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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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锡铭
摘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部门分别设立,构成了侦查职能与预防职能的分化;反贪污贿赂与反渎职侵权的职
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能分化,则表现为自侦案件侦查权的分割。这两种分化虽然促进了检察工作向专业化纵深发展,也使得侦查和预防力量过
于分散,不利于有限司法资源的整合。建立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的模式,成立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局,是构建查防朱霞石
并举,预防为主的反贪防腐体制的重要制度保障。
郭庚茂简历关键词职务犯罪自侦案件侦查模式bichong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0102
2010年8月,一些省区市检察机关通报了上半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l至6月份,山西查办职务犯罪案490件,3名厅级干部落马:新疆查办47干部,其中厅干3人;河北前7个月查办813件贪污贿赂犯罪案,涉厅级干部5人;广东上半年76名县处级落马,3名厅级干部被查。。以上是部分省市2010年以来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情况。在这些数据背后,有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在高调反贪之下,贪污贿赂案件仍然持续发生。我们目前侦查和预防贪腐的体制机制能否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腐败分子的不断出现除了有其个人因素的影响外,我们不能不正视目前的反贪防腐体制机制的建设。在这些职务犯罪的查处过程中,除了部分厅级以上高官涉贪案件外,省级检察院立案并侦查终结的极少,绝大部分案件由市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办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层层分化设置,对于反贪力量的整合已经产生了一定的阻力,具体表现为侦查压力主要集中于市级院的侦查机构,而反贪人员则分散在各级检察机关。此外,还存在大反贪小反渎的问题。与此同时,伴随着各地职务犯罪预防厅、处、科、局的先后设立,出现了侦查与预防“两张皮”的现象,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的整合,也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的分化
血源性病原体(一)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的分化
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职能,通常由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和职务犯罪预
防厅、处、科或局承担。。2’预防职能由侦查体制之外的部门承担,查者不防,防者不查,给查防并举带来了难以逾越的体制障碍。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机构主要是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从高检院到基层院,层层设置。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设立相对较晚,上世纪90年代,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败斗争的精神和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全国各地纷纷建立起自己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由党委牵头,将本地区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均纳入其中。譬如,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就单独设立了经济犯罪预防科,从经济侦查科抽调4名优秀侦查干部从事此项工作。④其后,在全国各地实践
双缩脲作者简介:杜锡铭,广西捂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员.的基础上,高检院设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等,下设办公室、预防处。地方各级检察院也相应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处或者科,最近部分地区则开始升级为职务犯罪预防局。相比较于反贪等主要业务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人员编制少,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一人科室的现象。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的分化,已经成为防治职务犯罪的体制性障碍。
(二)反贪污贿赂与反渎职侵权职能的分化
各级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这
是一种分散型的侦查体制,表现为自侦案件侦查权的分割。这种分化并非检察机关建院伊始就采取的模式,直到检察机关内部反渎职侵权局独立于反贪污贿赂局才得以最终形成。这种模式的形成,主要来自于侦查队伍专业化的考虑,在刑法条文中,贪污贿赂罪集中于刑法第八章,渎职罪集中于第九章和第四章。如此,则将反滨职罪的侦查独立起来似乎存在规范上的依据,也反映出新的形势下加大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的决心。这种分化,是侦查体制内的分化,由于检察机关反贪局和反渎局通常由同一名主管副检察长负责,二局协同作战的实例是存在的。还有部分检察机关,保留了原来的大一统设置,将反贪局和反渎局合为经济犯罪侦查局或科,这主要出现在案少人少的基层检察机关。从全国的形势来看,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联侵权局在侦查体制内的分立已经完成。”
二、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分化之利弊分析
(一)自侦案件侦查权职能分化的利弊分析
反贪污贿赂局与反渎职侵权局的分别设立,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引导侦查工作向专业化纵深发展,因应了刑法章节的分化,强化了对渎职侵权罪的打击力度,但其弊端甚多:第一,侦查力量分散,既包括各层级检察机关之间侦查力量的分散,也包括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之间侦查力量的分散;4、第二,人力资源浪费,包括不同部门之间侦查工作的重复,以及部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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