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宏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白细胞介素18郭祥宏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9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21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单德水曹辛孟文儒 
【审理法官】单德水曹辛孟文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祥宏;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郭祥宏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祥宏 
【当事人-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祥宏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费春强因涉嫌合同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相关刑事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关于在审
发展动向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费春强因涉嫌合同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相关刑事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郭祥宏可待刑事处理程序结束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4:37: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费春强以八冶西安分公司名义向郭祥宏借款30万元,当日,郭祥宏将30万元转账支付至八冶西安分公司账户。郭祥宏另取得收据一张,盖有八冶西安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费春强个人印章,写明转账30万元,收款事由为“郭祥宏借给八冶西安分公司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八冶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作出声明,内容: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0日因工作停业,并终止一切经营行为及商务活动,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郭鹏对外进行的商务洽谈和合同钦定等活动,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西安分公司无关。    2017年11月27日,八冶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清算公告,内容:八冶公司所属的八冶西安分公司、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因工作之需于2015年5月停业至今,现进入清算程序,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八冶公司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一审法院再查明,2017年12月19日,金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伪造公司印章案对郭鹏立案侦查,案号为经公(刑)立字(2017)27号。    2018年4月19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费春强以合同案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案号泉公(经)立字(2018)1270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涉嫌伪造公司印
章及利用伪造公司印章开立账户进行,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郭祥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回郭祥宏。 
【二审上诉人诉称】郭祥宏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涉嫌犯罪,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刑事立案决定书涉及的是郭鹏伪造公司印章罪、费春强合同罪,与涉案民间借贷纠纷没有任何关系,涉案借款系转入八冶西安分公司账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账户系利用伪造的印章开立。  榆林学院学报
郭祥宏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2107号2012重庆高考英语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祥宏。
强盗贵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纬二街世纪经典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郭鹏,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祥宏因与被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冶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八冶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10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郭祥宏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涉嫌犯罪,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刑事立案决定书涉及的是郭鹏伪造公司印章罪、费春强合同罪,与涉案民间借贷纠纷没有任何关系,涉案借款系转入八冶西安分公司账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账户系利用伪造的印章开立。
原告诉称     郭祥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八冶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15000元(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日至实际付清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八冶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八冶西安分公司副经理费春强以接受八冶公司委托筹建江苏省分公司为由,向郭祥宏借款30万元。郭祥宏向八冶西安分公司公司转帐后,分公司出具了借款凭据。后郭祥宏催要借款,八冶西安分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借款。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费春强以八冶西安分公司名义向郭祥宏借款30万元,当日,郭祥宏将30万元转账支付至八冶西安分公司账户。郭祥宏另取得收据一张,盖有八冶西安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费春强个人印章,写明转账30万元,收款事由为“郭祥宏借给八冶西安分公司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八冶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作出声明,内容: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0日因工作停业,并终止一切经营行为及商务活动,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郭鹏对外进行的商务洽谈和合同钦定等活动,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西安分公司无关。
     2017年11月27日,八冶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清算公告,内容:八冶公司所属的八冶西安分公司、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因工作之需于2015年5月停业至今,现进入清算程序,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八冶公司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realx     一审法院再查明,2017年12月19日,金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伪造公司印章案对郭鹏立案侦查,案号为经公(刑)立字(2017)27号。
     2018年4月19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费春强以合同案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案号泉公(经)立字(2018)1270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及利用伪造公司印章开立账户进
行,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郭祥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回郭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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