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保险

灾害(含地震保险的定义、起源、作用及国内外应用实践
一、灾害保险的定义法网边缘
灾害保险(disaster insurance),主要是为了应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保险险种,是指以财产本身以及与之有关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者对所承保的财产负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因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灾害而遭受的损失,进行施救或抢救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应支付的各种费用。依据所保风险的不同,灾害保险具体规定有不同的险别,如火灾保险、雹灾保险、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
二、灾害保险的起源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灾害保险也得以应运而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5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虽然一举措并不仅仅针对灾害,但却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保险。
不同种类的灾害保险,其具体起源也是不同的,以下仅以几种灾害保险的具体起源为例加以说明。
1、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在巴蓬的主顾中,相当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
遵义铁通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2、地震保险。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地震保险的起源相对较晚。为解决地震所带来的问题,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目的是积累地震赔偿基金,为灾后复建提供资金,保障国民在遭遇巨大灾害后能迅速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增强防灾意识、防预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地震保险制度,也是目前全球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道路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它的具体实施办法是:地震发生造成损失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当地震损失超过2亿新元时,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分三层:第一层是如果损失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60%的损失由地震委员会在2亿新元范围内承担,超过2亿新元的则由再保险人承担;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
第三层是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地震委员会管理的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当地震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的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负担剩余赔付支出。地震委员会则每年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目前地震委员会已积累约 56亿新元的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保费(目前住宅地震险保费为50新元、个人财产地震险保费为10新元,住宅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元,个人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
除新西兰外,在美国、日本这样一些处于地震高发区的发达国家也已形成了符合自身的较成熟的地震保险制度。
3、洪水保险。
洪水保险,是付余楠楠对洪水灾害实行的保险。为配合洪泛区管理,限制洪泛区不合理开发,减少洪灾社会影响,对居住在洪泛区的居民、 社团、 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它属于防洪非工程措施之一。一般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形式,后者更有利于限制洪
毛老虎泛区的不合理开发。凡参加洪水保险者,按规定保险费率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保险金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单位或个人的财产遭受洪水淹没损失后,保险机构按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美国是实行洪水保险较早的国家。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1968年通过《国家洪水保险法》,1969年通过《应急洪水保险法》,此后,还在其他法案有关条款中予以修正补充,并逐步从自愿保险转向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政策实施后,对推动全国洪水保险起到一定作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也已开始实施洪水保险。1949年中国建立了保险公司,由国家统一经营保险事业,在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对暴雨、 洪水、 海啸、冰凌、泥石流等所造成的灾害负赔偿责任,并在全国一些地区推行。这对受灾后居民生活,恢复正常生产,减少国家救济费用等,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作为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洪水保险,80年代才在淮河中下游开始试办。
三、灾害保险的作用
灾害保险从建立之初,其目的就是为了应对各种灾害发生后造成的损失,降低和分散风险。从一些发达国家对灾害保险运作的成功经验来看,无论是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还是
本国社会的稳定,灾害保险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保险的一个特殊分支,灾害保险除了具有一般保险的保险保障作用、上海商学院图书馆资金融通作用社会管理作用外,还具有其特殊积极作用。
