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2013.06.15
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        改用“国际法”
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海曼明斯基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
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主体
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所确认。4、
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所普遍接受。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组织4、主权
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国: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独立国: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附属国:由于封建或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只能行使部分主权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国家主权根本体现
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力。
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领土管辖:领土范围内一切人和物
国籍管辖:国内国外的本国人
保护性管辖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家或公民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普遍管辖:普遍危害共同利益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承认: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承认的特征:1、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做的单方行为
2、对出现事实的确认,表明愿意建交的愿望。
3、引起一定法律效果
对国家承认的四种场合: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对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是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他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以上两者联系区别:新国家产生,总是建立新政府,承认新国家承认新政府。
趁人新国家政府也就承认了新国家。政府不同于国家,既存国家政权更迭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承认的方式
明示:1、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国
内存数据库2、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议定书或条约,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
3、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
默示
1、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条约。2、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3、建立领事关系
法律承认的效果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事实承认:承认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在承认国法院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地接通商协定非政治协定
接受领事商务代表。
宵禁令是什么意思>假如没有灰尘教学设计国家法上的继承:国家法上的权利义务有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领土变更类型:分裂、合并、分离、独立、割让。
条约的继承: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游戏哦啊的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国家的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国家财产继承的一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两个原则:财产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定义: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意义:1、追究,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2、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
3、对于维持正常国际关系起巨大作用。
过失责任:国家故意或过失而违反国际义务的原则。
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存在2、加害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行为。3、加害者主观上有过错。4、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王克礼
杨汇泉
国际不法行为
主观要件:某国某一行为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国家行为。
客观要件: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免除:同意、国际不法行为对抗措施、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国有化。
国际损害责任免除:1、、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2、发射空间物中、空间物地球表面以外,发射国无过失。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形式:1、限制主权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
国际损害的责任刑事——赔偿
分论
第七章;领土法
领土:出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及陆地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所有权、管辖权、主权不容侵犯。
领土组成部分:
领陆:疆界以内陆地包括岛屿
领水: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内水: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
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叫内河。
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界河。
传统领土变更方式:1、先占(对象无主地,主体为国家,有效占领,有效占领为限不能主张连带)2、时效3、添附4、割让5征服
现代领土变更新方式:1、民族自决2、公民投票3、收复失地4、交换领土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共管2、租借3、势力范围4、国际地役
边界: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
《南极条约》主要内容:1只能用于和平目的2、在科学调查方面进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要求4、实行国际监督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第八章;海洋法
内海: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海域。
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或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基线:一国的领海或内水之间的界限,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及沿岸的低潮线。
直线基线:在海岸上和海岸附近的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划出一条条相连接的直线,构成一条折线。
无害通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通过一国的领海。
毗连区: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公海法律制度:1、公海航行和管辖2、制止海盗行为3、禁止贩运奴隶4、禁止贩运5、禁止从公海上进行非法广播6、登临权: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现役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7、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8、捕鱼制度9、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10、防止海洋污染。
第九章;空间法
见课本
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意义:1、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依据。2、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3、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依血统原则、依出生地原则、前两者结合)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双重国籍问题      课本242
外交保护: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
为的侵害。
国民待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最惠国待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互惠待遇: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给予对方公民同等待遇。
差别待遇: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
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杯盖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溯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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