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评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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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轍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
退回补究侦查提纲评查穷岍
I马玉兰*
为贯彻落实省院蒙永山检察长在全省检察长会 议上提出的“检察法律文书不能满足于‘模板化要加大释法说理力度,要有深度、有温度”的要求,进一 步规范经济犯罪检察法律文书制作,提高退回补充侦 查提纲的质量,根据《第四检察部关于贯彻落实2020 年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任务及省院党组2020年工作 要点的措施》,6月份,省院第四检察部对全省今年1月以来办理的69件经济犯罪案件112份退回补充侦 查提纲进行了评查,现将评查情况分析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此次评查主要围绕文书格式规范性、补查说理 性、补查事项可操作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共评查一次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69份,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提纲43 份,二次退侦占一次退侦案件总数的62.3%,占比较 高,退侦率居高不下,拉长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 率。从评查的情况来看,我省经济犯罪案件退回补充 侦查提纲总体制作较规范、适用效果较好,但也有部 分案件补充侦查文书规范性、说理性、实效性等方面 存在不足,有待改进。
二、 存在问题
(一)文书格式不够规范
本次评查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基本都能做到标 题明确、主题突出、有具体的补侦事项,基本符合退回 补充侦查提纲的形式要件。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作为 《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的附件需送达侦查机关具体开展补查工作,但大多数补侦提纲缺少正 文“首部”内容,未标明侦查机关名称,也没有案件来 源的表述以及退侦的具体规定等相关内容;大多数补 侦提纲没有明确表述退侦的方向,部分补侦提纲结尾 部分未列明案件承办人姓名及。
rtu(二) 文书说理性不够有力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绝大多数没有写 明侦查方向、取证目的。普遍存在补侦提纲中只有补
侦事项,没有补充侦查的目的和意义,没有具体说明 要查明或核实哪方面的事实,或证明犯罪构成中那个 要件的证据欠缺,也没有写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具体表现,没有真正解决“为什么补”的问题。
(三) 文书操作性不够有效
补侦事项过于笼统,没有具体写明需调取证明某 事实或者犯罪构成某要件方面的哪些证据,是需要梳 理、核查相关账证资料,还是需要调取证人证言或者 讯问犯罪嫌疑人来解决等。例如天峻县院办理的徐 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西部矿区院办理的王某、孟某非法经营案、西宁市院 办理的颜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囊谦县院 办理的扎西某某等非法经营、开设案等,个别补 侦提纲中表述为“某某罪有关证据需进一步加强”,过 于简单,具体为了证明哪些事实或构罪要件、调取哪 些证据未做明确说明。有些案件事先研判不足,补侦 提纲提出的补侦内容不全面或者无法补证;有些补查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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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过于宽泛,导致侦査机关缺乏补侦方向;有些罗 列时补侦重点不突出,补侦事项没有主次,操作
时抓 不住重点;有些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对不认罪 案件取证思路狭窄。没有真正解决“补什么”“怎么补”的问题,缺乏操作的实效性,让侦査人员摸不着头脑。导致补充侦查表面化、形式化现象严重,侦査机关一 方面认为是公诉机关有意为难,以“无法调取或者犯 罪嫌疑人已有交代、或者出具几份情况说明”应付了 事,另一方面补充侦查不彻底,有的甚至原封不动将 案件再次移交检察机关,以致启动二次退补程序,重 复劳动,达不到实际效果,严重影响案件质量和诉讼 效率。
(四)退侦范围被随意扩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二条规 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 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 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 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部分案件,没有严格执行上 述规定,随意扩大了退回补充侦查的范围。、一是补侦事项不属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例如 囊谦县院办理的王某旭涉嫌强迫交易案中要求退补 的事项是:“公安机关未提供案卷扫描件、卷宗未装 订、还有涉案人未归案”,其中“未提供扫描件和卷宗 未装订”的情形不属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还有涉 案人未归案”虽然属于退回补充侦査的范畴,但该补 侦提纲没有列明究竟是哪名涉案人未归案,涉嫌何罪?
