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领土主权再认识:完整统一与安全

中国国家领⼟主权再认识:完整\统⼀与安全
2019-03-10
中国是否已成为世界⼤国甚或强国?如何看待中国?这类问题近⼀两年引起热议且不断升温。那么,中国国家领⼟主权安全的现状究竟怎样,这⼀貌似“不是问题”的问题,却在这些讨论中基本⽆⼈涉及。笔者之所以对此问题提出再认识,不过是想对这⼀中国最基本的提出⾃⼰的见解。
领⼟主权是什么
“主权”是⼀个国家的根本属性,指国家在其有限领⼟内独⽴⾃主地处理⾃⼰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权⼒。对内,国家对其领⼟内的⼀切⼈和事物,以及领⼟外的本国⼈和本国产业具有实⾏管辖的权利,也就是说,⼀个国家对本国领⼟范围内的⼀切事务拥有最⾼统治权。对外,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权⼒⾏使完全⾃主,排除任何外来⼲涉。主权标志着独⽴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法约束各类⾏为者的源泉。
领⼟、⼈民、政府和主权是⼀个国家应具备的四项要素,⽽国家主权⼜是其最基本的属性,因此民族国家⼜称为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最主要的国际政治⾏为体,也是国际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
笔者愿意着重指出:在这四项要素中,领⼟是国家主权赖以体现或实现的最基本空间,也是⼀个主权国家⼈民得以⽣息繁衍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领⼟主权⾸先是指国家对其领⼟的所有权,具体体现为领⼟管辖权、领⼟所有权和领⼟不可侵犯权,以及对其领⼟范围内的⼈、事、物的排他性的最⾼权⼒。国家领⼟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使其最⾼并且通常是排他权威的空间。主权因为其以领⼟为物质基础才具有现实性,领⼟主权⼀旦遭到破坏,⼀国的其他主权也就难以实现,甚⾄于被毁灭。
在全球化及⽹络和新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国家领⼟主权遇到多⽅⾯的挑战。超国家组织和机构对国内政治⽣活的影响、跨国公司的活动、互联⽹对国家有形边界的“侵蚀”、国际关系的⽇益制度化等等,不断挤压国家主权的⽣存空间,迫使民族国家不得不让渡⼀些治理的权利。
与此同时,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实践中,还出现了⼀些对传统的领⼟主权予以有限限制,以及将诸如共同保护⼈类环境确认为主权国家的国际义务等新情况。
尽管有这样的许多变化,但国家领⼟主权的完整和不可侵犯这些基本原则依然有效,从未招致任何质疑,也没有任何⼀个国家敢于公然否认领⼟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因此,领⼟主权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关系的基⽯。同时,从国际关系实践看,⼆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中⼲预他国事务的现象虽并不少见,但是公然发动侵略战争或以其他⽅式公然侵犯别国领⼟主权的事件,却⼤⼤减少。即使发⽣,国际社会也会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并迫使侵略者就其侵略⾏为
给他国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1990年伊拉克⼊侵邻国科威特引发的海湾战争就是典型例证。以国家领⼟边界划分的领⼟主权,始终处于国家主权的核⼼地位。国家疆界是识别⼀个主权国家⾝份的⾸要标志,对它的有效控制与维护是国际社会承认国家合法性的前提。就此意义⽽⾔,即使在今天,中国国家安全的⾸要⽬标,仍然是维护中国领⼟主权的统⼀、完整与安全。
应当澄清的⼀些史实与观念
