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辉、黄新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庆辉、黄新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三边孔【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28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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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刘亮罗敏白凤艳 
【审理法官】刘亮罗敏白凤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是什么【当事人】黄庆辉;黄新芝;黄文翰 
【当事人】黄庆辉黄新芝黄文翰 
【当事人-个人】黄庆辉黄新芝黄文翰 
【代理律师/律所】邓远东北京颐和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谭一玲北京颐和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徐睿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远东北京颐和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谭一玲北京颐和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徐睿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远东谭一玲徐睿 
【代理律所】北京颐和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庆辉 
【被告】黄新芝;黄文翰 
【本院观点】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自认财产保全驳回起诉拍卖变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遐迩贯珍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黄新芝与第三人广西汇通天下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以第三人及广西汇通天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刘建平、张跃琴、黄文翰、马艺静等6个单位(个人)涉嫌合同向南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提出控告,该支队于2018年5月4日立案侦查,目前由于案件管辖问题,正与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协商移送案件。另外,第三人广西汇通天下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认黄文翰与黄庆辉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是根据其指示代表第三人办理的,由此产生借款责任由第三人承担。  沈丕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一审第三人广西汇通天下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指示其公司员工即被上诉人黄文翰向上诉人黄庆辉借款200万元,并约定
由被上诉人黄新芝对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以上事实有上诉人黄庆辉与被上诉人黄文翰、黄新芝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据》,被上诉人黄新芝于2014年12月11日出具且经过依法公证的《委托书》以及第三人广西汇通天下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的自认内容相互佐证。依据上述《抵押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内容可知,本案所涉债权人系上诉人黄庆辉,借款人即债务人系广西汇通天下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黄新芝作为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人对合同从属约定的抵押担保行为效力虽有异议,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就其之间所形成的200万元民间借贷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剥夺了其合法诉权,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撤销百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441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5: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黄新芝与第三人广西汇通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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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2014年12月11日,黄新芝与第三人的员工黄文翰及另一员工黄桂到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手续,黄新芝授权黄文翰或黄桂为合法代理人,代为办理借款、抵押担保等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委托期限为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止。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向黄新芝出具(2014)桂南证内字第7282号公证书。黄新芝将公证书及其拟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黄文翰收执。2015年10月13日,黄文翰携带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与黄庆辉协商借款事宜,以自己的名义与黄庆辉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据》,约定黄文翰向黄庆辉借款200万元,黄文翰代黄新芝在《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据》上签名,以黄新芝的名义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黄新芝所有的坐落于百市右江区那毕大道龙景苑C区5套商铺,并于2015年10月13日在百市房屋登记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时将上述5套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由黄庆辉收执。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自2015年10月13日至11月13日,约定月息利率为1.78%,逾期还款的,按日计收资金占用费0.5%。合同签订当日,黄庆辉即通过电子银行向黄文翰转账2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黄庆辉多次追索借款无果。为此,黄庆辉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黄文翰偿还借款200万元,由黄新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黄文翰、黄新芝连带支付借款期内利息35600元,并
从2015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黄文翰、黄新芝支付律师费74000元;4、黄庆辉就本案债务对黄新芝所有的坐落于百市那毕大道龙景苑C区五套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黄文翰、黄新芝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黄新芝委托第三人广西汇通天下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黄文翰对外代为办理借贷、担保等融资性事项,因此,黄文翰向黄庆辉借款并以黄新芝提供的房产办理借款抵押担保登记。黄新芝主张黄文翰获得黄庆辉借款后,未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将借款交付给其使用,涉嫌合同而向南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提出控告。该支队于2018年5月4日立案侦查,目前由于案件管辖问题,正与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协商移送案件。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驳回黄庆辉的起诉。黄庆辉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600元,依法退回给黄庆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黄庆辉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根据被上诉人黄新芝的的抗辩主张以及广西公安执法公开平台公开的“黄新芝被合同案”的主要案情可知,黄新芝委托一审第三人广西汇通天下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贷款的事实存在,即黄新芝没有否认通过汇通公司对外借款的真实性,其仅是对实际获得的融资收益有异议。实际上所谓的合同系黄新芝与广西汇通公司间因款项分配不均而引发的内部矛盾,与上诉人无关;2、上诉人依据黄新芝出具的公证《委托书》而与黄文翰、黄新芝签订《借据》与《抵押借款合同》,并实际履行了支付借款200万元的义务,亦办理了相关房产抵押登记。上述三方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范,故上诉人基于善意取得债权及担保物权,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3、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系上诉人黄庆辉,借款人系被上诉人黄文翰,担保人系被上诉人黄新芝,与汇通天下公司原负责人刘建平涉嫌对黄新芝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继续依法审理。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
院继续审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1:30: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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