二是试图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解决案件程序性问 题。如,格尔木市院办理的薛某元合同罪案,试图 通过退侦解决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问题,该案一退、二退的理由都是“薛某元没有强制措施,请你局执
行 我院逮捕决定书,将薛某元抓捕归案”;囊谦县院扎西 某某、王某运等涉嫌非法经营、开设等罪案,退回 补充侦查中试图解决并案问题,一退理由是:“为使诉 讼程序更加合法,现将案件退回你局,补充侦査,你局 在退补期间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旭提捕后将二人与王 某运、扎西某某七名涉恶案并案一并起诉至我院”。二退理由第一条是“涉案人员,未归案”。又如,化隆县院
办理的杨某录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在退回补充侦查中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二退的理
由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相关规定豆芽属于食品、
农产品还是食用农产品,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归类,在
豆芽生长过程中是否可以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没有
明确的规定,不同理解存在争议,因此依据罪行法定
原则,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湟中县院办理的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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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等3人非法经营案,在退回补充侦查中试图解决案
件管辖权的问题,以退侦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
送主要犯罪地,且使用了两次退侦。
(五)补侦案件监督不力
部分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消极怠侦,敷衍了事,而检察机关监而不督,且监督制
约手段欠缺、刚性不足,跟踪监督不到位。表现出第二
次退侦提纲内容与第一次退侦提纲内容重复率高、二
次退侦事项与一次退侦事项多处重合,一方面说明一
次退侦不全面,另一方面说明侦查机关对一次退侦要
求的补侦任务未及时有效完成,其中也不排除检察机
关与侦查机关存在利用退回补充侦查互借时间,变相
延长时限的问题。例如西宁市城西区院办理的卫某合
同案、西宁市城北区办理的尚某峰集资案、西宁市城东区院办理的韩某福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西宁市院办理的袁某军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案等,均存在这种情况,甚至个别案件二次退侦提纲
只有“详见一次退侦提纲”一句话,说明侦查机关对第
一次补充侦查的事项没有展开相应的侦查工作,检察
机关对补充侦查进展情况跟踪监督不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知识更新,规范适用补侦措施
1.加强学习,全面掌握相关规定。认真学习高检 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査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说理性原则、配合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全面掌握《指导意见》中退
回补充侦查提纲一般包括的内容、一般不退回补充侦 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自行补充侦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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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确保有区别地做出补充侦查取证的决定。
2.明确范围,准确适用补侦措施。严格按照高检 院《关于印发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的标准和要求, 准确界定相关文书的适用范围。高检院明确规定《调 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适用于办案全过程;《补充侦査提 纲》适用于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 供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査工作时使用;《继续侦査提 纲》适用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供侦查机关继 续开展侦查工作时使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适用于 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时适用。要根据 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情形准确适用补侦措施。
(二)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构建检察机关主导侦 查模式
“捕诉一体”后,一个刑事案件由一名员额检察官 或一个办案组一办到底,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工作从区 块化改变为链条化、全程化。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审 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四个阶段开展补充侦查 工作相互连接相互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在上述四个 阶段各有侧重、分类指导,才能发挥补充侦査的最大 效能。
1.发挥提前介人的作用。要发挥检察机关在案件 整体把握和取证规范上的优势,加强重大复杂疑难案 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捕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阶段, 承办检察官要根据庭审的证据要求和逮捕的条件,重 点提出有关侦查方向的意见以及围绕不同侦查方向 收集证据的原则要求,帮助侦查人员尽可能全面取 证、及时取证。对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如重大侵犯知 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金融类犯罪案件,及时主动派 员提前介入,依据逮捕条件提出调取关键证据的侦查 取证意见建议,减少后续“回头取证”的重复劳动。诉 前介人侦查阶段,要根据起诉的条件和庭审证据的要 求,围绕证据体系的形成,依据起诉标准有针对性地 提出取证意见建议,督促侦查机关补齐补强证据,提 高引导侦查的实效性,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对 重大复杂案件,要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
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青公通〔2017〕70 号),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的,至少在提请逮捕前 10日,主动提前介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拟移 送起诉前15日,主动提前介人。雾都孤儿论文
2.发挥捕、诉、审阶段的补侦作用。从“捕诉一体” 的运行来看,承办检察官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后 续就要承担审查起诉的职责,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査 取证具有内在需求,应当充分发挥《继续侦查提纲》的 作用,加强逮捕后跟踪监督工作,有效避免侦查机关 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怠于侦查的情形。
审查逮捕阶段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全面性开展补 充侦查活动。对于批准逮捕但证据还存在问题需要进 一步侦查的,应当制作《继续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 关,为审查起诉做好准备,同时主动引导侦查人员用 好逮捕后侦查期限,防止出现收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 将案件束之高阁的情况发生。司法实践中要做好以下 几点:一是解决证据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之间的矛 盾,开展印证性证据收集。二是解决证据全面性的问题, 对逮捕前尚未取得的证据及时补证,全面收集应当调 取的证据。对于因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需要进一步补 充侦查的,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判断 补充侦查的可行性,强化说理和跟踪,促使侦查机关 及时作出重新报捕、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根据起诉标准围绕关键事实、关键 证据开展。审查起诉阶段,要强调与公安机关的配合 协作,构建大控方格局。要与侦查人员人来人往当面 沟通,把理由和要求说清说透,能通过沟通协作补充 证据的出具《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则不必退回补充 侦查;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必须 全面、要有方向、有目标、有路径,明确告诉侦查机关 “为什么补”“补什么”“怎么补”的问题,也要采取多种 方式跟踪监督促使侦查人员积极履行补充侦查职责, 避免退而不能查、退而不药品分类
去查的情形,通过邀请侦查 人员旁听法庭审理,传导庭审对证据的要求,掌握庭 审证据标准,促使侦查人员提高补充侦查质效。
庭审阶段补充侦查围绕新证据展开。庭审阶段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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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围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新证据,特别是辩方提供的 新证据开展补充侦查,要善于与公安机关相互协作, 确保在延期审理期限内有效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3.树立自行侦查的意识,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侦 查职权。承办检察官应当改变“坐堂办案”模式,加强 亲历性审查,解决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能动性不足的短 板,积极适用讯问、询问、勘验、检査、查封、扣押、鉴定 等侦查措施,遵循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自行补充 侦查。各地要加强对自行侦査案件类型、证据范围、操 作规范的研究,出台有操作性的工作规范。
(三) 提高综合写作能力,进一步规范补充侦查文书1.
