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校与国际、国内院校、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学科发展需要、提升科研能力组织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技处为学校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凡我校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以及在这些组织中担任负责人(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在学校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⒈ 萌发菌学术会议: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⒉ 学术访问、科学考察;⒊ 针织圆机学术沙龙、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⒋ 学术团体的学术性活动。
第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班昭续汉书
学校科技处为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校级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资助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的管理及全校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安排和组织管理等事项。
学校科技处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有关规定,确认我校参加的国内外学术团体的性质和等级;
克什米尔
审批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挂靠我校的申请,或我校以团体成员形式加入上述学术团体的具体事宜;
推荐我校教师在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
dcns制定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协助校内各二级单位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进行协调工作;
其他重要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每年定期向学校科技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
每年定期向学校科技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资料和总结报告、挂靠本单位的学术团体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资料;
负责本单位教师的学术讲座、本单位的学术沙龙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申请参加国外各类学术会议活动的审核;
配合学校科技处做好其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工作。
6.负责二级单位及下属科室主(承)办学术活动的具体会务工作。
第六条  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使学校和国家知识产权受到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任何学术交流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术交流活动主(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交流活动的政治性和社会影响负责。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由各二级单位及下属单位科室主(承)办的学术活动,由二级单位审核学术活动有关情况(会议地点、经费来源及预算等);以学校名义主(承)办的学术活动,由二级学院将学术活动有关情况(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人数、经费来源及预算等)上报科技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承诺或向专业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术会议的经费来源,主要为代表会务费,上级拨款、自筹等。要根据“勤俭节约,以会养会,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条  学术会议应本着小、专、精的原则,力求简朴、节约,安排合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十一条不真正连带责任  结余经费,原则上由各具体承办单位留用,作为教学、科研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私分经费。
第十二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各具体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会议纪要,资料汇编和经费详细开支情况等汇报学校科技处。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科研人员参加国外及省外重大学术活动需按学校有关请假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  参加学术活动的费用,原则上从科研人员承担或参加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国家及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发起、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批准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教师,应在回国或回校后一个月内在学校或本单位做一次学术报告,通报在国外科学研究情况及所掌握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及动态。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8:27: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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