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滥用的“避风港原则”etc音响
作者:王志南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于著作权立法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如今,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侵权问题变得日趋复杂与严峻。其中有关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性在实际案件中有着颇多的争议。实践中,普遍存在互联网公司以案情适用该原则为由推脱侵权责任,而实际上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误读与滥用的情形。本文将以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为例进行分析,正确解读“避风港原则丹曲洛林
”供配电系统设计,为今后人们对该原则的有效正确地利用启迪思路。 残疾人教育条例【关键词】避风港原则;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搜狐;今日头条
当今社会,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早已与网络密不可分。一方面,网络的便捷性与全面性极大地满足了现代人对效率、对快速获得海量的信息的渴求。另一方面,网络的负面效应却也在显现,它使得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对著作权的保护陷入了一种矛盾与困境之中。现如今,网络著作权最为集中和突出的矛盾在于各类技术服
务提供者(ISP)与著作人之间的权责之争。其中又以“海陵路小学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最为受到讨论与关注。“避风港原则”医患关系怎么了滥用便是指避风港条约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错误的引用,用来掩盖自己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1]
最近,搜狐公司诉今日头条案是有关“避风港原则”滥用的代表性案例。对该案例的探讨,有助于厘清这一类型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思路,更有助于停止对“避风港原则”的误读与误用。
一、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介绍
2014年6月,搜狐公司宣布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目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诉讼。
搜狐方面表示,今日头条的侵权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以及搜狐新闻客户端里的文章、图片,将内容转换成XML(扩展标记语言,用于记录电子数据)存放于自己服务器上,用户浏览新闻时,将XML内容通过APP(手机 软件)渲染成新闻页面呈现给用户;第二种则是更为隐蔽的“深度链接”形式。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还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今日头条在页面上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