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升海东市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质效的思考

QingHai^s Procuratorial
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同海检察Bimonthly
|马秀琴\江佳佳相毛措
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更好落实司法责任制、节省司法资源、加强 监督制约和强化保障人权,2018年12月4日,中 央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开启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 新改革。此次改革依据检察职能将最高人民检察 院业务部门分为十个检察厅,重塑了检察权运行 模式和检察官角,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 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并行的检察工作格局。改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四检察厅负责办理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 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等事宜。
一、海东市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情况(一)经济犯罪案件受理及分案规则
我的忏悔此次机构改革后,海东市院第三检察部专门 负责办理经济犯罪类案件。此外,个别办理其他刑 事案件的检察官也被纳入部分经济犯罪类案件的 承办中,与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共同组成经济犯罪 *
类案件办案组成员,负责承办经济犯罪类案件。每 位检察官所承办案件均由案管部门依照轮案规则 自动随机分配。六县(区)院因未设立专门的经济 犯罪检察机构,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经济犯罪案件 办案组,经济犯罪类案件全部由负责刑事案件的 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分配机制同市院一样,主要是 由案管部门按照轮案规则自动随机分配。同时,重 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类案件则实行领导调配 分案制度
(二)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审查逮捕情况
2020年1月至12月,海东市检察机关受理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审查逮捕案件15件23 人,其中信用卡罪3件3人、合同罪8件 11人、非法经营罪1件1人、骗取货款、票据凭证、 金融票据罪1件1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 件2人。
*作者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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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逮捕案件后,共审结处理15件23人。其 中,批准逮捕案件8件12人,不批准逮捕案件7 件11人。不批准逮捕案件中,因不构成犯罪不捕1 人,证据不足不捕9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1人。
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法定不诉2件9人,捕 后起诉21件25人,一审生效判决合计12件16 人。其中,信用卡罪3件3人,合同罪3 件3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件1人。
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审案件受理情况
2020年1月至12月,海东市检察机关审查起 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审案件22件49 人。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件1人,生产销 售假药罪4件6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1件3人、信用卡罪3件3人、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2件2人,合同罪7件7人、强 迫交易罪1件24人、非法经营罪1件1人、非法制 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1件1人、非国家工 作人员受贿罪1件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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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审案件提起
公诉情况
对于上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审案 件,截止12月,已有28件65人审查终结,其中提 起公诉20件22人。20件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件1人、生产销售假药罪4 件6人、信用卡罪2件2人、保险罪1件 1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1件1人、合同罪4 件4人、非法经营罪3件3人、强迫交易罪3件3 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件1人。
4.
在受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中,经检察机关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有1〇 件43人。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及量刑建议采纳
奥运知识情况 :
2020年1月至今,在海东市检察机关审查起: 诉的28件65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19件45人。| 2020年1月至12月,在海东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I  的18件22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丨 中,检察机关共计提出量刑建议17人。法院采纳| 量刑建议16人,采纳率为94.12%。
二、海东市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案件办理i  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案件侦查质量不高,退侦率高
海东市两级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率是I  75%。这一数据可谓很不乐观,亟需有效改变经济| 类案件的侦查质效。经济类案件退侦率较高的原| 因,主要有:
1.经济类案件侦办难度系数大,侦查人员侦| 查能力有待提升。经济犯罪案件通常因涉案标的| 大、涉案人员多、“合法外衣”难辨别等特征通常比| 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侦办难度系数大。尤其近年I
来随着非法经营、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 罪的增多,以及通过借助、APP 等媒介工具向| 新型涉众经济犯罪转变,更为隐蔽的犯罪方法再I  次对侦查机关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 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提高、犯罪手段层出不丨 穷,侦查人员能力提升的速度尚不能完全跟上犯| 罪手段出新的方式,加之侦查一线工作辛苦,对年I  龄和精力要求高,因此许多侦查一线的办案人员; 都是年轻干警,甚至有些并不是有法律教育背景| 的干警,加之受承办案件数量有限的限制,他们的i