统一文书格式,提升规范化水平。要严格按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
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适用相关文 书,要做到结构完整、要素完备、表述规范,如《退回补 充侦查提纲》,要有首部、补侦方向、补侦事项、注意的 问题等内容。
2.
强化文书的说理性,明确补侦的目的。补充侦 查文书要真正解决“为什么补”的问题,明确告诉侦查 人员补侦的目的,把法理讲清讲明,说明哪些事实不 清、哪方面的证据不足,要查明或者核实哪方面的事 实等,为侦查人员提供明晰的补侦方向和侦查思路, 以及补侦的意义和作用。依据庭审的证据标准,明确 补充、完善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和必备要素,把以审 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传导到侦查阶段。
3.
凸显补侦的针对性,明确补侦的事项。在充分 说理的基础上,明确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提出 具体的补侦方式和手段,使侦查人员的补侦工作顺利 开展、有的放矢,真正解决“补什么”“怎么补”的问题, 同时要提出相关工作要求,最终达到补齐补强证据的 最佳效果,必要时列出补侦的证据目录,以便开展跟 踪监督,也有利于项目化检验补侦的质效。
(四) 建立健全办案机制,为补侦工作提供制度保障1.建立侦、捕、诉协同机制,及时互通办案信息。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由于办案 信息掌握不及时,导致侦、捕、诉衔接不紧密,检察机
关无法掌握近期侦查机关需要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 的案件情况,不能及时主动在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前 开展提前介人工作。因此,建立侦、捕、诉环节及时互 通办案信息机制,是及时开展提前介入工作、补齐补 强证据的有力抓手,也是提高取证质量和防止退侦率 过高的有效手段。各级院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 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加强经济 犯罪办案联系协作工作机制》(高检四厅〔2020〕8号), 省院第四检察部也正在起草相关机制,将对公安机关 侦办的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拟提请逮捕、拟移送 起诉前通报检察机关的期限等情况,与省公安厅经侦
总队沟通交流后,纳人协作机制内,待会签后下发。
2.
建立技术部门协同办案的机制。司法实践中,
检察业务部门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由于缺乏技术 性、专业性相关知识,无法对技术性、专业性证据的补 充侦查提出针对性的补查意见。承办人对于侦查机关 移送的税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电子
证据等无法进行实质审查,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补证
十八里店小学的效果。建议加强与本系统技术部门沟通,形成合力, 需要对技术性证据和专门性证据补充侦查的,可以与 检察业务保障部门积极衔接,由检察业务保障部门指 派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和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辅 助性审查,提高对技术性、专业性证据的审查能力。
3.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评查的69件案件的
112份退回补充补充侦查提纲来看,一
次退回补充侦
查69件,二次退回补充补充侦查43件,二次退回补
充侦查率过高,约占全部退查案件的62.3%。43件案 件出现两次退查,说明对于怠于侦查的行为没有采取 有效监督制约措施。有必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退查 案件跟踪监督机制,承办检察官承担通知侦查人员定 期报告补充侦查工作进展情况的职责,进行必要的跟 踪审查,对于侦查人员消极应对、怠于补充侦查的,承 办检察官可建议侦查机关采取更换侦查人员等措施, 监督侦查机关及时开展补侦工作。这些规范性规定, 拟纳入省院第四检察部起草的相关机制内。
【编辑:孙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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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55: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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