今天我们说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其国际法理依据,即来⾃1945年前后⼤国之间有关远东战后国际政治安排及⽇本投降的⼀系列国际⽂件。如果不承认其时的中国政府之作为,不承认这些⽂件,则今天台湾问题的解决就将失去根本的国际法依据。
我们所说的中国国家领⼟主权完整、统⼀和安全问题实际是⼀个历史过程。清朝康熙年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是有史以来中国第⼀次以近代主权国家的⾝份与外国签订的界定国家边界的双边国际条约。此时的中国⾯对的已是似虎豹觊觎的西⽅列强。从那以降,特别是到1840年以后,以传统的“宗藩朝贡”的“华夷体制”为特征、以中国的中央政权为核⼼的古代东亚国际体系,在与西⽅国家主导的现代国际关系体系发⽣的历史碰撞中⼀败涂地。中国遭受了⼀系列“丧权辱国”的切肤之痛,其指标性特征就是因战争、政治、外交的⼀次次失败,使中国不断地与西⽅列强签订种种的不平等条约,甚⾄被迫割让国⼟。在这个百年历史进程中,清政府实际领有和控制的有效⾏政司法管辖空间和国家领⼟在不断缩⼩。
这个进程除去包括了中国近代史上⼀个⼜⼀个的屈辱之外,也包括了中国⼈和中国政府开始认知世界,并且逐渐认识、承认和接纳国际法及西⽅主导的现代国际关系体系的过程。因为中国已经被纳⼊这个国际体系,要与其他国家包括周边国家打交道,就不得不承认现⾏的国际体系,承认现⾏的国际法体系和国际社会的基本制度。你可以不喜欢、不承认、不遵守这些制度,但是你很可能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并最终仍不得不“回归”,只因为这⼀国际体系是西⽅列强建⽴并主导着的。⾃晚清以降,中国政府积弱不强,中国外交屡战屡败,国家领⼟主权利益不断丧失,直⾄新中国建⽴。
有⼀点需要给予说明的是,第⼆次世界⼤战的结束暨中国抗⽇战争的胜利,曾⼀度使中国的领⼟主权出现过近代以降短暂⽽空前的完整和统⼀。当时的中国⼀度跻⾝世界五⼤强国之列,成为联合国五⼤创始国之⼀。籍此历史时机,其时的中华民国政府⼀举废除了1840年以降晚清政府同西⽅列强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此点之重⼤历史意义,今⼈是应予以充分估计的。
根据《开罗宣⾔》和《波茨坦公告》精神,1946年,中华民国内政部,会同海军部和⼴东省政府,分别委派西沙岛和南沙岛专员,前往接管西沙岛和南沙岛,并在岛上树⽴主权碑。1947年,中国内政部重新命名了包括南沙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这些⽆疑已成为今天中华⼈民共和国对南海主权诉求的坚实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基础。
新中国60年维护国家领⼟主权的努⼒
建国之初,新中国即⾯临⼀个巩固、建设与维护、发展国家主权的极为艰巨的任务。⾸先,此前的中华民国政府并未进⾏抑或完成与周边国家的勘划边界事宜,这⼀艰巨的历史任务⾃然留给了新中国。
在与周边国家划界这个问题上,有两点须予以注意:其⼀,事实上,近代以来中国的清政府、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在周边长期⾯对的,曾是⼏⼤西⽅列强:北边是沙皇俄国(1917年之前),西边是占据了南亚次⼤陆并积极谋求北上的⼤英帝国,南边是占据了印度⽀那的法国。⽽在1945年以后,随着⾮殖民化运动的风起云涌,这些⽼⼤帝国⼀⼀崩解,中国周边的前殖民地国家纷纷独⽴,成为新中国的“新”邻居,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挝、越南、朝鲜、印尼、马来西亚等国⽆不建国于1945年之后。新中国成⽴伊始,即⾯临着与这些同样是新独⽴国家的近邻共同缔结边界条约的历史重任。
其⼆,⽆论在政治上、外交上还是在划界谈判的技术层⾯,在历史留给新中国的这个巨⼤⽽繁重的勘划国界任务中,都“天然地”隐含着在新中国与这些新独⽴国家在建国之前的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许多极其复杂的、重⼤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如何处理晚清以降中国政府曾与其时的俄、英、法等国签订的那些丧权辱国条约(包括⼀些似是⽽⾮的划界条约)的问题,以及所谓“麦克马洪线”⼀类的问题。对于中国周边这些新独⽴国家来说,与中国勘划边界的问题也是它们所必须⾯对的复杂问题。⽽其时中国与邻国所有海洋边界的勘划均付阙如,《国际海洋法》也尚未诞⽣。这⼀切对于60年前的新中国来说,不仅是完全陌⽣的,⽽且其中的艰难性与复杂性也是可想⽽知的。
