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实施和法的适用参考资料

法的实施和法的适用参考资料
观点综述:
一、关于法的实施的概念,理论界大体有如下几种认识。
1.法的实施是主体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法的实施是一个过程。它是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将法律规范中统治阶级的意志转化为现实关系的过程,是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的过程。与法的创制相比较,法的创制是从社会关系上升为法,把具体的社会要求转变为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范的过程,是一个物质变精神的过程;而法的实施则是相反的运动方向,是把法律规范中的统治阶级意志转化为现实关系,是从抽象到具体、精神变物质的过程,并且是一个更重要的过程。
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什么是法的实现?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在人们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在个人和组织的合法行为中实现的,因而法的实现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法律规范是对人们行为的可能性的设定,是一种应然。而法的实现是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应然转变为已然,变为社会现实,从而使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行为符合国家意志。
法的实施和实现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对社会关系的作用可以有多种形式,但是法对社会
关系的作用不同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社会规范的特点在于: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特殊的、得到国家确认和保证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获得实现。法的实施体现了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这种特殊性。
要发挥法的作用,就必须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实现。法的制定,使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规范固然很重要,但它毕竟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在生活中得到实现,把应然的东西变成实际的东西。考察一个国家的法治不应仅仅看它规定了什么,更重要的还应看这些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实现得怎么样。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及其组织的活动中实现,那就是一纸空文,不会带来现实意义,也不能实现法的价值。仅仅承认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法的实施使公民真正享受这些权利。
法是反映和实现一定利益的形式之一,统治阶级不仅通过立法在反映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而且也通过法的实施,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实施和实现,不能仅仅归结为使个人意志服从国家意志,而是主体对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积极享用,是人民众及社会组织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的过程,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意志和广大人民众利益的一致性。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观点,与法的实施过程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因素都会影响法在社
会生活中的实现。其中下列因素有重要影响:(1)国家的阶级本质;(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反映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3)现行法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4)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5)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1
2.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另一方面,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实施的含义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2
3.法律实行就是使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行为。使法律条文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我国,实行法律的过程,就是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就是有关国家机关
1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31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34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依法履行职责,适用法律解决纠纷,规范社会的过程。3
4.法律运行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专门操作学位的推动和社会主体的普遍接受,使法律在社会中实
现的过程。法律运行的主要内容,第一,法律运行是指法律在社会中的贯彻;第二,嫠运行是对法律规范的具体运用和实现;第三,法律运行是由执法、司法和守法三部分组成;第四,法律运行是国家等社会主体一种有意识、积极的活动,是一种过程。此外,法律运行还包括立法和法律监督两部分,以构成一个循环往复的运行系统,从而全面揭示出法律运行的内涵。4
5.关于法转化为现实,通常有两种表述: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这是两个非常相近的概念,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严格地说,法的实施的含义是法在社会中的运用、强制贯彻,即法律自公布后进入实际运行。这是个活动过程,它包括法律执行机关执行法律和一般公民遵守法律。而法的实现则不仅是指法转化为现实的活动(法的实施),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如果把法的实现作为与法的产生相对应的阶段来看,法的实现的完整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顺序相连的阶段,或者说是三个系统:法的规范系统→法的实施系统→法的实现的结果系统。这三个依次相接的系统表现了法的规范要求转化成社会事实的过程。三个系统各自都有复杂的结构,并且在社会大单位中都与社会因素发生不同的联系,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研究法的实现,不应局限于法的规范系统或法的实施系统的分析,而应全面把握三个系统,特别是只有结合结果系统来研究前两个系统,才能揭示法的实现全过程的规律及其丰富的社会意义。5
6.法的实现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的实现标志着法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某一阶段达到其预期的社会目的。法的实现不同于法的实施,两
者的区别有:第一,法的实施比法的实施含义广泛;第二,法的实施侧重于执法、司法和守法,而法的实现不仅强调执法、司法、守法,还要强调法律监督;第三,法的实施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肯定是正值,两者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不同的;第四,法的实施是手段,法的实现是结果。6
7.法的动态结构是指法律作为一个过程的结构。包含两个内容:(1)法律的历史运动的结构,是指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律,把它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来看,它的构成要素就是各种社会形态的法律,即奴隶社会的、封建社会的、资本主义社会和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2)法律的现寮运动的结构,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的实现过程的结构。构成这一结构的要素就是法律实现的各个环节。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秩序等。这些环节的有机联系或相互作用的方式、顺序,即是法律的现实运动的结构。这一结构具体体现了法的实现过程,是法律的动态表现形式。7
