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与防控对策探析——以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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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彩箫(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摘  要: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几个经济犯罪罪名的合称,这一类经济型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公众的财产利益。以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为视角,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内涵、特征以及成因;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以一体化为基础开展各项工作;侦查职能的发挥,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机制支撑;监督制约机制是侦查机制里一项重要内容,要从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来提高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成效。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对策;侦查机制
收稿日期:2020-03-28
基金项目:广西警察学院校级科研项目 (2019KYB06)。
作者简介:蓝彩箫(1987-),女,广西南宁人,广西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侦查学。
Causes for Public-related Economic Crime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Lan Caixiao (Guangxi Police College, Nanning 530023, China)
Abstract :The public-related economic crime is not a specific charge, but a general term for several economic crime charges which have seriously impaired the property interest of the country, society, and the public.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the public-related economic crime, and discusses that, the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for public-related crime should be improved and all the work should be carried out on the basis of integration; the fulfillment of the investigation functions needs to be supported by a large number of mechanisms for guaranteeing adequate manpower,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material resources; th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mechanis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and the effects of the investigation for public-related economic crime should be enhanced through improving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mechanisms.Keywords :public-related economic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1)01-0076-07 ]
DOI:10.jy.2021.01.011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与防控对策探析
——以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为视角
一、内涵厘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概述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
1.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界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对某一类型的统称,这个称谓最早提出是在2006年11月23日,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北京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首次提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高峰Public Security Theory and Practice
在会上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做了如下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和刑事法律,损害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经济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一类犯罪的统称。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犯罪、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法律的分类概念,而是对犯罪形式分析以后提出来的犯罪的概念。”[1]可见,公安部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界定不是由几个罪名结合而成的,而是列举了
几种表现形式,同时也并不完全只限定于几种形式,而是采用了兜底的方式进行规定,只要涉及到众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因素,都有可能认为构成涉众型经济犯罪。
2.涉众型经济犯罪涵盖的类型
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依照公安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至少涵盖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传销式涉众型经济犯罪。传销一词大家都耳熟能详,传销活动早在上世纪90年代已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销的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呈现多样式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传统的传销模式可以归纳为隐匿失踪,即没有完全与外界隔绝,但人身自由又受到限制的情形。此种模式采用传统的洗脑方式,以提供产品服务为诱饵进行诱骗,进而将他人发展为下线;或者利用亲朋好友的感情获取对方的信任,进而骗取其以投资或交会费的方式发展为下线。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祸害的不仅是亲朋好友的感情,还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新型的传销方式以“1040阳光工程”为典型,传销头目打着国家项目的旗号,以阳光工程为噱头,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只要每个入股的人投入6.98万元,然后再拉29个人入股,就能获得1040万元巨款。①此种类型的传销方式甚至建立有自己的,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层级架构,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对国家、社会、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值得强调的是,《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表明了国家对打击传销活动犯罪的重大决心。
二是投资式涉众型经济犯罪。这类犯罪的共同特征是投机取巧,利用人的贪利之心,以高额的利润或折扣为诱饵,以集资或众筹的名义吸收公众的款额,承诺给予高额的利息或分红,实际上是拆东墙补西墙,这种方式迟早会造成资金链条断裂、犯罪嫌疑人跑路的情况。这类犯罪以江浙一带为多发地,如2009年的“吴英案”为典型的集资。再如,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大形势下发生的2015年末2016年初“e租宝”案,“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亿,最后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②投资式涉众型犯罪除了这两个典型的罪名外还有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