建国60年来,经过巨⼤的努⼒,中华⼈民共和国与邻国勘划陆地边界问题已取得巨⼤的成就。中国有14个陆上邻国,迄今已先后与其中12个邻国签约划定了陆地边界,分别是中缅(1960年)、中尼(1961年)、中蒙(1962年)、中朝(1962年)、中阿(富汗)(1963年)、中巴(1963年)、中⽼(1991年)、中哈(1998年)、中越(陆地边界,1999年)、中吉(2002年)、中塔 (2002年)、中俄(2005年)。已划定的边界约占中国陆地边界线总长度22000多公⾥的90%。这些⽆疑是值得⼤书特书的伟⼤外交成就,这些成就已成为奠定我国今天稳定的周边外交⼤环境的基⽯。
其中对于彻底改善中国周边战略形势起了极为重⼤作⽤的划界事件,莫过于中苏(俄)边界和中越陆地边界的成功划定。
中国与俄、哈、吉、塔⼏千公⾥的陆地边境线⼀举划定,从战略上根本解除了北部漫长边界如芒刺在背的⼏⼗年后顾之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可能是苏东剧变带给中国的最为丰厚的战略红利。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效,使⼀度困扰中国周边战略安全全局的南⽅边界获得长治久安,同时标志着中国与邻国的陆地边界,除中印(以及中国不丹)边界外,基本得到全⾯解决,从⽽使得中国的陆地边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安全和国际法保障。正是在这些已界定勘划成功的双边国际条约之中,中国的领⼟主权及其安全得以实现。
中苏边界谈判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两国关系的恶化,谈判⼏经挫折,并⼀度停滞,中苏在边
界地区甚⾄⼀度爆发军事冲突。上世纪90年代之后,中苏边界谈判步伐⼤⼤加快。1991年5⽉,中苏签署了《中苏国界东段协定》。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承了该协定。2004年10⽉,中俄两国签署《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彻底解决了两国间所有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
在中苏边界谈判中,苏联最终没能同中国就西段边界达成最后协议。苏联解体后,继承苏联与中国西北边界遗产的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以及塔吉克斯坦四国依然延续了同中国边界谈判的势头。1994年9⽉中俄签署《中俄国界西段协议》。1994年4⽉《中哈国界协定》签署,1997年9⽉、1998年7⽉⼜签署了两个国界补充协定。1996年7⽉《中吉国界协定》签
署,1999年8⽉签署《中吉国界补充协定》。1999年8⽉《中塔国界协定》签署,2002年5⽉签署国界补充协定。⾄此中国西北边界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中国和越南在1979年曾爆发过边界武装冲突,此后两国边界谈判直到1993年8⽉才得以重开。双⽅经过16轮谈判,1999年12⽉30⽇,中越两国在河内签署《中华⼈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2000年7⽉6⽇,中越双⽅在北京互换批准书,条约正式⽣效。
氯化氢中国领⼟主权的完整、统⼀和安全尚未完全实现
今天我们所论及的中国国家领⼟主权,是以现⾏中华⼈民共和国的版图作为空间范围的,中国的法律
为之赋予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这种主权由此也应当是完整、统⼀和安全的。然⽽,就⽬前状况⽽⾔这三者都尚未完全实现。
