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下列侵害安全生产行为,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故意破坏、损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 违规关闭、停用或者破坏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 伪造、篡改、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欺骗有关安全生产信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验收、鉴定,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5. 私自提供虚假安全检测报告、评价材料等,误导有关方面判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短蛸    6. 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7. 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
    8. 单位违规安排未经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安全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9. 违反规定不落实安全措施,组织或者强行执行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10. 违反火灾防控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消防设施,造成重大火灾事故;
    11. 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违反第二条规定的,根据其危害后果的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1.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危害后果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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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危害后果较轻微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选点
    5. 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经济问题探索>期间核查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过失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1.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过失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五条 对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处罚,并可以并处罚金:
    1. 已知或者应知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关措施防范事故的;
    2. 流程、程序、规定及时掌握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
    3. 在安全管理体系中,下达虚假指令、不适当指令,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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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下属进行纵容、包庇或者纠正不力的。
    第六条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不妨碍对该行为人依法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列举的危害安全生产行为,如果有其他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规定,依照该专门法律规定处罚。
    第八条 本修正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5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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