专业经验和阅历都有所欠缺。这也直接影响了案: 件的侦破和侦办案件的质效。前期的侦查质量不| 到位,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至检察机关时,无疑会| 增加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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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察机关提前介人侦查机制有待完善。在 侦查机关承办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 提前介入侦查能够有效提高案件质量,提升诉讼 效率。近年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提前介人侦 查工作达成了一些共识,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现有 努力离实际需要还有一定距离,需进一步实现提 前介人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一方面,提前介人 的案件类型范围通常限于较重大、疑难复杂的刑 事案件,但是对何谓“重大、疑难、复杂”没有明确 规定,致使实践中办案人员不好把握;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申请提前介入的方式、途径较为被动。对 于提前介入既可以公安机关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 人,检察机关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介人,但就前者完 全依赖于公安机关的自觉性、积极性,而后者需要 有知晓案件的途径方得以主动申请介入,但目前 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信息壁垒尚未完全打通的 情况下尚不能完全实现。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需进一步提升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和量刑建议 采纳率情况可以统计分析出:海东市检察机关经 济类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88.68%,量 刑建议采纳率为94.12%。上述数据一定程度能够 说明海东市检察机关在经济类案件中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的整体情况较好,但是在同承办人员 调研座谈交流和对案管系统数据的提取分析中也 发现该制度的适用还存在制度适用条件把握不 准、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不高等困境。出现上述问题 的原因主要有:
1.司法理念转变不及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的适用旨在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 源、化解社会矛盾,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适用能够 极大缓解
案多人少的司法矛盾,尽快解决社会纠
纷修复社会关系。对这一制度立法初衷办案人员: 内心深处非常认同,但是受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I  办案模式的桎梏,致使部分人员对这一新制度在| 适用中理念转变不及时。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要求检察人员围绕案件需要作出大量的案外工I  作,比如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详细解释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听取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根据案情准 确计算量刑并提出量刑建议,加强同法院的沟通I  联系促进量刑建议的采纳率等。相较以往,上述内 容无疑增加了承办人员的工作量,且对承办人员| 准确定罪和量刑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这些新I  的要求继续承办人员快速转变理念以协同推进。
2.制度的推行能力有待提升。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对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能力提出了更新、更 高的要求。该制度推行以来,自上而下着力开展了 i  一系列培训以促进检察人员更好、更快应对该制 度对司法办案带来的挑战。大量培训帮助检察人; 员对该制度的适用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把握,但是I  实践中因办案人员能力水平的不同和对新知识掌| 握程度的差异,一些办案人员对如何开展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尚缺乏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对认罪| 认罚从宽的程序、范围、量刑标准等认识不明确,:,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全面 推进。
三、提升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质效的对策建议(一)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检察机关在重大
疑难复杂经济类案件中提前; 介人侦查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降低退侦率,提升| 诉讼效率,也有助于加强检警协作、强化侦查监I  督。现阶段,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及面广、涉案i  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经济类犯罪案件,在提请逮| 捕或移送起诉前,侦查人员通常都会主动申请检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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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
察人员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但是这些做法有 些尚未固定在机制层面,出现承办人员换任后好 的优良做法或难以保持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健全 完善提前介人工作机制。
1.
明确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目前实践中通 常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类案件规定提前介人, 但何谓重大、疑难、复杂并未明确,建议在建立机 制时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细化提前介入 的案件范围,避免介入范围的任意性。可以从涉案 标的金额、涉案人数、社会影响力、有无黑恶势力、 有无跨区域等指标综合判断是否应当纳入提前介 人的案件范围,确保在检察办案力量有限的情况 下最大化介入效果,实现提前介人的目的。
2.
明确提前介入的方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 通过侦查机关主动申请介入和检察机关依职权介 入两种介人方式。对于前者,需要侦查人员转变办 案理念,在案件侦查早期及时寻求检察人员的介 入帮助。对于后者,需要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间 探索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打破信息壁垒,打通监督 渠道,为检察机关尽早介入案件侦查指导案件办 理提供可能。在捕诉一体化改革下,案件的批捕和 起诉由同一个检察官负责,给检察机关的提前介 人提供了更多契机和可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 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借力改革,不断提升提前介人 工作实效。
3.