贺盛有⾸先,为中国国内法所规定和诉求的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领⼟并不完整。也就是说,中华⼈民共和国版图并不完整。在现代国际体系和国际法框架中,⼀国领⼟主权的确⽴与实现,⼀⽅⾯是以国内法为依据,并通过有效的实际控制与⾏政司法管辖实现的;另⼀⽅⾯也是在与相邻国家共同确认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加以确定、并通过共同勘划国家疆界得以实现的。迄今为⽌,中国尚未完成与所有邻国的划界勘界,尚与⼀些周边邻国存在重⼤的领⼟主权纠纷,其中尚有⼤⾯积的中国领⼟,即已划⼊中华⼈民共和国版图的领⼟(陆地与海域),长期以来却为外国占有或者实际控制。这样的状态,说明中国的领⼟主权还远谈不上完整。
其⼆,中国的国家领⼟主权尚未实现统⼀。这主要是指60年来海峡两岸两个政治实体的分离分治现实。
其三,中国国家领⼟主权尚存在重⼤的现实安全问题及安全隐患。60年来的中国周边外交关系,总体是和平的、和睦的,但中国也曾经多次因为领⼟主权纠纷,与邻国发⽣战争。因此,只要仍存在着与周边邻国的领⼟主权争议,中国领⼟主权的现实安全隐患就将⼀直存在。
综上所述,中国国家领⼟主权的完整、统⼀和安全迄今为⽌尚未完全实现。并且,这些问题在短时间
内尚看不到最终解决的前景,尚须中国与周边当事各国付出巨⼤的政治与外交努⼒。环顾其他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世界性⼤国,没有任何⼀个国家像中国这样
存在如此重⼤的国家领⼟主权完整、统⼀和安全问题。就此⽽⾔,在今后相当⼀个历史时期⾥,国家领⼟主权的完整、统⼀和安全仍是中国国家核⼼战略利益。
中国国家领⼟主权形势依然严峻
其⼀,我国与周边邻国仍然有部分尚未划定的陆地边境,争议双⽅对这些共同边界尚存在着极⼤的领⼟主权争议。⽬前,中国与印度、不丹尚未进⾏边界划界。其中,中印双⽅对边界地区的领⼟主权争议涉及⼤约12.5万平⽅公⾥,已成为中国领⼟主权历史遗留问题中最重⼤的现实问题。中印双⽅均对这⼀⾯积巨⼤的全部有争议边界地区提出诉求(印度实际控制的区域约有9万平⽅公⾥)。因为涉及的领⼟空间巨⼤,中印之间⼏⼗年来⼀直在边界问题上进⾏艰苦的政治、外交纠缠,甚⾄发⽣过重⼤的军事冲突。⽬前,中印边界虽然尚未划定,但两国都同意通过和平谈判的⽅法解决边界问题,并采取措施缓和边界局势,维护边界稳定。
其⼆,相⽐之下,中国的海洋领⼟主权问题更为严峻。我国的领海海域除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和台湾东侧太平洋海域,还包括我律及国际法所规定的相关⼤陆架海域及200海⾥经济区。中国的海洋国⼟,海洋⽣物资源、海底矿产资源、海⽔化学资源、海洋动⼒资源丰厚,极具重要的经济价值。同
时,作为国际海洋通道,其战略意义尤为重要。⽬前,除中越之间的北部湾海域已成功进⾏签约划界之外,我国与⼋个海上邻国均有海洋争端,争议海域⾯积达到150万平⽅公⾥,约占我国海域辖区的1/2。
我国与⽇本之间存在着东海划界及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
中朝、中韩之间在我国黄海、东海海域也存有主权争议。
中国南海分布着东沙、中沙、西沙、南沙四个岛,其中东沙岛主要岛屿和岛礁,现在台湾当局实际控制中,西沙岛基本上被我控制,⽬前主要存在争端的是南沙岛。
国际上对资源的争夺及对于战略通道的控制,将使中国海洋疆域划界问题的解决变得旷⽇持久,也将使海权⽃争更趋复杂化和激烈化。
存在极为独特的国内特殊边界问题
就⼀个国家内部⽽⾔,各⾏政区划之间的边界应采取统⼀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由国内法规定,纳⼊国内⾏政管理体系。但是,基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各⽅⾯的原因,⽬前⼤陆与⾹港、澳门之间的边界,⼤陆与台湾(以及澎、⾦、马诸岛)之间的边界采取特殊的管理制度进⾏管理,这种情形世所罕见。
粤港、粤澳边界曾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历史的屈辱见证,现实则是“⼀国两制”的政治体现。⾹港、澳门都是经济⾼度发达、⼈⼝极为稠密的地区,按照两个特别⾏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港、澳门实⾏资本主义制度,原来实⾏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前,这两个特别⾏政区的⽣活⽅式、⽣活⽔平对内地众还很有吸引⼒,但是两地均难以承受⼈⼝的⼤规模涌⼊;由于内地与⾹港、澳门的法律制度不同,也由于地理因素的影响,跨境犯罪在粤港、粤澳边境地区活动猖獗,⼀些港澳⿊社会组织不断向内地渗透。因此,对粤港、粤澳边界实施不同于其他⾏政区划边界的特殊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实际的。这种特殊的边界管理制度还将执⾏相当长⼀段时期。