三是新兴型涉众犯罪。表现为电话犯罪、中奖犯罪、微商、公益众筹、加盟等方式。具体表现为冒充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查办案件为由或者冒充电信工作人员进行资费咨询为由,利 用 当事 人 警 惕 性 低 和 胆 小 怕 事 的 心 理 骗 取 当 事 人 的 财 物。另外在互联网+新形势下,一些不法之徒以此为商机,通过加盟、众筹、代理的名义,利用公益平台,在朋友圈进行,看似是一种经营方式,实则无产品,加上目前国家对此监管尚未规范,有些受害者因相信朋友圈的推销而送出自己的财物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
3.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构成
中国医院数字图书馆第一,犯罪客体。一般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
① 此为“1040”资本运作方式的典型,具体可参见百度百科。
② 参见百度百科“e租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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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2]犯罪客体可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涉众型经济犯罪侵犯的不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产问题,还有可能是公民的人身问题,因此,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第二,犯罪客观方面。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手段虽然多样,但也呈现如下三个通性。一是非法性。无论是非法传销型还是投资型亦或是新兴型的涉众型犯罪,其本质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跟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不特定性。这里的不特定性主要指对象的不特定性。比如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在非法的前提下,它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受害者可以说不计其数。三是公开性。这里的公开主要指的是方式上的公开,比如上述列举的众筹、非法传销都是典型的方式。第三,犯罪主体。从类型上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其属于一般主体。第四,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从公安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界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其主观上属于故意犯罪。更进一步而言,是故意犯罪类型里的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的行为,但仍执意而为之,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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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
当前我国在利好政策的引导下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由于正处于改革攻坚期,我国经济犯罪在总体上仍呈现发案总量在高位平台上持续攀升、犯罪危害进一步加深加剧的发展态势,并呈现出严重、复杂的特点。从犯罪表现形式来看,不断地产生新兴的犯罪手段,涉及领域愈加广泛,突出表现为对金融市场、房产市场、劳务招聘市场的扩张和延伸。复合化形态突出,涉众型经济犯罪与行政违法、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等交织,表现形态更加复杂。从犯罪行为人角度而言,呈现出集团化、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特点。涉众型经济犯罪本身潜伏的时期较久,一般都是团伙共同作案,现今发展为完整的一个犯罪集团,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加上科技的辅助,犯罪集团的做法愈来愈专业也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人受到蒙骗。
2.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特征
第一,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逐年上升。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8 年至 2019 年统计的依法起诉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据为例,该院 2018 年起诉案件243件343人,2019年起诉案件352件486人。[3]可见,此检察院所办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被害人的数量和涉案金额也在明显增加。
第二,案件取证难和追赃难。司法实践中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诸多困难,但取
证难和追赃难是比较典型的两个难点。犯罪嫌疑人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不留下或者说很难留下相关的合同凭据签字等,因此在取证的时候只能依据被害人提供的字条为依据。同时因为涉案人数不特定,要逐一到被害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投入过长的时间,过多的精力,过多的财力、物力,给公安机关带来很大的不便。即便案件侦破了,但随之而来的就是追赃问题,犯罪嫌疑人所获得的资金要么已经挥霍,要么已经去向不明,一般能给被害人追回来的钱少之又少。即使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可以判处罚金或者附加刑进行赔偿,但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都不具备赔偿的能力,也就是说经过努力取得证据侦破案件之后依然不能够把赃款追回来。这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伤害,也打击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案件不稳定因素多,多伴随体性事件,维稳工作受到挑战。综合前述可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取证难追赃难,被害人的财产多数情况下要么得不到赔偿要么不能得到完全赔偿,由此被害人倍感法律救济无助,无法赔偿自己的财产,容易激动甚至产生偏激的想法,把自己的损失责任推卸给司法机关。可见,倘若引导工作没有做好,稍有不慎便会伴随体性事件,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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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成因分析
(一)法律方面的因素
1.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正是由于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存在使得法律本身具有一定滞后性。法律不常更新但社会发展的步伐不止,这就出现了多样化的犯罪类型,立法者在当时制定法律的时候也不能全部预见到今后的种种情况。因此给嫌疑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和漏洞,使得某些行为在法律上无法被规制,典型的如犯罪,这里的不特定对象就大有文章可做。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只能尽可能地采取司法解释来进行补救。
2.犯罪成本低但法律处罚轻
从源头上来看,犯罪的启动成本低,特别是在投资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上。犯罪嫌疑人假借某公司为名,某公司有可能是皮包公司,不仅能轻松容易地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形式审查,还可以以此为诱饵,几乎不用太多的成本就可以实行其“挂羊头卖狗肉”或者“空手套白狼”的犯罪行为。[4]从掩饰其不法经营犯罪行为的成本上来看,由于证据可以以电子的方式储存于电脑、硬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而电子数据本身具有的易破坏性和无形性决定了要掩饰不法经营的犯罪行为实属易事。我国刑法谦抑性的
性质因素决定了法律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处罚偏轻。相对于生命权而言,财产权次于其,虽然我们说涉众型经济犯罪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人身也侵犯财产,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因此也就不可能对其处以死刑。加上难以取证,有时候只能按照轻罪来进行处罚,比如明明是合同但却由于取证难而只能按照轻罪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二)政府方面的原因
1.资金供求失衡与金融制度的不完善
