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税警协作下的涉税犯罪治理研究

税务与经济Taxation and Economy
No.1,2021 (Serial No.234)
2021年第1期
21世纪经济大趋势(总第234期)
智慧税警呦佢疋的浙税犯罪治理研究
雷鑫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北京100038)
[摘要]我国涉税犯罪持续高发,依靠传统侦控方式发现和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因而有必要对其新变化及特点进行梳理与总结。分析近年来的犯罪数据及典型案例可知,涉税犯罪的分工组织严密、职业化
彩明显,采用非接触方式从事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涉税犯罪案件中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涉税犯罪治理面临案件发现受理难度较大、传统侦控难以应对职业化犯罪、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制不足等问题。涉税犯罪治理应从模式和方法上寻求突破,搭建多部门协同共建共治的格局,以智慧税警协作为主线,运用数据导侦及信息研判,实现涉税犯罪的智能防控和精准治理。
[关键词]大数据;税警协作;智慧治理;涉税犯罪治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21)01-0030-11
近年来,我国涉税犯罪持续高发,犯罪手法不断升级,为有效应对严峻复杂的涉税犯罪形势,有必要对其变化及特点进行归纳,探讨大数据背景下的涉税犯罪治理模式。关于涉税犯罪有多种分类⑷,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管辖分工,本文研究的涉税犯罪是指《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14类犯罪,包括直接侵害税收征管的犯罪和发票犯罪,由公安经侦部门管辖。本文通过田野调查,结合全国数据样本,分别选取东、中、西部具有代表性的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分析近几年涉税犯罪案件数据及典型案例,对共建共治下的税警协同治理做进一步研究。
一、涉税犯罪的新变化及主要特点
总体来看,涉税犯罪数量继续上升,大要案件依然多发。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数量之多、涉案金额
之髙、辐射范围之广,远超一般刑事案件。涉税犯罪大要案中往往有数个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嫌疑人通常熟悉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不同类型的涉税犯罪案件交织,极大地增加了犯罪治理的难度。
(一)从生成机理看:职业化彩明显
gopubmed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涉税犯罪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犯罪嫌疑人善于利用政策过渡期的监管漏洞,事先进行明确的分工和谋划,犯罪过程呈现出较强的职业化彩。
从现在开始教学反思
一是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在各类涉税犯罪案件中,不少犯罪团伙以从事涉税犯罪作为生活来源,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犯罪,不同地域犯罪团伙之间有着清晰的专业分工,各环节相互隔离、单线联系,通过利益分配紧密捆绑。例如,2016年江苏“4.19”特大黄金票虚开案中,福建莆田籍犯罪团伙提供犯罪资金,浙江台州籍犯罪团伙注册空壳公司,广东潮汕地区犯罪团伙从事活动,其犯罪组织架构层级分明,呈现出金字塔样态。⑵而在2019年公安部公布的十大涉税犯罪典型案件中,大部分涉税
[收稿日期J2020-06-14
[基金项目]第64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研究”(项目编号:2018M640 2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大数据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中的应用研究”(
项目编号;2019JKF701)o [作者简介]雷鑫洪(1982-),女,江西南昌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博士后,诉讼法学博士,江西警察学院(江西省经济犯罪侦查与防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
犯罪网络均是由多个犯罪团伙组成,犯罪链条遍及多地。⑶各犯罪团伙通过细化分工,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各司其职、协同作案,犯罪产业化、规模化程度越来越高。更为关键的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往往故意增加犯罪环节,延长犯罪链条,如果仅就其中一个环节分析,已很难判断是否涉嫌犯罪。调研发现,一些虚开专用发票类案件在移送到当地法院后,由于上下游犯罪发生在异地,未能进一步查证,很难证实骗税的主观目的或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无法进行有罪的司法认定。①
