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
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工程管理王慧 171401224 “法律文化”的概念来源于西方,首创“法律文化”一词的是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他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提出并界定了法律文化的含义。他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法律文化最初是指观念之法,即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价值、态度。但随着这个概念逐渐广泛传播,学界对中国概念逐渐形成了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是把法律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按照这种理解,一切法律现象都是文化,法律现象等于法律文化1。第二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传统。第三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意识。
中国法律文化作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根植于深厚的中华文化土壤之中,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法律智慧、政治智慧、哲学智慧和伦理智慧,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包括司法思想和司法制度在内的文化系统,在这一系统内,司法思想是核心结构,司法制度是表层结构,后者往往受到前者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儒家法律思想是其主流,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是“仁道”、“中道”、“和谐”,在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尽管没有全面贯彻儒家的仁道精神,但其中某些具体的法律制度还是体现了对仁道价值的追求。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体系。在早期,礼就是法。在后来,礼法经历了分合。
在春秋时期,铸刑鼎2、作刑书等事件代表着这个时期产生了一系列与传统的周礼不太一样的立法活动,新法与旧礼的区别逐渐明朗化。立法活动在战国达到高峰,其标志之一是商鞅改法为“律”,在词源意义上,法与礼在当时是不易区分开的。商鞅3以律代法,事实上,当时各诸侯国都在变法,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礼治等级秩序被以行政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平等秩序代替是一个历史趋势,但是东方诸国的礼治秩序根深蒂固,以新代旧殊非易事。秦国地处西鄙,野蛮落后,本来旧没有什么礼治秩序,用新的国家制定法来厘清和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相对容易。秦制代周制可以说是法律史学所说的人定法代替自然法,国家法代替原始习惯的一个例证,这是一次礼法关系的大断裂。秦法家的理论是直接为国家服务的,它是一种典型的人定法、国家法。按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它是赤裸裸的统治阶级乃至最高统治者一人的意志的反映。从整个历史长河来看,秦制可以说是中国法制文明的一个歧出,它的最大特征是按照最高统治者的需要来规定人们的权力义务,自然秩序的影子很淡,国家意志的成分很浓。从周制到秦制,再从汉制到唐制,我国古代法经历来一个礼中生法,法背于礼,再摄法归礼的“正一反一合”过程。
中国传统的治理手段是德主刑辅。在家国一体的社会状态下,其德是体现宗法精神的儒家伦理道德,其礼不是一般的文明礼仪,而是规范化、法律化的宗法伦理。社会治理不仅有威吓手段,更有教化手段,其中教化是更好的、更重要的手段。汉代董仲舒在与汉武帝的对策中提出“任德教而不任刑”,并用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到了天道的依据。董仲舒的思想后来成为汉朝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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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德鲁克1英国的拜尔就对法律文化作广义理解,认为它包括全部法律现象。
2把刑法写在鼎上
3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
并延续为整个帝制时代的主流意识形态,不但是一种思想,也转化为政策。教化和惩罚,是统治艺术中不可缺少的两手,在重教化的同时,统治者并不是忽视了惩罚。教化和惩戒两手齐施,主辅配合,这是古代社会保持和谐秩序的重要经验。
中国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有着诉讼文化心理。轻视程序正义,独重实体正义,这是学者们以今天的法理标准衡量过后或者以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之后给中国古代法的一个评语。中国从古到今,刑事案件这的当事人权利保护和证据合法性制度一直不够严密,刑讯逼供及其造成的冤假错案比较多。事实上,中国法律并不是有意轻视被告人的权利,为了保证案件结果的正确,古人发明了许多程序,如复奏、会审等,但方向不对,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时这些程序反而对被告人产生重复的程序性伤害。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讲,一些案件是非常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非要追求这个目标,只有用非常之手段,限制手段是自相矛盾,只能指标,不能治本。中国古代的家长制政治结构导致政府必须为人民负全责,既然一切权利归政府,那么一切义务也归政府,人民要求政府明察秋毫,政府也就要求自己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漏网一个坏人,这是独立司法、中立裁判办不到的,法律机关只
能采取职权主义和全能主义。行政和司法合一的制度既加强了政府执法的能力,也加强了民众对司法的期待。刑事司法追求一定有结果且结果绝对公正。由于客观事实本身难已查清,办铁案往往被异化成作铁案,司法机关动用一切手段包括刑讯逼供、伪造证据和限制翻案,来说明和维持案件结果的可信性,程序不公由此产生。所以实体正义是无法保证的,实体正义的实现和不一定非要依靠法律。法治的生命力在于程序,轻视程序公正不利于确立法制权威。