企业是市场经济里的一个重头戏,而资金则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关键。尤其在现今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微小企业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同时更加需要资金的供给,而资金的关键在于金融制度。我国的银行机构、金融机构、信贷机构在资金链条里面可谓是一种变相的垄断,
加上国家统筹计划对资金信贷的影响,银行不
肯贷款导致企业资金不足,资金供求失衡产生
一系列的后果。国家在约束正规金融机构资金
供给能力的条件下,一方面使正规金融以外的
资金融通事实上处于不法状态;另一方面使非
正规金融制度不断演化、发展、创新,形形
的模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正是在这
一制度环境下发生的。[5]
 2.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一直都在不
断完善过程中,但还是有很多的问题和缺陷。
比如说三大难的问题,看病难、住房难、上学难,
甚至延伸到养老难、停车难、住院难、生活难、
就业难等难题,在改革养老制度和放开二胎政
策之后,些许问题得以暂时解决或者缓解,但
根本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在高房价、高消
费的情势下,贫富差距日渐明显,有些人甚至
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更不奢望尽到养老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加上国家政策对消费投资的指
引不到位,有一大批人为了防患于未然,都想
发财致富,过上有房有车养老有保障的日子,
容易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而把多年积攒的钱
投资到不该投资的所谓的项目上。这就给涉众
型经济犯罪有机可乘,蛊惑人们为了安享晚年
或者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不惜一切的进行所谓的
投资,结果却是受骗上当了。
3.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
一是公安机关的领导层,有些时候为了完
视盘血管炎成上级的指标,布置给下级不合理的任务,导
致下级纯粹为了完成数量而无法考虑质量的问
题,导致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没有取得应
有的效果。二是前述提及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因
为取证难追赃难,投入了财力物力等成本,收
效甚微,不免会对公安机关造成负面的情绪,
降低了公安机关打击的积极性。三是公安机关
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方法不全面、不系统,
相关的民警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认识不
到位,因而没有相关的预案,多方信息沟通不
畅通,导致信息疏漏而错过打击犯罪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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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宣传工作不到位
当前网络无所不在,各种报纸、媒体的宣传舆论似乎已经达到鼎盛时期,为何还说宣传工作不到位呢?原因就在于有些部门对于打击宣传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不到位,即便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但就其性质而言不无形迹可寻。而网安或者其他的宣传部门工作不到位,对于民众的投资渠道、方法没有及时进行宣传指导,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做法没有及时宣传给民众,提醒大众注意投资陷阱,导致人民众缺乏风险意识而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最终受害的还是人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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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人方面的原因
一是投资心理作祟。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当前人们的投机取巧的心理便会出现,即使人们都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个道理,但在高返利的诱惑下还是想冒险去尝试,最后的结果是没有赚到却反而全赔。或者尝到了蝇头小利的甜头被蒙蔽后,为了所谓的大利而付出沉重的代价,才幡然醒悟却为时已晚。犯罪分子也是利用了人民众的投资心理进行非法活动,通
过心理战术活动灌输人们去进行所谓的高利投资,最终受害的是人民众,扰乱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受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公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了养老问题费尽周折,在看到相关的投资渠道后没有理性分析其真实性和所具有的价值,进行盲目的投资,给犯罪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
(四)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大背景下,社会经济的分配主义使得有些人产生了拜金主义,在虚荣心的驱使下产生攀比心理,在现有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就会绞尽脑汁走捷径铤而走险去做一些违背良心道德法律的事。一方面,富人想更加富,于是就会通过各种融资想方设法获取金钱,在资金链条不畅通的情况采取民间集资的方式,触犯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本身不是富人的相对贫困的人也想致富,因本身能力有限或者客观环境的限制,逼其采取捷径因此触犯法律来发家致富。这两种情况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善治构想: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运作机制
打击和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我国刑事犯罪需要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一项长期性和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政府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发挥所长。在完善立法,健全法制的前提下,多部门联动,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协作机制,通过加强民间资本引导,有效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众的自我保护能力等方式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产生以及由此带来的后果。在此,笔者主
要从侦查实务角度提出相应的见解。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的完善
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应该朝着一个总体的目标发展,那就是预防在先,打击得力,减少损害。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在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势必需要一整套完备的侦查工作机制,以一体化为基础开展各项工作。
1.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管理机制的完善
线索是侦查的源头和根本,如若没有线索,侦查就等于无源头无根本,无法再继续开展相关的各项工作,可见线索是侦查的关键,因此健全线索管理机制显得非常必要。第一,健全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线索制度。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形迹可循,因此举报的线索显得尤为重要,举报中心应当负责收集来自各方的举报线索,及时上报给相应的部门,同时要进行备案。第二,健全与有关部门的线索移送制度。涉众型经济犯罪为复杂客体,涉及各种经济部门或者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关部门知悉线索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个线索移送的程序,才能让侦查部门及时接手案件开展侦查工作。另外,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也需要形成各司其职、互助合作的局面。
2.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完善
在我国具有侦查职能的部门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这两大职能部门各有分工,但更加需要协作,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工作方面也不例外,主要为横向和纵向的侦查协作。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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