中国邮政远程教育培训网二是犯罪团伙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为了逃避监管和打击,犯罪团伙成员间必须维系较为紧密的联系,岀于安全考虑,犯罪骨干成员往往是同族同村,主要依靠血缘关系、宗族影响、地缘联系等进行维系。根据社会网络的同质性理论,个体不可能脱离社会关系而存在,人们倾向于和相似的人在一起,在相互影响中又变得更为相似,特别是从事犯罪活动的人,更离不开一个团体或体。⑷在涉案金额高、犯罪网络庞大的案件中,由于犯罪本身的需要,不同犯罪团伙之间往往保持着紧密联系,涉税犯罪团伙成员间的同源性特点,同时又促成了相互间的交织联系及犯罪链条的生长。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下简称虚开专用发票犯罪)为例,每个犯罪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和领取的发票数量有限,对外虚开金额受限,当开票金额无法满足下家需求时,犯罪团
伙间便会相互帮忙虚开,通过所谓“业务往来”进行关联,演变为一个庞大的犯罪利益共同体。在公安部对社会公布的2018年安徽合肥“11.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犯罪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高达1.1万余个。⑶
三是犯罪团伙善于利用税收政策漏洞进行钻营。与一般刑事犯罪违反人类社会基本伦理道德有所不同,涉税犯罪本质上属于行政犯.伦理彩相对比较淡化。⑸税法的政策性较强,内容变化较快,尤其是过渡期内容易产生一些政策或管理漏洞。犯罪分子通常熟练掌握国家税收优惠、特殊行业财政补贴、地方招商引资政策等,从中寻可资利用的监管漏洞。例如,国家为扶持生产乙烯、芳怪类化工产品的企业,曾规定“国产用作乙烯、芳怪类产品原料生产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享有优惠的一些企业却借机将免税购置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公司赚取差价。②不仅如此,涉税犯罪的具体实施手法还会随着政策改变呈现出阶段性变化。以虚开专用发票犯罪为例,在20世纪90年代新税制实施初期,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手工填写的弊端,开具、阴阳票的手法一度猖獗⑻③;当“金税工程”实行计算机开票后,犯罪嫌疑人转向利用特殊商品的监管漏洞实施虚开;而当专用发票的监管加强时,“金税工程三期”未完全建成下存在监管缺失的“四小票”,又引起了犯罪分子的注意⑺;及至营改增推进过程中,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过渡期内针对这些领域的涉税犯罪增多。
(二)从犯罪手法看:科技化手段增强
信息网络时代下,传统的“两抢一盗”等侵犯财产犯罪逐步减少,以电信、互联网等为媒介的非接触性侵财犯罪逐步增加。⑻为组建和维系庞大的犯罪网络,涉税犯罪集团通常使用现代通讯技术进行集约化管理,并将信息手段深度运用于实施犯罪,犯罪手法更加隐蔽和智能化。
一是通讯管理渐趋信息化。涉税犯罪网络的形成,有赖于犯罪团伙间对不同犯罪环节的精准分解及明确分工,其高效运行则得益于现代通讯网络技术的运用。涉税犯罪团伙具有同质性特点,其聚类程度与犯罪网络中的信息传播效率紧密相关。在传统社会中,犯罪团伙间主要通过现实社会网络的直接联系加以维系,犯罪规模极大地受限于信息传播速度。而在数据时代下,犯罪信息可以借助现实社会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和各种在线社会网络组成的混合网络环境进行高效传递⑼④,犯罪规模能够突破物理距离和地域空间限制,犯罪组织结构逐步向多层级、链条式发展。与此同时,快递物流、互联网金融等行业的发达,也给涉税犯罪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支付、物流、沟通等环节均可采用数据化形式,犯罪活动演变成非实体化的运营模式。借助“互联网+”时代下发达的资讯手段,犯罪分子可以通过、QQ等即时通讯工
①2018年12月4日,公布的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明确了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此前,在有关答复中也持类似观点。
②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相关案例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刑二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
③轰动一时的全国第一税案“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便在这一时期发生。
④舆论动力学针对社会网络中的信息传播进行研究并建殳了一些模型,这一思路可以借鉴于犯罪网络分析。
具实时联系,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往来,通过线上交易与上下游关联方达成在线交易。例如,辽宁公安机关在侦办“2016.3.24”制售专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均使用虚假身份,通过、短信等进行交易,以非接触方式“单线”联系,居住地大多和发票制作地分离,并借助物流进行销售,给侦查取证增添了极大难度。