纵观中国历史,各个朝代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在西周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制度孕育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所形成的司法思想和制度决定了中国传统司法思想和制度的基本特质和基本走向,西周时期的司法思想主要包括慎刑思想和教化刑思想。西周统治者从商亡的教训中认识到德的重要性,天命是无常的,有德者居之,无德者失之。在司法中如果一味重刑辟,不讲德,就会引起民众的反抗,失去天命。为了使天命不在转移,为了使周政权能够稳固长久,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慎刑思想的具体表现第一是三宥、三赦,第二个是灾荒时减缓刑罚,这凸显了德治之下司法所应有的人道价值。第三个是对过失和偶犯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从司法技术上保证了慎刑思想能够落到实处。第四个是疑犯从轻从赦,第五个是慎刑与司法的民意参与。西周统治者重视司法的教化功能,认为司法是德政教化的重要保障,或者说是德政教化的最有效手段,通过司法的裁断和惩治,使不服教化者知所教化,改邪归正,合于德政秩序的要求。
儒家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先秦时期和秦汉以后儒家代表人物的司法思想。孔子4的法律思想主要建立在
仁的基础上。孔子提出了仁与宽刑慎杀的思想,在教化和刑罚之间,孔子首选教化,主张先教后刑。孔子重视司法官明察秋毫的能力,所以他有公正司法与无讼思想。孟子5主张性善论和仁政说,他认为,既然人性本善,既然要实行仁政,就要多采用道德教化的手段,不轻易施用刑罚。从维护等级制出发,孟子强调司法特权,认为“君子犯义,小人犯刑”。为了维护君臣,董仲舒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学说,并将其神秘化。他注重教化与司法的从属地位,
品牌诉求4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教育家
5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强调礼乐教化对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性。朱熹6是继孔子、孟子、董仲舒之后儒家又一重要代表人物。他集中了宋代理学的成就,又吸收了佛家、又吸收了佛家、道家的一些思想,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理学思想体系。在朱熹的理学体系中,天理是一个核心概念,也是朱熹思想体系的精髓所在。他认为天理的司法的原则,司法最终是以维护封建伦常为原则,以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等关系作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凡是违背伦常关系的犯罪必然严加惩罚。朱熹也主张刑罚以严为本,主张严刑,反对宽政宽刑,他的严刑主张主要体现在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等方面。
银监会2013年8号文法家代表人物都有关于法律思想的论述。管仲重视刑赏作用,强调慎重用刑,主张司法公正。子产的法律思想有折衷礼法、宽猛相济的特点。商鞅在人性上来论证实施赏罚的必要性,他的重刑论具体表
现在对奸邪、盗贼等犯罪实施死刑并连坐,《汉书·刑法志》有记载“秦用商鞅连坐之法,造参夷之诛。”7商鞅主张轻罪重刑,反对重罪轻刑。商鞅主张司法要遵循公正性和平等性两个原则。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仁和礼成为司法裁量的主要原则,以最终实现仁政理想。“仁”是终极理想,所以具有普遍主义的特征。“礼”是可操作的规范,因人因事而异。“仁”是儒家伦理思想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在“仁”的原则下,儒家普遍的主张是明德慎罚,注重教化。由儒家开创的以“仁”为原则、在司法中体现仁政理想的传统一直得到以皇帝为代表的传统司法官的青睐,尤其是身兼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皇帝更是在仁义的名义下主宰司法活动,以博得仁政的美名。
谈到中国传统证据制度,人们往往想到所谓的刑讯逼供,似乎古代法官把刑讯作为获取证据的唯一途径,又似乎古代的刑讯不受任何限制,这种看法显然失之于片面。秦时司法官员审理案件虽重视口供,但并不轻信口供,也不把口供当成是获取证据的唯一途径。实际上,当时很重视通过勘验的方法获取物证。汉代在证据制度方面基本继承了秦代,至唐代,刑讯制度已臻于完善化,与秦汉时期的拷讯制度比起来,唐代的拷讯制度更加细密化和完善化了,而且强化了依法拷决的理念。唐代还确立了据状断之8与众证定罪的证据原则,反映了封建证据制度的进步,该制度体现了一种先进的法律理性,它对偏口供的传统证据观的一种否定,它在中国证据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过去有一段之间我国曾经把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部分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如此一
来,由于高级人民法院可能是死刑案件的终审法院,所以这种自己审理、自己核准的做法实际上等于取消了死刑核准这一程序,由此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和死刑的滥用,同时这一做法也不利于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我国古代的死刑覆审制度是一种特别的死刑救济程序,它是随着斩绞刑的立决、监候制度化之后而产生的一种针对斩绞监候案件的新的司法程序。而我们知道,法律是有限理性的产物,它并非绝对真理。过度僵硬的法律其实施后果可能与立法者与民众的良好愿望相背而驰,而赦免这种由皇帝自上而下施加恩泽的德治的手段正是弥补机械执法的柔韧剂。在历史上,无论我国还是欧洲各国都曾经采取过很多种死刑执行方式,其中许多非常残酷野蛮,比如我国古代的凌迟,欧洲中世纪的轮刑。但是,时至今日,不仅许多国家已废除死刑,而且在目前保留死刑的各国,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日渐人道,造成死囚犯身体痛苦的程度越来越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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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朝著名的理学家、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诗人
让朋友圈清清爽爽7所谓“参夷之诛”,即诛灭三族,可见刑罚之残酷。
8中国古代“据状断之”证据规则是“据供辞定罪”首要规则的补充规则,具有相对独立性。
些国家主要采取的死刑执行方式是决和绞首,比如日本即采用绞首刑,我国则同时采用决和注射的方式,美国也以注射方式为主要的死刑执行方式。在我国整个刑罚史来看,隋唐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定刑罚最为轻缓的时期。因为在此之前及以后,法定的死刑等级或种类都比隋唐律中要多,比如汉代
时法定的死刑有三种,即腰斩和弃市。
中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内容广博精深,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足以资鉴今人,值得我们认真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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