台湾海峡构成了台湾岛与祖国⼤陆的天然分际。台、澎、⾦、马及其所属岛礁海域,⽬前在台湾当局的⾏政治理与司法管辖之下,中国的国家领⼟主权因此处于事实上的分裂和分治状态,但这并未能改变两岸同属⼀个中国的事实。以往,台湾地区的历代领导⼈都承认⼀个中国的原则;但是近年来,特别是民进党执政后⼤肆推动“台独”活动,引起了台海局势的紧张,严重威胁亚太地区的稳定与安全。中国统⼀⼤业和东南沿海边境安全稳定⾯临严峻的挑战,关乎中国统⼀的千秋⼤业暨中国的核⼼战略利益。
新世纪的新形势与新问题
在21世纪新的国际环境中,随着⼈类⽂明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国际社会共同⾯
临着许多新的国际法问题。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发展法等⼀系列新兴法律的兴起,国际法的客体也在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保留范围越来越多地被纳⼊国际法的客体范畴。⽬前,根据环境法、海洋法、外层空间法等多个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传统国家主权从未涉及处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许多领域,诸如极地、外层空间、公海、国际海床洋底等都已经被纳⼊国际法的客体范畴,并以“⽆主物”、“共有物”、“⼈类共同财产”以及“⼈类共同遗产”三种类型确认了这些领域作为“全球公域”的法律地位。“全球公域”在国际法上的共同特点是强调其为全⼈类共同所有,必须为了全⼈类的共同利益⽽共同开发和利⽤,并排斥或禁⽌任何国家以任何⽅式对其主张主权权利。据此规定,这些区域从此成为国家主权的禁区,任何国家不得凭借其经济实⼒和科学技术优势在这些区域主张主权,这⽆疑是对主权空间范围扩张的⼀⼤限制。但是,同时这些“全球公域”也成为了由所有主权国
家“国际共享”的“新边疆”。涤纶不干胶
由于中国国家实⼒的飞速发展,中国的国家利益逐渐溢出传统领⼟边界,使得在我们的传统国界之外,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寓涵于国际共同主权之中的种种崭新的中国国家主权利益。这些新的东西包括上述提及的国际海洋通道、国际共同海域、国际海底、南北极地、外层空间……因此,我们应该积极维护中国在这些空间领域的国家主权权益,同时,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这⽅⾯国际制度的制定,将其作为切实维护新世纪中国领⼟主权“新边疆”的有效途径。这不仅仅是⼀种国际共享,也是⼀种责任,
是中国作为⼀个⽇益成长的⼤国,应当对⼈类⽂明建设做出的积极贡献。
相关的法律建设和教育公众问题迫在眉睫
与我国领⼟主权问题的严峻现实相⽐较,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也显得明显不⾜甚或缺失。
这⾥,还有⼀个教育公众的问题,其已成为中国政府所⾯临的⼀项极其艰巨的历史任务。例如,在未来解决中印边界问题,以及在解决南海多边领⼟主权争端中,需要⼤⼒培育中国公众对于解决领⼟主权纠纷的正确意识。同时,还需要培养国民的国际法意识和普及相应的知识,这也是⾮常重要的⼀点。
其实,国际法即使在欧洲也是近代以来才有的,近代的国际体系实际也是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才建⽴起来的。过去150年以来,中国⼈及历届中国政府对国际法也是⼀个逐渐的认识、承认、接受、接纳并且融⼊的过程。在古代长期的历史环境中,中国⼀直处于东亚华夏宗藩朝贡体系的“中央”。只是到了近代,在与西⽅列强碰撞之后,中国⼈才开始知道世界之⼤,才开始知道东亚之外存在⼀个国际社会。时⾄晚清,整个国际体系和外部世界突然展现于中国⾯前,⽽且是带着坚船利炮呼啸⽽来的,紧接着就是⼀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和割地赔款,结果是⼤清朝的灰飞烟灭和国家的积弱不强。正是在这种腥风⾎⾬之中,中国⼈认识了近代国际体系和国际法,这实在是⼀种历史的⽆奈。今天,当中国改⾰开放历经30年深刻融⼊国际社会的进程之后,中国⼈发现,国际社会不仅是有规制