二、法的适用的概念、特点
美丽曲线关于法的适用的概念、特点,法理学界有下列几种意见:
1.法的适用也称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
口疮灵法的适用按适用法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等等。
滴泪痣小说
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度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3赵震江《中国法制四十年》第11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四川湍蛙4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第208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
5黄建武著《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第8-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
6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第429页——4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7武步云著《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第285页,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
件的专门活动。其特点是:(1)司法适用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2)司法适用的活动内容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司法权解决法律纠纷,制载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门活动;(3)司法适用的活动方式是国家司法机关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件的活动,是个别性地运用国家司法权力的活动;(4)司法适用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活动;(5)司法适用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行政适用又称为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的一般规范适用于特定行政相对人或事,调整具体行政关系的活动。行政适用的特点是:(1)行政适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适用是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法规适用于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的活动;(3)行政适用具有主动性。8
2.法的适用的特点集中表现在几方面:①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②活动具有运用国家权力的性质,是职权活动;③活动的内容是把法的一般规定用于对具体案件的处理;④整个过程有法定程序和要求;⑤法的适用须有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
⑥其结果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
法的适用应与执法的概念相区别。执法从广义上说,泛指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一切法律活动,其内涵可等于国家机关实施法律,其外延包括了法的适用和非个别性调整的执行法的活动,后者常被称为“狭义的执法”。9
3.法律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它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又简称“司法”。广义地说,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也称为适用法律。
在了解“法律适用”的基本含义时,必须注意它同“法律实施”、“法律执行”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法律执行,简称“执法”,也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说,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对社会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从广义上说,执法不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司法机关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征
(1)法律适用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它不同于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实现法律的活动。
(2)法律适用是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依靠国家强制机关作为后盾,以此来保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因此它具有很大的强制性。
(3)法律适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它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例如,审理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离开了法定程序,也就谈不上正确适用法律。
(4)法律适用一般都要作出法律适用的文件,适用法律的文件对有关的人具有约束力,它可以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一个判处徒刑的判决书是适用法律的文件,它可能使罪犯与劳改单位之间产生某种法律关系,使罪犯在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趋于消失,等等。10
4.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是法的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从广义上讲,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8孙国华、朱景主编《法理学》,第313页—31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9黄建武著《法的实现》第195页,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
10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第36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它专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11 5.社会主义法律规范适用的概念。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适用是实施法律规范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特点如下:
1)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适用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法律规范的实现的一种专有活动,不同于公民和社会团体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2)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适用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实施法律规范的一种方式,具有国家强制性,但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适用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法律规范的一种方式,必须严格限制在其本身的职权范围之内,不能超越,否则就要破坏民主集中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适用,就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其职权范围,运用法律手段,实施法律规范的一种方式。12
