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莫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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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莫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桂02民终4658号 
太阳能热泵【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蓝丽霜黄小云孙书文 
【审理法官】蓝丽霜黄小云孙书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燕;莫庆武 
【当事人】刘燕莫庆武 
【当事人-个人】刘燕莫庆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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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老妈来欢唱【代理律师/律所】黎钧华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钧华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钧华 
【代理律所】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燕 
【被告】莫庆武 
【本院观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
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证明冻结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撤销财产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案涉款项及相关案情可能涉及关于梁曦予、莫松坤等人涉嫌案,本案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刘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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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7-21 09:07:09 
刘燕、莫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2民终4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钧华,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庆武。
     上诉人刘燕因与被上诉人莫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5民初50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燕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5民初5034号之一民事裁定;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在经过法庭审理后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案的证据可知涉案款项已经涉及“坤朵朵”案,故本案款项涉及经济犯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于是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一、本案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裁定,适用了的两个司法解释,但是,
从这两份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其针对的对象,是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存在的违法行为时,应该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移送。本案中,很明显,被上诉人不是犯罪的主体,因为从一审查明事实可以看出,的主体是梁曦予、莫松坤等人,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没有关联。至于本案涉案的资金被被上诉人用于,不是上诉人的本意,上诉人也不知情,所以本案被上诉人将借款用于牟利,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二、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本案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邻居关系,被上诉人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提出向上诉人借款,口头约定月利息五分,理由正当、充足,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借款后,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在整个过程中,上诉人只是按正常的程序向被上诉人出借借款,因此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借款后,用作何用途,上诉人已经无权干涉,上诉人也根本不知情;因此不能讲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也是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除了在本案与5034号案的30万元外,被上诉人尚借上诉人的5万元(己归还),合计35万元,尽管被上诉人利息的给付不固定,统计结果表明,上诉人收到的利息是121279元,换算为月不超过利率2%,完全是在正常的民间借贷范围内,而被上诉人却利用该借款获取了每月17000元的高额回报,接近6%的月利率,因此证明上诉人没
有参与被上诉人的活动。而上诉人整个所出借借款是上诉人的全部家底,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阐明借款是向所谓的“坤朵朵公司”投资,否则上诉人不会借钱给被上诉人,上诉人更不会冒险将全部家底进行投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仅根据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是错误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7:14: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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