二是犯罪手法采用新技术。随着金税三期工程的全面实施和国地税合并.我国已建成覆盖所有税种主要征收环节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基于大数据的信息化税收征管模式,在相当程度上挤压了传统涉税犯罪的空间,伪发票进行虚开骗税活动等得到了有效遏制。当前各类税控装置被大量运用于发票监管,加之电子发票的推行使得纸质发票的份额逐步缩小,海关总署已于2018年4月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仿制纸质发票和凭证的传统犯罪市场相应萎缩。然而,面对暴利诱惑,涉税犯罪团伙也在不断适应新的监管变化,转向利用真发票进行虚开骗税,为此,在一些新型犯罪手法中采用了信息网络技术,这一变化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根据公安部近几年通报的特大制售案,犯罪行为人通过侵入税控系统实施犯罪,运用高科技手段研制非法软
漳州江滨公园件侵入税务机关,批量调取税务内部数据,套打可以通过系统验证的“真”发票。2017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研发查码软件助“克隆发票”的案件,主犯张某研制并岀售非法软件,暴力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后非法调取税务内部信息,以此套打并岀售,涉案范围波及全国30多个省份。①在另一起案件中,作为系统维护服务商之一的某信息公司,指使员工利用维护系统的机会,从网上报税系统中非法获取纳税企业数字证书等相关信息,登录报税系统并篡改企业的报税信息,实施恶意申报税款的行为。
(三)从罪数形态看:关联性犯罪交织
涉税犯罪中的一案数罪现象比较突出,各类涉税犯罪间本身具有强相关性,加之犯罪团伙往往通过相互勾连各自实施不同环节的犯罪,共同打造一条集约化程度较高的上下游犯罪产业。
一是各类涉税犯罪间存在紧密的相关性。在涉税犯罪的14类罪名中,虚开类案件已经成为涉税案件的主要构成部分。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共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发票、普通发票案件数量以及涉案总价值,分别占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件的84.9%和97.7%,2017年这一比例分别为88.72%和97.54%。围绕着虚开类犯罪衍生及关联了多种类型犯罪,犯罪分子从注册虚假空壳公司到搭建多个虚开骗税平台,从单纯虚开逐渐发展为真实和虚假业务掺杂,从单环节犯罪逐步演变为非法制售、虚开发票、逃骗税等一条龙业务。即从“伪造(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出售)发票一>
购买(非法购买)发票-虚开发票一逃骗税”,相关涉税犯罪交织成为一条环环连接的犯罪产业链。据侦查部门对发现的统计,从下游出售环节看,企业和个人购买的目的为欺骗税务机关偷漏、抵扣或骗取税款,欺骗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侵占或骗取单位财产、国家专项补助、银行贷款,欺骗保险机构骗取商业或医疗保险等。从上游供给环节看,制售犯罪呈现出产业化的特点,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制售前科,专司发票产业链上游的伪造(非法制造)、犯罪。
二是涉税犯罪与、职务类犯罪等相交织。在涉税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需要强大的资金流,与货物发票、销售凭证等形成表面一致,以制造真实交易的假象。例如,在骗取岀口退税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为做平账面、分配利益、转移资金等,制造产生出大量银行资金往来记录,“资金流”呈环状与“票证流”相向而行、不断流动以赚取更多利润。为此,涉税犯罪常与、走私等犯罪相伴而生。“逃税行为与活动天然相联系”,涉税犯罪的收益通过活动得以转移、隐瞒或掩饰,同时,为了配合涉税犯罪中虚构的交易及资金流转,资金回流需要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反向操作加以实现」⑼不仅于此,涉税犯罪多与其他经济犯罪交织并存,如前所述,在的出售环节,购买者出于逃税、贪污、侵占单位资金等多重目的,由此衍生出多种经济犯罪。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团伙通常要和税务、海关、银行、外管等职能部门往来,往往设法拉拢和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便利,涉税犯罪向公职体渗透。侦查发现,某些税务工作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内外勾结实施犯罪,在办案过程中与犯罪分子进行利益共享、通风报信。2018年广东揭阳税务局长高某因利用职务便利为虚开提供帮助,犯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被判
①参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刑初1040号刑事判决书。
处有期徒刑①,类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更有甚者,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专项行动信息被直接泄露给犯罪嫌疑人,仅依靠当地司法部门查证难度很高。