6.前苏联法学界对法的适用问题,大部分人都同意N·E·法尔别尔的基本论点,N·E·法尔别尔认为实现(即实施)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方工。适用苏维埃法律——这就是国家机关组织法律执行的一种法律方式。适用法律的文件都是足以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改变或消灭的单独文件。至于公民,他们是执行和遵守法律,而不是适用法律。此外还有其他的、非法律性的实现法律规范要求的方工和手段,例如,为了给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创造条件而采取的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上的各种措施。
大多数参加讨论的人认为,把法律规范的适用同其他实现法律规范的方式区分开,特别是同公民及团体遵守和执行法律规范区分开,将有助于苏维埃国家机关活动中法制的巩固;只有有权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才能适用法律,而且严格地限于本身职权范围以内。适用法律在很多情况下是同国家强制相联系的,而这一点就是国家专有的一个活动方面。社会团体和公民所能够做的则是利用那些保证劳动者积极参加国家管理的多种多样的社会自觉活动的形式来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
认为法律规范的适用是国家为实现法律规范而进行的活动的一种形式这种意见在Π·H·加兰查、Д·A·凯里莫夫、A·M·华西利也夫、Л·C·加列斯尼克、Ю·A·索科洛夫、M·Г·韩加洛夫、A·Ь·阿塔曼诺娃等人的文章中都有所阐述。
这些文章的作者一方面同意N·E·法尔别尔文章的基本论点,但另一方面也对讨论中的某些问题作了不同的说明,对N·E·法尔别尔提出了不少批评性的意见。
有一些作者肯定说,适用法律规范乃是实现法律规范的一种方式,在采取这种方式的情况下,法律后果只有通过有关国家机关的活动才能产生,同时他们把国家机关的下列两种活动加以区分:一种是国家机关(法院、公断机关等)为实现那些遭到破坏的法律规范中的制裁部分而进行的裁判活动,另一种是国家机关以适用法律规范中的处理部分为根据,旨在实现法律规范的要求并建立、改变和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而进行的活动(如社会保证机关确定发给优抚金的文件)。
这是这次讨论中好的方面之一。参加讨论的人驳斥了一种错误的看法:即把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适用单单归结为惩治法律规范违反者的强制。对适用的概念作这种狭隘的解释(过去某些苏维埃法学家曾作过这种解释),使得这一概念的内容贫乏,同时也表明了这些学者对法律规范适用文件的创造性的意义估计不足,其实,法律规范的适用就是实现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所制定的,反映在法律中的,旨在巩固、发展和改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并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政策的一种特殊方式。
11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第284页,法律出版社1981年。
12《国家与法的理论》第三册,中国人民大学1980年版,第85—87页。
有一些发表文章参加讨论的人,对于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具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法律规范的适用决不能单单归结为国家机关的活动。在他们看来,适用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不仅是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此外还有社会团体和个别公民。相当坚持这种看法是Г·Π·费其金和Π·Е·涅特拜洛,赞同这一看法的还有1949年国家和法的理论教科书的作者和1954年教科书初稿的作者。
Г·N·费其金的文章要想证明,法律规范的实施(实现)(不问这一活动的主体为谁),也就是法律规范的适用。但同时,Г·N·费其金承认,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适用法律规范的文件是有其特点的,这个特点使它同社会团体和公民适用法律的行为有重大的差别。但是,Г·N·费其金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决不能把公民参加法律规范的实现,仅限于执行和遵守这些规范。Г·E·费其金不同意“适用强制措施只是国家的职权”这一论断,指出,社会团体对其成员也采用强制措施;他得同结论说,法的适用这一论断,指出,社会团体对其成员也采用强制措施;他得出结论说,法的适用这个统一的概念,包括一切同实现法律规范相关联的多种多样的社会现象。
Π·E·涅特拜洛承认,在实现苏维埃法律的实践中“适用”这个概念具有了不同于执行和遵守的特殊意义,并且认为把“适用”的概念和法的实现的其他方式(“执行和遵守”)区别开并对它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是对实际工作有益的,也是必要的。但同时,Π·E·涅特拜洛认为,适用法律规范的不仅有国家机关,此外还有社会团体和个别公民。
C·C·司徒节尼金完全否定法律规范“适用”这一术语,认为它“没有反映出对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全部实质和各个方面”,他说,“适用”法律规范的“实现”法律规范是两个同义的术语,后者和前者一样,也是表示着法律规范在生活中的实施过程。C·C·司徒节尼金认为所有这些术语只会在人们头脑中引起混乱,因此主张用“法律的遵守”和“保证法律的遵守”等术语来代替。
A·M·达尼耶良对这个问题有一种特殊的看法,他的基本论点如下:适用法律规范就是实现法的过程、实现法的形式,因此适用法律规范就是规范所因有的必要的程序形式,通过这种形式,法律规范的要求才能实现,法律规范的服务作用才能发挥出来。13
二、关于司法的概念,理论界有下列几种认识:
1.司法从广义上理解就是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窗台职人员,以及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的组织,严格依照法定各权和程序,针对具体法律事实,运用具体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仅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因此,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司法和执法没有明显区别;从狭义的角度上理解。司法要比执法范围宽泛,执法仅指行政机关,而不包括司法机关等。司法的广义既包括司法机关又包括行政机关执法。14
2.司法是“指司法主管机关对法律的运用、解释和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并以此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15美国人性生活
3.司法有两义:“①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国法学界一般称这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为法的实施。②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在中国,法的适用通常指司法适用。”16 4.司法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运用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处理,以及对这种处理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活动。”17
常见的dna提取方法及优缺点13《苏维埃法律规范适用问题讨论总结》,《国家和法的理论论文选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46—157页。
14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第42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15乔伟主编《新编法学词典》,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1985年1月第1版,第244页。
16《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1984年9月第1版,第88页。
17《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12月第1版,第433页。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25: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3545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   规范   适用   实现   社会   国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