,其实是借助国内私法中的时效概念,即通过长时间无干扰的占有期以达到合法占有该土地的作用。
由于国际法上的时效占有在取得方式上并不限于国内私法中规定的善意占有。同时,与国内私法中具体的时效期限的规定相比,国际法上的时效占有也没有固定的期限,而是以“合适”等模糊的词汇予以规定。面对这种状况,国际社会对时效取得这种方式争议很大,因此,传统国际法领土变更方式中的时效不能被现代国际法认为构成国际领土变更方式公认的规则。
3.征服(conquest)所谓征服,是指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对于现代国际法而言,由于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的效果,特别是由于第二次世界战争之后《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不得以武力取得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的原则,使得征服这种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失去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写给女人的书4.割让(cession)。割让是指一国的领土依条约转于他国。这也是割让最为显著的特点,即,领土的转移以条约为依据。所以,割让并不不等同于征服,征服并不以条约为限制。传统国际法中的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割让和非强制性的割让两类。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各国必有彼此互不侵害领土完整的义务,因此,一国没有权利索取别国的土地。特别是通过战争的手段取得的土地,即使是通过条约的签订,现代国际法上也不能认定是合法的领土取得手段。据此,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
割让的效果是出现了领土的转移,是一项重大的国家行为,因而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对这项国家行为都有限制性的规定,如必须经过国会的同意。但是,如若条约的签订满足了国内法律的规定,两国通过签订友好条约进行领土调整性或是公平合理的交换,是并不违背现代国际法的规定的。非强制性割让完全出于主权国家的自愿。因此,这种领土变更方式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
5.添附(accretion)。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添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添附。如形成三角洲,领海内出现新岛屿以及海岸产生涨滩,这些都能使得
沿岸国的领土范围扩展。二就是人为添附,例如填海造地而使领海向外延伸,从而增加领土。
两种添附方式中,自然添附历来被视为取得领土的一种合法方式。人为添附则以不侵害相关国家的权利为前提。按照习惯规则,由于添附而形成的领土增加,有关国家当然的取得该增加部分的领土主权而不必采取任何特别的步骤。例如,河流中心线两边所出现的新生岛屿或涨滩,分别属于两边的沿岸国,河口产生的新三角洲当然属于河口沿岸国。现代国际法中,添附仍然是被许可的国际领土变更方式。
二、传统国际领土变更方式的现实意义
鲍威尔在《论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文中,认为传统国际领土变更方式以逐渐没落,为时代所摒弃。在他的观点中,传统意义上的领土仅仅是作为统治者的一项私物,而非现代意义上主权的象征,对于其(除征服外)的立法规定也往往体现出私法的性质,而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法性。蒋雄达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这些传统国际法领土变更方式并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诚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大部分传统国际领土变更方式已被现代国际社会所摒弃,但,在各种各样的国际法领土争端中,我们依然可以看见其活跃的
身影。很多案件的解决,也必须依靠这些被废止的传统那个国际领土变更方式的理论。笔者认为,传统国际领土变更方式还有着很深远的现实意义。
通过对五种传统国际领土变更方式的简单概述,笔者将传统国际领土变更方式的现实意义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亿到底有多大(一)传统国际领土变更方式能够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纠纷问题。
传统国际领土变更方式是国际法历史发展中,符合当时时代背景的领土变更原则,是国际法关于领土变更原则的基石。在解决这些历史遗留的国际领土争端时,传统方式可以为查明历史真相时提供参考。如著名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美国诉荷兰,常设仲裁法院)该案中,主要体现了传统国际法领土主权变更方式中的割让与先占两种方式。首先,西班牙通过《巴黎合约》将菲律宾及争议岛屿割让给美国的行为是否合法。其次,西班牙与荷兰两国,谁才是真正的先占了该争议岛屿。我们将割让行为暂缓,先看先占问题。在该案中,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的瑞士法官麦克·胡伯指出:发现只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通过对该地区的有效占领来完成。因此,最终裁决该争议岛屿属于荷兰所有。本案中,西班牙对该岛并不像有主权,其
与美国之间的割让行为自然无法生效。但是,如果西班牙在发现该到后对岛屿实施了有效控制,即是说西班牙取得了该岛了主权,则,我们可以说西班牙与美国之间的割让行为也是有效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8:19: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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