二、当前涉税犯罪治理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涉税犯罪的新变化对犯罪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是公安机关打击税收犯罪的主要方式,显然这一方式虽然能够在短期内取得较为显著的战果,但很难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涉税犯罪的滋生。传统的以税务部门为主导、公安机关事后打击的治理模式,也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犯罪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立案环节:涉税犯罪案件发现与受理的难度较大
各类涉税犯罪间具有较强的对偶牵连关系,但在公安机关的立案统计中,虚开类案件成为涉税案件的主要构成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岀涉税犯罪中存在相当数量的犯罪黑数。进一步分析2016-2017年全国涉税犯罪刑事立案的地域分布可知,45%以上发案集中于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等发达地区,这与办案实践反映的“跨地域作案现象十分突出、一些大要案在全国多个省市均有分布”并不一致。究其原因,涉税犯罪源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并不仅仅与经济发展程度相关⑴),但经济发达地区由
于资源、制度等优势,通常具有较强的犯罪发现能力。由此可见,涉税犯罪的立案数量不仅取决于实际发案数,还与税务稽查、侦控能力有着紧密关联。“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多种立案材料来源中,各类报案、举报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材料来源的绝大部分”,有关部门移交的比例较小。g但在涉税犯罪案件中,这一情况恰好相反,大量案件线索来源于税务部门移交,涉税犯罪通常以违反相关税收行政法规为前置要件。涉税犯罪的专业性也决定了案件侦办需要税警协作完成,因而,即便是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报案线索,也往往需要税务部门的配合才能进行审查判断。显然,传统的犯罪三角分析模型不适用于涉税犯罪,由于不存在直接的被侵害者,监管者和犯罪人之间的博弈占据了主导。如此一来,涉税犯罪的立案与否,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部门的稽查能力和移交效率这两个要素。
一方面,涉税犯罪的职业性意味着对该类犯罪的审查首先是财务审计问题,这需要税务稽查人员从被调查公司大量的财务资料信息中发现可疑线索,无论是工作体量还是专业难度都比较大。调研中笔者了解到,位于中部的某省仅一些大公司每年的财务数据就高达数千万条,信息储存量为数个G,而地市级税务局专门负责这部分稽查业务的人员也就三四人,如果单纯依靠人工采集数据并深入分析其难度可想而知。因而,有限的税务稽查力量很难应对不断增长的涉税犯罪案件。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发现涉税犯罪线索后,能否及时移交给公安经侦部门,则进一步涉及到税警协作等制度性问题:一是在税警双方信息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如果采取传统的材料移交方式,往往存在一定时差且信息沟通成本较大,实践中大量暴力虚开的空壳公司存续期一般为3个月左右,等公安经侦部门介入时通常人
去楼空,难以查证。二是公安机关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并无监督权,对应当移交的案件是否移交无法获悉,特别是在涉税犯罪与职务犯罪相互勾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还会面临一些人为设置的障碍。由此可见,面对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及大要案频发的犯罪形势,现有的犯罪线索发现方式及案件受理模式,不能很好地解决涉税犯罪的有效甄别和及时立案问题。
(二)侦查环节:传统侦控难以应对职业化涉税犯罪
首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侦控方式及侦查体制,很难有效应对跨地域涉税团伙犯罪。在传统犯罪形态下,个案通常具有明显的地域范围,犯罪团伙多基于现实社会网络形成,组织结构及层级关系相对简单,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公安机关能够对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与之相对应,条块分割的公安管理体制能较好地适用于地域性案件办理,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有着较为清晰的权属划分,经侦部门与公安其他职能部门间分工比较明确。然而,面对产业化、规模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涉税犯罪,传统的侦控模式及管理体制则不相匹配。以前述特大黄金票虚开案为例,犯罪发案面广、地域跨度大,波及了全国26个省市,如果单纯依靠线索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会遭遇案件管辖权、人员力量等诸多困境,如果将案源移交至多地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管辖权属分别办理,也会面临如何统筹调度、统一办案标准等新
①参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
