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国际法1-3章(白明宏)

第一章
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国内法有强制机关5效力范围不同:整个国际社会;国内法是国家内部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
偿权)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条件1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能力C.是实体
国际法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物质因素 ,心理因素。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5,公允及善良原则,6,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7准条约,软法。
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 国际条约:1)直接使用国际条约,2)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A,确立管辖权。B,修改法律,补充相应条文。C,指定专门的法律法规。2,中国使用习惯法的一个实例:是在有关国际公约产生之前使用外交和领事关系的习惯法燃料管理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念:被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国际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公认方式:国内法,双边条约,国际条约。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
法的基础:基本原则是具体原则产生的基础 ,是判断具体原则是否有效的标准。5,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当时方必须绝对遵循。7项基本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公交站台
由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在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主权是国家独立处理内外事物的权力互相尊重主权即国家在对外交往中,相互尊重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互相尊重领土完是指国家主权不受侵犯,即国家领土不可残失,不可肢解,不可侵占。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
五个原则的相互关系: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是其他各项原则的基础,其他各项原则是主权原则的引申发展和具体化,它们反过来又丰富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并为主权原则的实现提供保障。
第一项原则是基础,2,3,4是条件,和平共处即使一项原则,又是总的目的,所以我们陈无线原则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的地位意义:1,与年个个 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直,2,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是对其创造性发展。3,坚持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原则。所以五项原则是指导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的准则。
第2章
国家: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国家四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2,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资源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3,梵蒂冈市国
国家的基本权利:每个国家依据主权而当然享有的权利,是国家不课缺少和生存有关的权利,因此是国际法确认的不课剥夺和不课侵犯的。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包括防御权和自卫权)和管辖权。
管辖原则五星电器加盟:属地,属人,保护性,普遍性管辖。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我国对国家豁免范围的立场,坚持绝对豁免,但做出例外规定。
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且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新国家产生的情势:独立,合并,分离,国家解体而分立。
国家承认的条件:1,新产生的国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2,新国家必须是复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美国中立政策的具体表现。30年代初,遭受经济危机深重打击的美国,为避免在争夺国际市场的外交活动中陷于失败,决定实行以孤立主义为标志的中立政策。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东北。美国不但不谴责这一侵略行动,反而与日本密商谅解。1932年1月3日,日本侵占锦州,进逼中国关内。7日,美国国务卿
汀生照会中国和日本政府,对日本强占中国东北的局面和足以损害美在华权益,违反“门户开放”及中日间的任何协定、条约,美国均不予承认。但在次日,美国国务院又表示美无意干涉“日本在满洲的合法条约权利”。此即史汀生主义,其实质是企图以牺牲中国东北来维护美在华的权益。它是此后一个时期美对华政策的基本方针。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1,寄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就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因此两国会建立外交关系和零食关系,互设使馆和领事馆,通常也会签订各种条约,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但事实上的承认不产生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效果,也不导致发生政治关系。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累计股票期权中国与继承问题westlaw:1,关于条约的继承实践:中国对解放以前的旧条约的原则是区别对待,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分别审查决定如何处理,或承认,或废除,修改,重订。2,关于财产的继承。有权继承解放前中国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3,关于债务继承的实践:恶意债务中国一律不承认。
第三章
国籍:指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而隶属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家是区分本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依据。
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取得国籍:血统主义,出生的主义和混合主义。我2,以入籍取得国籍:自愿申请和法律规定(婚姻,收养,认领认知,国家继承。
中国国籍法的特点,原则:1,采取混合制原则赋予院士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辅。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3,减少或者消灭无国籍状态,4,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男女平等。5,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回复,采取资源申请和审批相结合。
外国人待遇标准:1国民待遇:根据条约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根据条约,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公民或者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者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某种权利,需依该外国人的国籍国给予该国在其境内的公民同等的权利为前提。4,普遍优惠制:在南北关系中,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享受减免灌水的优惠,而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则不享有相应优惠。
外交保护: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违反国际法的侵害时通过外交途径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引渡的效果:一般要求请求国在得到被引渡的人犯后,对其审判或处罚要遵守特定罪行原则。
引渡1、概念:引渡:指国家根据条约或给予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请求引渡的国家可以使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或受害国,也可以是犯罪人的国籍国。引渡的对象就人而言,可以是任何犯罪者。
2、政治犯不引渡:行刺条款、危害人类严重犯罪;
3、本国人不引渡;
4、引渡依据:条约、互惠;
5、条件、程序:(1)条件:符合相同原则,即被指控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的法律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2)所指控的罪行达到一定的严重性。2)程序: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国审查----执行  特定罪行与不转渡原则
6、拒绝引渡的理由:(1)强制性:政治性犯罪不引渡,种族、民族、宗教等原则不引渡;(2)任意性:本国公民已诉讼或诉讼终结,死刑犯(除非保证不执行),人道主义;
庇护1、概念:一般是国家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期入境、居留,拒绝本国引渡给予保护的行为。
tc165中国挂于印度和庇护的法律依据和原则:1、依据:条约或互惠;
2、原则:A不引渡本国国民,B罪行相同,C允许按规定的理由拒绝引渡,D罪行特定
南森护照:使难民与其所在国获得合法设分。1951联合国主持签订《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
关于难民的驱逐:不推回原则:除非有政党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改过安全,或者难民已经被生效的判决确认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从而构成对改过社会的危险,该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由于她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谋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45: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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