的,⽽且随着国际法的硬化,它的约束⼒和强制性正越来越⼤。正是在中国承认和接受国际法这个进程中,随着的强⼤和⾃⾝分量的加重,中国已步⼊了积极参与国际法体系建设与改⾰的新的历史进程。
李兴钢⽬前涉及中国领⼟主权问题的主要国内法律法规:
《中华⼈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相关条款中所规定的⼀些原则性法律规定
与12个相邻国家签订的相关陆地边界条约
与越南签订的北部湾海域划界条约
《中华⼈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中华⼈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陆架法》
对时网《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和不丹王国政府关于在中不边境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中印两国《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关于在中印边境实控线地区军事领域建⽴信任措施的协定》和《解决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
《中华⼈民共和国飞⾏基本条例》
笔者认为,在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中,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前还仅限于对⼤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岛领海基线做出了权界,《中华⼈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所规定的其他⼤⽚中国领海基线的权界尚付阙如,因此,《中华⼈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陆架法》规定的相关权益空间⾃然也⽆法得以权界;有关中国领空主权的法律尚缺;因中印、中不(丹)尚未划界,故中国陆地领⼟主权边界的法律权界尚不完整;有关公布中华⼈民共和国版图(包括涉及国界地图的测绘、公布、出版等)的法律法规空缺;……
坚持以和平的、外交的⽅式解决边界问题
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当相邻主权国家间存在领⼟主权争议与纠纷时,通常通过和平的、外交的⽅式或国际仲裁的⽅式加以解决。反之,即只有诉诸武⼒,以战争的⽅式解决,只是此种⽅式在现代国际环境中已越来越受到摒弃,也不断被实践证明其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式,并且通常是⽆效的。以中
国外交为例,建国60年来,中印、中苏、中越之间都曾因领⼟主权纠纷发⽣过陆地边界战争,还曾与南越和越南先后就南海的主权争议爆发过海上军事冲突。然⽽,中国与前苏联国家(俄、哈、吉、塔)领⼟主权问题的解决,中国与越南陆地边界问题的解决,中国与越南北部湾海域争端的解决,以及中国与⼗⼏个陆地接壤国家疆界的成功划定,并不是以战争⽅式,⽽恰恰是以谈判的⽅式、外交的⽅式加以最终解决的。这些都为今后解决中印领⼟争端,以及与相邻国家解决东海和南海的海洋领⼟主权的争端,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启⽰。
