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管理规定

医院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是了解、掌握国内外最新知识及学术动态、 交流临床经验的重要途径。为合理利用医院的继续教育经费,达到既节约开支,又能收 到继续教育的目的,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参加会议人员资格
第二条    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业绩突出者。
第三条    原则上在本院工作 5 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含中级职 称)或硕士学位获得者。
第四条    有以下问题者不予批准参加学术活动或短期学习
1、有较严重的医德医风问题,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者。
2、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到位,引致纠纷给医院造成损失和影响者。
3、院内培训学分不达标者。
4、年度三基考核不达标者。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范围
第五条 由中华医学会总会及中华医学会各学科分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由中 华医学会各学科分会与地方医学会(或学科分会)合作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此类学 术会议的通知上必须盖有中华医学会公章(学术会务部章)或者中华医学会各学科分会 公章;中华医学会各分会公章以及地方医学会公章(学术会务部章)或者地方医学会各学科分会公章。
第六条    由省市级医学会/医师学会各学科分会主办的医学年会或学术会议。此类 会议的通知上必须盖有省级或市级学会各学科分会公章。
第七条    行管及工勤管理人员所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是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及中国医 院管理学会的各专业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或对应的本省(市)学会在本省内召开的学术会议。
第八条    上述各级医学会/医师学会召开的委员(理事)工作会议;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会议属继续医学教育范围内的可获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会议,医院报销会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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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由国家、省、市或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包括专科医院)的法定或指定培训。
第十条 担任医学学术刊物的编委会成员(编委委员及以上职务)可参加该杂志召 开的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获省级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学科带头人)三年可参加一次国际学术 会议。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持正式国际邀请函和大会发言通知,视专业发 展需要情况,经医院审核同意后,方能参加。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批准参加短期培训班。根据医院的学科建设规划及重点人才培 养计划,可有选择地批准相关人员参加短期培训班,但必须经分管院长亲自审批。
第十三条 出席各种学术会议,费用不需要医院报销者,仍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否则按私自外出处理。
第四章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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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市级各专业学会委员、理事、学术刊物编委委员及以上职务者可参加 其专业学会召集的会议各 1 次,参加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原则上一次不超过 2 人参加。
第十五条 正高专业技术人员或学科带头人可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参照第三章参 会范围)1 次。
第十六条    凡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者,可参加相关专业国家级学术会议 1 次。
第十七条 承担科研课题的项目负责人除参加医院审批的学术会议外,可每年参加 课题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会议 2 次,不受科内外出参加同一学术会议总人数的限制。
传染病评价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各类文化机构组织召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术水平不高的各类 学术会议和培训班。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凡要求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人员,本人持会议通知,到科教部 审核,备案,条件符合者领取外出学习培训审批单,分别由所在科室主任,科教部负责 人同意,报分管科教副院长及分管业务副院长签字批准。
第二十条 会议审批实行归口管理,按程序审批,杜绝越级审批、乱开口子的混乱 现象。凡未按程序审批、科教部未备案者,计财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要前提安排好科室工作,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 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并停止其下一年度参会资格。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院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会议、专项培训的经费进行预算管理, 实行以科室为单位,按人头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500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元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图书馆 / 血红素加氧酶 / 年,科主任根据科室 年度继教经费总预算,按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合理分配学习培训经费,积极组织科内 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担任各级专业委员会委员、理事者按以下标准追加继教经费:国家 级 3000 / / 年,省级 1500 / / 年,经费随科室人员及委员职务变化按年度调 整。经费划拨到各科室,由科主任掌握使用,当年所余经费,次年不再续用。
第二十三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在项目周期内可以参加与科研相关的学术活 动,支出列入科研课题经费,费用报销按医院财务相关制度标准及科研项目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会人员外出学习后,回院一周之内,在科内进行学习交流(科主任 组织)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五条 报销范围: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贴等,标准按照财务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报销程序: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经费的报销,持审批单、会议通知、正 规票据等到经计财部、审计部核定盖章后,由各科室主任签字同意报销。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者,应按期直达旅程按时往返,若绕道或中 途逗留,违者,其绕道或中途逗留费用、补助由本人自理,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术会议差旅费报销项目不得超标,严格按医院财务报销规定中差旅 费报销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时间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学术会议规定时间,特 殊情况需
提前向科室负责人、科教部汇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学术活动时间; 科室负责人需延长学术活动时间应经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    离、退休人员及返聘人员参加学术会议经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    假期及假日期间在旅游区举办的各种会议一律不予报销(含专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教部负责解释,已有规定若与本规定有相悖处,按照本规 定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20: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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