问题。特别是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侦办不力的情况下,移交案件的公安机关并无监督权限,至多报送到上级公安机关协调解决。而在跨省异地办案时这一情况将会更加复杂,尤其当案件涉及到职务类犯罪时,考虑到地方保护等多重因素,不仅在当地办案的阻力可能明显增大,一旦发生专项行动信息泄露,还会危及多地案件侦办。针对常态化的涉税犯罪产业,仅依靠某地公安机关对其中一个环节或者地域的犯罪节点进行侦办,并不能从根本上对犯罪团伙的生态链形成有效阻断。
其次,面对职业型涉税犯罪,现有的侦查力量在人员结构和整体实力上均很难胜任专业化办案要求。涉税犯罪本质上是财务犯罪,涉税犯罪团伙的核心人员往往精通财务知识及税收法规政策,相较之下,公安机关经侦队伍主要是以侦查业务为主,侦查人员大多不具有财务专家的知识结构,在对业务流程不熟悉的情况下很难谈得上有效侦办此类案件。调研发现,一些西部、中部地区省市经侦民警对发票常识及计税原理并不清楚,不少民警坦言对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各类专用发票接触不多,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苏省某市,笔者重点选取某主要城区经侦部门访谈,侦查人员反映近几年没有侦办过涉税案件①,对相关情况不了解。更为关键的是,犯罪团伙往往采用智能化犯罪手法,围绕“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等产生了大量的数据信息,针对这些大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比对,运用好数据导侦是案件侦办的关键,而仅仅依靠经侦部门一家之力是难以完成的,必须整合技侦、网侦、科信等多警种通力协作。因此,公安机关不同警种间的协作程度,可以说直接影响了涉税犯罪案件的办理,这无疑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体制及绩效评定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涉税犯罪手法不断升级演化,基于侦查经验提炼的涉税类罪模型及其技战法具有较大局限性。鉴于涉税犯罪的职业性特点,通过总结犯罪规律研究形成相应的类罪分析模型十分有必要,但这应当在系统的理论支撑下进行科学规划及论证设计。与之相悖的是,目前有关涉税犯罪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从知网检索文献可知,发表于核心期刊以上的相关论文并不多。一则从公安机关获取数据资料可能存在信息不公开的问题,极大地限制了此类实证研究的开展1141则由于该类交叉研究涉及财税、侦查、法学等多个专业,对研究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在缺乏理论指导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是由侦查人员梳理个案侦查经验,提炼形成针对这一类型案件的类罪分析模型及技战法,作为内部办案指导。尽管公安机关采用了与科技公司合作的方式进行研发,但实际仍沿用了“民警提需求-技术来实现”的套路。研发过程更多关注工程应用而非业务研究,侧重的是“使用计算机运算替代大量简单的人工劳动”,其产品并没有脱离“个案行为指南”的窠臼,虽有部分数据挖掘的因素,但远未达到机器学习的层面。由此获得的涉税类罪模型更多是就案论案的浅层思考,未能紧随犯罪演变加以改进和调整,所获成效与大量人力和财力投入并不成正比。
包袱抖不完
(三)审判环节:相当比例的涉税案件未能依法追究
通过数据分析可知,相当数量的涉税犯罪案件立案后并未依法进入到审判环节。选取2014-2017年的同期数据,对全国公安机关涉税犯罪案件的立案数、破案数、抓获犯罪嫌疑人数进行汇总,可以看出涉税犯罪案件总量不断攀升(见图1)。按照常理推断,涉税犯罪案件判决数应当与立案数相匹配,
为此,选择中国裁判文书网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审判决书数量进行对比②,其结果却是二者间存在较大缺口。如图1所示,涉税犯罪案件一审判决的数量要远低于刑事立案数量,尽管刑事判决标准要高于刑事立案标准,但这并不能较好地解释此类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的巨大漏斗效应。按照公安机关的通常做法,岀于绩效考核等各种考虑会严格把控立案标准,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立案还尤为慎重。对此,最大的可能性是,涉税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难度较大,有限的税侦力量无法应对。仍以前述江苏省某市为例,涉税犯罪发案数量最多的某县近十年共立案432起,但经侦大队包括内勤人员等在内仅有干警14人,不仅要负责侦办辖区内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税侦工作只是其中之一,作为基层办案部门还需承担各类勤务工作.投入涉税案件的有效警力明显不足,而这一问题还并非个例。
①从江苏公安警务基础信息工作平台查询,该城区近10年针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立案仅55起,鉴于空案不等同于侦办,实际办理的案件数量应当小于这一数值。
②鉴于立案与审判之间存在一定时差,而囿于有限研究资源无法对上述刑事立案进行逐一追踪.根据诉•^周期将二者时差设定为1年,即将2015-2018年裁判情况作为同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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