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良与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国良与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雷切尔薇姿2020.08.18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86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茵 
【审理法官】刘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国良;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国良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国良 
宋清如【当事人-公司】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雪冬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雪冬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雪冬 
【代理律所】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国良 
【被告】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原子核的能级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关联性诉讼请求独任审判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一审法院与公安机关核实相关情况,财富大管家因涉嫌经济犯罪已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本案系通过财
富大管家居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故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涉嫌犯罪,裁定驳回赵国良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8:04:0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刘春荣于2004年3月1日入职广州卓越公司处,任职安管部主管,最后工作至2018年3月31日。刘春荣、广州卓越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广州卓越公司支付刘春荣130000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卓越公司应向刘春荣支付但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高温补贴、津贴福利、社保等一切费用。广州卓越公司于2018年3月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刘春荣。刘春荣于2019年3月8日作为申请人以本案广州卓越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5067.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第2、3、4季度和2018年1季度的季度奖2
3910.5元;三、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年终奖5978元。四、被申请人支付2004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371933.33元;五、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的通讯费1800元。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穗越劳人仲案[2019]2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施密特触发器仿真
陕北【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已对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赵国良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补充规则一:赵国良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8371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驳回赵国良的起诉是错误的赵国良具备起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在2019年度原审法院也已经审结多起以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财富大管家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受理赵国良的起诉。二、原审法院对于财富大管家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从始至终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证明财富大管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赵国良也未接到有关侦查机关调查询问的通知那么原审法院认为的“北京市朝阳区分局已对财富大管家因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事实是如何调查的赵国良无从得知。更重要的是财富大管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有何关联无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并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本案中赵国良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财富大管家承担借款保证责任(连带清偿给付责任)借贷偿还主体是新发盛公司。而财富大管家涉嫌何种刑事犯罪在本案中也没有体现更没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出具的函告文件。所以赵国良认为财富大管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原审法院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本案仍应以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78371号驳回赵国良的起诉的民事裁定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审理支持赵国良的上诉请求。 
赵国良与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86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冬,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波士顿咨询公司模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秋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高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三环中路20号楼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星。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国良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盛公司)、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大管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8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刘茵法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国良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8371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驳回赵国良的起诉是错误的,赵国良具备起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在2019年度,原审法院也已经审结多起以北京新发盛家具有限公司、财富大管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受理赵国良的起诉。二、原审法院对于财富大管家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从始至终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证明财富大管家因涉嫌刑事犯
罪被立案侦查,赵国良也未接到有关侦查机关调查询问的通知,那么原审法院认为的“北京市朝阳区分局已对财富大管家因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事实是如何调查的,赵国良无从得知。更重要的是,财富大管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有何关联,无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并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本案中,赵国良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财富大管家承担借款保证责任(连带清偿给付责任),借贷偿还主体是新发盛公司。而财富大管家涉嫌何种刑事犯罪,在本案中也没有体现,更没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出具的函告文件。所以,赵国良认为财富大管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原审法院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所以本案仍应以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78371号驳回赵国良的起诉的民事裁定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审理支持赵国良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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