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思考

2015年6月第27卷第3期四川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 Jun .熏2015Vol.27No.3
宋嘉宝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思考炼钢脱氧剂
徐海军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big 4大四喜内容摘要:当前经济案件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不足之处。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亦对司法鉴
定问题做出多处修订,如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引入了“鉴定意见”的概念,建立了鉴定意见采
信和质证制度等。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条款的修订对当前经侦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影响的研究还不
够充分、深入。考察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探究当前经济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的影响,可以看出,
必须尽快编制出台司机会计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司法会计专业教育、提升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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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和技能,加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督导和内部管理,才能适应当
前司法会计鉴定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经济犯罪侦查;新《刑事诉讼法》;技术规范;专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DF7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5)03-0050-06
收稿日期:2015-03-16
作者简介:徐海军,(1975-),男,江苏淮安人,硕士,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司法会计学、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一、问题的提出
纽约日报
司法会计,在英美法系中多称法庭会计。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专门召开了以舞弊与司法会计为主题的全球性研讨会,会上将司法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乔奈顿·鲁汶在解释这一定义时指出,司法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对侦查取证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司法会计鉴定应用法学、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鉴定学等多学科知识,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追缴涉案款物,是经济犯罪案件诉讼活动中一种重要的侦查取证手段,能够为经济案件的诉讼活动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对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发挥特殊的保障作用。
目前司法会计师职业已有社会化发展趋势,我国社会司法会计鉴定师人数居所有社会司法鉴定师人数的首位。但是目前司法会计鉴定的现状也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不足,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总体偏少,业务数量虽稍有增加,但业务收入增幅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且单个项目平均收入却呈下降趋势。(二)事务所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重视程度不够,多数事务所未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作为主要发展业务之一,造成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质量控制建设情况总体不容乐观,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管理不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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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军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思考
(三)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来源单一,但业务种类复杂,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种类有贪污、挪用公款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债权债务结算情况确认的鉴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案件、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案件、违法经营获利及经营损益的鉴定、涉税鉴定、所有者权益等很多种。(四)鉴定意见几乎全部被采纳,司
法会计鉴定业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基本都能够对全部委托事项出具准确鉴定意见的鉴定意见书,并几乎全部被采纳。(五)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偏低[1]。
2013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对司法鉴定相关条款做了较多的修订,如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从而引入了“鉴定意见”的概念,建立了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并对鉴定人出庭范围、鉴定人身安全保护问题、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使司法会计鉴定实践面临更大的挑战。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条款的修订对经侦案件侦查取证中司法会计鉴定影响的研究还不充分,因此,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鉴定意见的概念及其采信、质证制度如何影响司法会计鉴定进行探讨,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鉴定条款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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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引入了“鉴定意见”这一概念,代替了原来的“鉴定结论”,使得鉴定意见采信难度加大。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鉴定意见;……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
定。”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重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2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从原先立法的“鉴定结论”到现如今的“鉴定意见”的改变,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对司法鉴定结构进行文证审查,并可以接受法庭质询。诉讼活动中也会发生有瑕疵的甚至是错误的鉴定结论造成错判的情形,有时候也有可能出现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引入“鉴定意见”概鉴之后,鉴定意见采信难度就有可能会加大,可能会导致重复鉴定数量的增多。鉴定类证据只能代表鉴定人个人的看法,诉讼对方也可以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有可能导致重新鉴定大量增加。
(二)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确立。
新《刑事诉讼法》为充实鉴定人或者证人出庭的内容,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新增条款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92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
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与新《刑事诉讼法》配套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鉴定条款的增修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仅仅是“具有专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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