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幼儿园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障

教育科学文摘2020年第4期教育法律
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公办幼儿园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障
李忠瑞种子任燕妮X陈鹏$
1.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陕西西安710100
2.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教育理论与实践»2020年第32期,约5000字
1993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从法律上把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定位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但所谓“专业人员”的定位并没有界定清楚幼儿园教师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和地位,使得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不高、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无法保障、职业认同感衰退、师资流失严重,极大地影响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因此•必须立法明确幼儿园教师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基本权益.才能提高幼儿园教师工作满意度和职业稳定性,从而提高我国学前教育质量。
幼儿园教师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1•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特点:保教合一的专任教师
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专业性,即幼儿教师必须是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学习过学前教育专业知识,掌握专业的保育和教育知识,并持有专业证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由于我国幼儿园主要招收3-6岁的幼儿.故幼儿教师与其他各级各类教师相比,其职业具有很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幼儿园教师是保教合一的专任教师。《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均规定“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幼儿园教师要会“玩中教”。幼儿的身心特征决定了“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所以,要求幼儿教师必须熟悉不同年龄阶段幼儿的身心发展特征•践行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教育理念,真正达到“游戏与教学的融合”•教师不仅能够看出玩的真谛,还要把握教的技巧。
2.幼儿园教师的劳动特点:提供公共产品且职责法定
动力学与控制学报幼儿教师作为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承担人,承担着国家公共教育职能.其劳动内容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另一方面,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签订合同确定的.这也是幼儿园教师这一职业区别于其他普通劳动者的最重要的特性。
超级回路3.幼儿园教师的公务特点:公务性和专业性并存
国家赋予幼儿园的教育重任主要通过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活动落实,故其行为具有典型的公法彩,因此•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具有公务性质。但幼儿园教师活动的公务性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相比也有一定的区别: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要求具有高度的创造性,很多情况下要由其个人做出独立判断和行动.所以,幼儿园教师职业的重要特征就是公务性质和专业性质并存。此外•公办幼儿园教师的薪资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对其的管理也比照公务员进行,所以,幼儿园教师是特殊的公务员。
立法建议:我国公办幼儿园教师
应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
1.将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的必要性
第一,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特点要求幼儿园教师必须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幼儿教育是人生接受的最早的学校教育,是育人、树人、立人的关键性开端。幼儿教育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兴亡盛衰,而幼儿教师必须经过专门的培养和专业的培训才能胜任。
第二,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决定幼儿园教师必须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公办幼儿园一般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教育的社会功能.不仅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标准•公办幼儿园尤其要保证教育的普及性和公平性•这种公益性就决定了公办幼儿园教师应该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
第三.新时代教育的新使命要求必须将幼儿园教师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是普惠性资源严重不足,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尚未建立起适应发展需要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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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文摘2020年第4期教育法律
寒暄语前教育管理体制等,缺乏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身份地位与待遇保障政策,幼儿园不能吸引优秀人才来从教。所以,必须立法明确幼儿园教师的法律地位并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学前教师队伍中来.努力满足人民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
2.将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的可行性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框架为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提供了充足的准备。首先,现有教育法律法规为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提供了法律支持。我国现有的一些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对教师的聘任、考核、报酬、福利、培训、惩罚等内容都体现了国家在教师管理方面的意志。一方面,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多处参照公务员,另一方面.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对教师的管理规定参考了对公务员的要求。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违法教师规定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也说明了教师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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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现行教师管理制度为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幼儿园教师人事、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在内的系统的、带有典型人事制度特征的管理制度,因此,将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国家公职人员序列,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将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国家公职人员序列,可以保证幼儿园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将其和普通劳动者进行区别,既兼顾其职业的公务性,又兼顾其职业的专业性,还可以在短时间内在整个教育体制内合理定位,为教育管理和适用法律提供支持和保证。
再次,公办中小学教师已经被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为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提供了启示和借鉴。幼儿园教师与中小学教师一样承担着国家教育服务使命.也应该从法律上确认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在保教过程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提升幼儿教师的政治、社会和职业地位,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幼儿教育。
公办幼儿园教师的权益保障
1•保障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幼儿园教师应当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这是教师应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及家庭生存和发展的不可剥夺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同时,幼儿园教师的高强度工作也需要有稳定的工资报酬和
福利待遇,这也决定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声望和职业吸引力以及幼儿园教师从事该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完善公办幼儿园教师培养和培训机制
第一,加大对幼儿园教师的职前培养。各地可以定向培养幼儿园教师,也可扩大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规模,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合格的幼儿园教师,不断补充幼儿园师资,通过提升幼儿园教师专业能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第二,制定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通过提高准入标准提升幼儿园教师的整体素质,要求幼儿教师应当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岗位任职资格。同时,应当立法明确禁止不得从事幼儿园相关工作的人员和情形。第三,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在职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大对在职的幼儿园教师,尤其是转岗幼儿园教师和临聘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丰富培训形式,增加培训经费,让幼儿教师接受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进修,不断更新知识,满足社会的需求。
3.建立单列的公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序列
1986年由国家教委制定的《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指出“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第十七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该
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这些都表明,长期以来幼儿园教师没有单独的职称评定系列。幼儿园教师的教育保育技能和中小学教师有很大差距,套用中小学教师的职称系列不能很好地反映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也严重影响幼儿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导致我国幼儿教师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相对落后。所以,应该立法建立单列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序列.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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