明确提前介人的权力职责。在提前介入侦 查中,检察机关要把握好引导侦查取证的“度",要 秉承“参与而不干涉,引导而不主导,讨论而不定 论”的适度介入原则,仅仅围绕证据收集、事实认 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 建议,帮助完善案件证明体系,而不能将提前介人 指导案件异化为提前办案。检察机关必须明确,提 前介入意见不能代替审査意见,提前介入是检察
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但也并不改变侦 查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独立的法律地位。
4.形成介人意见双向反馈机制。检察机关提 前介人重在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但
是检察机关的介人意见能否得到侦查机关的正确
采纳,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最终侦办结果,也直接影 响着后续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鉴于此,为强化检 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效果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和侦 查机关间的介入意见双向反馈机制。即,检察机关 在提前介入工作完成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书面的 反馈意见。侦查机关在案件侦办结束移送检察机 关审查起诉时,同步移送反馈提前介人意见的采 纳情况。建议对照检察机关的提前介人意见逐条
反馈证据收集情况、证据补充情况、非法证据排除
情况、法律适用情况等,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也应 必要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如此,通过双向反馈沟 通能够促使双方更为清楚掌握证据标准的适用, 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厘清审查重点和掌握侦查机关 的办案思路,提升提前介人意见提出的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
(二)积极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何曙霞
1.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时代我国社 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人民众对民主、法 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刑事司
法领域,司法机关必须探索创新、司法为民,不断
满足人民众新的要求,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部署落实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抓手!自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探索到全面推开以来,全国 四级检察机关都同心协作共同推进制度落实,并 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一件件因认罪认罚从宽处 理的案件,对实现“六稳”“六保”也提供了重要司 法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在于提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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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对 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每一位检察干 警都必须尽快更新理念,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保障落实出一份力。
2.
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能力。检察人 员要认真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理解 其核心内涵,加强对类案及典型案例的学习,强化 相关业务知识储备,不断适应该制度落实下的办 案需要。其一,通过专题学习会、推进会、互帮组等 形式深人学习《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从适用范围、审查规范、证明标准、办 案简化、量刑协商、不起诉适用等方面准确把握。 其二,加强释法说理能力。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适用、量刑协商过程中,积极、耐心地同犯罪嫌疑
人 或者被告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等沟通案件事 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内容,确保其知悉认罪认罚 的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做到从检察官客观公 正义务的角度保障被追诉人人权。其三,加强同公 安、法院的沟通协商,对于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的尽力适用,能修复的社会关系尽早修复,三方 合理全面推开、积极推进认罪认罚工作。
3.
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规范化、 精准化、科学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良好效 果的重要保障。目前,海东市两级检察机关在量刑 建议方面大多采取的是幅度型量刑建议,但是如 果要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性,减少认罪 认罚后反悔的情形,由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型量刑 建议更具有优势。因此,为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 检察机关:一要充分听取意见。即在量刑协商环节 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值班律师、辩护 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充分在审查案件事实、证 据的基础上提出客观、合理的量刑建议,确保量刑 建议取得各方认可。二要加强同法院的沟通联系,
若有必要应当同法院合作会签认罪认罚案件量刑 规范化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方面,实现法 检两家的统一化标准,如此既能提升量刑建议采 纳率,也能减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顾虑和担忧。三
是细化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在签署具结书时,
对于认定的案件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和审理程序 应当详细记载,一方面为庭审中法院对认罪认罚 自愿性、合法性和明智性的审查提供清晰直观的 审查依据,另一方面也便于被告人从内心深处确 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自己带来的实体从宽、程 序从简的利益。详细的内容记载也便于对签署主 体形成制约,约束被告人和检察机关不轻易违背 契约精神而反悔具结书已达成共识的内容。
(三)创新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规
范化的经济犯罪检察办案队伍
推进正规化、制度化分类培训,按照检察官、 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的分类,针 对不同岗位特征、工作内容开展专门化训炼,提升 经济犯罪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创新培养模式,建 立脱产培训教育和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开放式培养 体系,鼓励干警进修学习提升能力,探索推行创新
型教育方式方法。健全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加大对经济犯罪检察优秀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 和管理力度,突出培养干警的思维能力和问题解 决能力。
【编辑:李楠】
2021 •第    1 期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42: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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