1、灾害保险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保险可以通过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而从国外摊出保险赔偿,也可以通过国外保险公司在我国直接承保保险业务,在灾害发生后完全通过国外保险公司使灾害损失得到补偿。此外,通过灾害保险独立运作,将无灾或少灾年的保险利润积累用于发生灾害时的赔付,可在时间上实现风险分散。通过区域与时间上将灾害风险有效分散,保险业可以有效增强应对灾害的能力。
2、改善灾后资金的介入效果,使损失得以迅速弥补。保险补偿是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的,查勘符合理赔条件即可赔付。保险赔偿所需要的时间通常比较短。尽管灾害发生后用于抗灾救灾的部分财政资金可在较短的时期到位,但总体而言,由于财政资金的介入往往需要多重手续的审批,其效率往往不理想,相比之下,保险补偿资金到位时间则远快于财政补偿资金。国内外救灾经验均表明,在灾害初期能迅速进行赈灾救灾,可以有效化解灾害损失的扩散和增加,并有效阻止由自然灾害直接损失引起的社会间接损失。
3、减轻财政压力,提高赔付效率。财政补偿是无偿的,而保险补偿是有偿的。也就是说,保险补偿是以当事人交纳保险费为前提的,并且灾害发生后保险补偿资金的数量界限是明确的,所以人们会更加注意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而不是放在如何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补助上。同时,保险合同的免赔额设定和费率差异机制,可以有效激励投保人将更多地精力放在防灾减灾上去,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灾害降临。因此,相较灾后融资机制,巨灾保险能更有效地减少灾害损失,分配灾害损失补助。
    4、维持和增强社会的稳定性。企业单位和广大众通过参加灾害保险获得了保险保障,无论是灾害发生前或灾害发生后,均可起到人心,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灾害发生前前,人们通过参加灾害保险获得了安全感,有利于增强事业发展的信心及决心。在灾害发生后,通过灾害保险赔款,可以使人们得到安抚,尽快把情绪稳定下来,并及时恢复和建立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发挥稳定人心、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的作用。
痉挛药渍四、国内外应用实践
由于经济发展和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灾害保险在国内及国外的发展和应用实践也存在十分大的差异,见表1。具体来看,灾害保险(如地震险)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
为成熟的运作体系,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诸多的成功经验。但在国内,灾害保险制度,尤其是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灾害保险制度。
表1:欧洲部分国家存在的灾害风险和保险渗透率
国家
灾害风险种类
保险渗透率
奥地利
洪水、龙卷风、地震
10%、5%、75%
法国
全部自然灾害
97%
德国
洪水、龙卷风、地震
26%、26%、85%
意大利
全部自然灾害
仅0.4%的住宅火灾保险政策向地震延伸
数据摘自:RomaTHE IMPORTANCE OF INSURANCE FOR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POLICIES: LESSONS FROM THE CRISIS[R],8th March 2011,P9.
1、国外灾害保险的应用实践
(1)美国:政府主导作为各种自然灾害的重灾国之一,美国推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有联邦政府巨灾保险项目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以及各州的巨灾保险项目,如加州地震局、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等,也有州政府的再保险项目,如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政府参与巨灾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以直接保险人的身份承保巨灾,有以再保险人的身份承担巨灾风险。大多数巨灾保险项目实施财政贴补的费率,并且享受联邦免税待遇。
美国的洪灾占全部自然灾害的90%,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保险标的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的住宅和商业财产,所收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洪水保险的风险实际上全部由联邦政府承担,保险公司的作用只是销售保单、理赔及垫付赔款,并由此获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地震保险方面,加州是美国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1996年加州立法决定成立加州地震局(CEA),专司地震保险业务。加州地震局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私有公办机构。加
州地震局的资产来源于地震保险费、成员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借款、再保险摊回及资金运用收益。加州政府不负责向地震局提供资金,也不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加州地震局的董事会(GoverningBoard)由加州州长、州财长、州保险领导官员、众议院发言人、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组成,其中众议院发言人与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没有投票权。加州地震局机构精简、管理高效,2008年时成员仅有33人,管理费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超过保费收入的3%。目前加州地震局的资本金约为25亿美元、偿付能力超过80亿美元,是世界上最大的住宅地震保险机构之一。与加州地震局结盟的保险公司(目前共17家)在收取地震保险费用后,除去手续费外,全额划转至加州地震局。在地震发生后,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具体赔付工作,并向加州地震局全额报账。在加州,居民购买住宅地震保险,既可以选择通过地震局成员公司购买,也可以选择通过非成员公司购买。目前,通过成员公司销售的房屋保单约占市场份额的2/3。住宅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等于房屋保单的保险金额,保单列有分项限额,通常还有相当于保险金额的15%的免赔额。保费根据居住区域、建筑年限、建筑类型、楼层数量、投保金额等因素确定,例如,一份包含39.7万美元住宅保额、5000美元个人财产保额和1500美元用途损失保额的地震险保单,其年保费约为337美元。另外,为支付地震保险事业,加州法律规定,加州地震局无须缴纳联邦所得税(FederalIncomeTax)等税收。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5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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