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cla共轭亚油酸【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0.03.27
【文 号】
【施行日期】2020.03.27 cse
防雹弹【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犯罪侦查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
网眼监控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适用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必要性,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
  2.可行性原则。要求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应当具备收集固定的可行性,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无法通过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情形,不能适用补充侦查。
  3.说理性原则。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写明补充侦查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补充侦查的方向、每一项补证的目的和意义,对复杂问题、争议问题作适当阐明,具备条件的,可以写明补充侦查的渠道、线索和方法。
  4.配合性原则。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
  5.有效性原则。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以增强补充侦查效果为目标,把提高证据质量、解决证据问题贯穿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过程。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书面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分别归入检察内卷、侦查内卷。
第五条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经审查,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列明证据体系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方向、取证要求等事项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开展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对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就完善证据体系、补正证据合法性、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等事项,向公安机关提出捕后侦查意见。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补充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列明全部补充侦查事项。在案件事实或证据发生变化、公安机关未补充侦查到位、或者重新报送的材料中发现矛盾和问题的,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第七条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明补充侦查的理由,包括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和问题;
  (二)阐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取证目的;
  (三)明确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和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目录;
  (四)根据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明确补充、完善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和必备要素;
  (五)有遗漏罪行的,应当指出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六)有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建议补充移送;
  (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补充侦查提纲、捕后侦查意见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 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于补充侦查提纲有异议的,双方及时沟通。
  对于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可能改变定性的案件,证据标准难以把握的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可以了解补充侦查开展情况,查阅证据材料,对补充侦查方向、重点、取证方式等提出建议,必要时可列席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并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
  (一)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作案工具、赃物去向等部分事实无法查清,但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主要情节能够相互印证,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四)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查清且符合起诉条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补充移送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热值
  (五)补充侦查事项客观上已经没有查证可能性的;
  (六)其他没有必要退回补充侦查的。
第十条 对于具有以下情形可以及时调取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
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
零花钱不够偷电脑  (一)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虽欠缺某些证据,但收集、补充证据难度不大且在审查起诉期间内能够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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