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项目总结: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侦查

2016年实训项目总结:串通投标犯罪案
件侦查
【实训目的与要求】
通过案例,了解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主要犯罪手法,对于性地选择侦查途径开展工作,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调查取证。
【实训对象】
经侦专业
【实训时间地点】
某年某月某日
经侦实训室
【基本案情】
案例1
罗某方某串通投标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侦破的首例发生在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串通投标案件,工程总造价6000多万元。)
国际商品展贸城位于某区化龙镇,由某区国资局属下的市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是某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之一,而a地块第一期吹填项目工程总造价人民币6000余万元。
某年某月,市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启动国际商品展贸城a地块第一期吹填项目招标程序,招标工作由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代理,某物业公司的工程部副经理罗某具体负责。甲基丙烯酸正丁酯
犯罪嫌疑人方某得知国际商品展贸城a地块第一期吹填项目第一、二标段工程施工对外招标,即着手组织省第三工程公司和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参加a地块第一期吹填项目第一、二标段的投标;同时与负责招标的犯罪嫌疑人罗某串通投标。犯罪嫌疑人方某与罗某串通投标的具体做法
一是在招标文书公布前犯罪嫌疑人方某要求罗某向其泄露标底;
二是在评标审查中犯罪嫌疑人罗某按照方某的要求故意将有踩砂和运砂资质的应标公司剔出;
三是犯罪嫌疑人方某要求罗某在确定招标代理公司时,让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为招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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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犯罪嫌疑人方某组织了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与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省第三工程公司参与围标,并提供了参与投标保证金万元。什邡钼铜事件
在犯罪嫌疑人方某和罗某的操纵下,犯罪嫌疑人方某所要求中标的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和省第三工程公司分别中得国际商品展贸城a地块第一期吹填项目的第一、二标段。
二、串通投标罪的通常作案手法
串通投标也称围标串标,是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招标单位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
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规违法行为,某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侦查的罗某串通投标案件集中反映了这一领域中犯罪分子通常的作案手法。
(一)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一是泄露标底等秘密信息。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标人应当是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可见掌握标底实际上就掌握了比其他投标人的中标机会,如果特定的投标人在掌握了标底的情况下投标,则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就无竞争性可言。本案中招标人某物业公司工程部副经理罗某,他利用担任业主评委的便利条件,应包工头方某的要求,将工程比较高限价在公布前提前泄露给方某。
二是违规设置障碍。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潜在某个单位的投标人或投标人。如罗某应方某要,故意将有踩砂、运砂资质应标公司剔出。
三是低价中标,标后补偿。案中标价是评价的重要标准,投标人为了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事先与招标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
一是陪标买标。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有些投标人之间甚至私下确定中标人,约定内定中标人在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失标补偿费”。
二是轮流坐庄投标。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三是操纵投标。包工头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本案中方某为了能够中标,与某物业公司董事长刘某、工程部副经理罗某串通,内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该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并且让罗某和监理公司在资格预审中剔出部分应标公司,只保留他挂靠串通的八家公司入围投标。
三、串通投标罪的侦办难点端粒的发现
由于串通投标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活动,在接案之初,公安机关就面临着侦查工作方面的诸多实际困难。上海集邮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确定主要犯罪嫌疑人难。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负责招投标的公司管理人员,有不参与投标的社会人员,还有参与投标的建筑工程公司。三方都有参与犯罪事实发生的主客观行为,如何确定主要犯罪嫌疑人,予以精确打击,在实践中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本案中,罗某是招投标具体负责人,他直接参与了串通投标的全过程;方某是参与投标的社会人员,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他参与串通投标是为了获取两标段的分包工程;为了提高业绩,为公司获取管理费,应方某要求,提供公司资质,制作标书参与投标而中标的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公司和省第三工程公司。上述三方在犯罪的主客观方面都有具体参与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二)参与围标的建筑工程公司既是证人也是违规违法者,调查取证难。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建筑工程公司,都遵循建筑市场的潜规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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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诉标准不明确,认定犯罪行为难。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从立法规定上看串通投标犯罪是结果犯,如何界定“情节严重”,根据《高检、公安部关于经
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解释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如何计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本案是以合理低标为中标者,且工程未实施即被查获,对本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只能是招投标过程中先期投入的费用。这项费用经初步测算尚不足万元。
第二种情形是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与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这一规定显然是对立法的扩充,解释只列举“威胁、欺骗”二种非法手段,那么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属于解释未穷尽的手段,大家有不同的认识。
四、案件侦办体会
由于现行招投标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范方面的问题,在侦查工作中很难对串通投标的犯罪活动做到精确打击。据了解,这一犯罪活动正普遍存在于国内各地的建筑行业中,不但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企业利益,而且催生了腐败现象。
(一)对于这类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经侦部门要勇于担责,善于作战,一举突破。分局经侦大队在办理该案中,没有因为困难诸多,放弃打击,而是迎难而上,在分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以及某区检察院、区纪委的大力协助下,依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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