所谓不打不成交,似乎是只有打过仗才知道和平的必要与弥⾜珍贵。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在现代国际环境中,战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同时,即使发⽣过战争的国家也仍然可以通过和平的、外交的⼿段最终划定边界。⼀部欧洲近代史证明了这⼀点。中俄和中越划界的经验教训也证明了这⼀点。上世纪60年代的中苏关系降到了冰点,当时中苏为边界纠纷⼤动⼲⼽。仔细分析当时中苏双⽅实⼒,苏联的军事实⼒远远超过中国,但最终中俄边界的划定,中国与俄、哈、吉、塔之间数千公⾥的划界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并没有通过武⼒⽽是通过外交⽅式解决的。中越之间也是如此。1979年之后中越就边境问题进⾏了10年的战争,现在中国和越南的实⼒也是不能同⽇⽽语的,但中越陆地边界的划定也并没有因为中国与越南之间国家实⼒⼤⼩、强弱悬殊,强⼤的⼀⽅便可以通过武⼒拿回领⼟。相反,中越陆地边界及北部湾海域边界的划定,最终也是通过外交⽅式解决的,同时也为双⽅进⼀步的海域边界的划界积累了善意和经验。上世纪50年代,中国和印度都是亚洲的新兴国家,但在1962年边
界战争之后,中印关系长期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近年,中印关系有了长⾜的发展,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历史时机⽇益成熟。借鉴上述经验,中印之间仍然可以,相信也可以创造条件以和平的⽅式、外交的途径最终解决双⽅的边界纠纷。
在中国与周边国家进⾏边境谈判时,要充分利⽤和抓住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变化中的历史契机,即所谓“战略天窗期”。不妨设
想⼀下,若没有苏联的解体,冷战的结束,中俄、中国与哈、吉、塔之间边界的划定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段中顺利完成。同样,如果没有最近⼗⼏年或更长时间内,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友好关系和战略互相依存的国际⼤格局及和平⼤环境的营造,中越之间陆地边界的划定也是不可能那么顺利的。这些就是我们所说的 “战略天窗期”。仍以中印关系为例。现在的中印两国各⾃都进⼊了举世瞩⽬的经济持续繁荣、国家复兴的历史时期,⽽中印关系也处在中印建交60年以来⼜⼀良好时期,国际社会对中印两国寄予了很⼤的期望,特别是⼴⼤的发展中国家。事实上,中印也迎来了⼀个解决中印边境问题的最佳时期,也即我们所说的“战略天窗期”。天窗⼀旦打开,机会稍纵即逝。历史时机⼀旦错过,⽽后各⾃国内环境变化了,或者是国际⼤环境变了,就不再有这么好的机遇了,即所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当然,与周边国家解决历史遗留的复杂边界纠纷,除了要依赖于国际⼤环境的有利变化,最根本的条件仍然是⾃⾝综合的发展及国内环境的建设。改⾰开放30年以来,中国空前增强。现实的中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强⼤,国际地位、⾓⾊、分量、⾝份最优越的时期。有了这样坚实的国内政治、经济、
外交、公民社会的成长等根本的基础,政治与外交上才能有底、有资本、有砝码,才有解决国家领⼟主权问题的根本战略实⼒。
划界谈判是⼀门专业性极强的外交业务。外交谈判的特征是和平性,谈判本⾝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既要依靠经验,也需要智慧和技巧,需要熟悉国际惯例,需要国际法等⽅⾯的专业才能。在谈判中,应该着眼于战略⼤局,着眼于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有进有退、有得有失、有予有取、有理有据,在坚持⾃⾝⽴场的同时,也要充分照顾对⽅的利益关切,关照历史但不纠缠于历史,尊重现实从实际出发,才能使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划界谈判取得进展与成功,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及边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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