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阐释论中的三个主要概念

论公共阐释论中的三个主要概念
作者:李一帅
来源:《学习与探索》 2019年第5期
    摘要:“公共”一词在东西方文化中的起源与发展不同,西方的“公共”强调共享视觉与空间,立足于体行为的自发性、自觉性;而中国的“公共”强调“平等”“公正”“公平”的概念,立足于个体与体的规范和准则。公共阐释论既有“语言—认识”阐释行为上的共享职能,又有阐释话语中的规范和准则。公共阐释论中“理解主体文本—阐释者”三者的关系是以“文本”为中心展开的,阐释活动是连接他们所有之间彼此关系的纽带,文本的主体位置不变,理解主体和阐释者循环围绕文本进行公共阐释。公共阐释论中的公共理性是一种理性共识,正如有感性美与理性美的区分,人与人之间先进入感性共识,而后走向具有知性层面和伦理层面的理性共识,公共阐释的过程即是寻理性共识的过程。
    关键词:公共阐释论;公共;文本;理性
    中图分类号:I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9)05-0127-06永嘉昆剧
    作者简介:李一帅,1987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哲学博士。
     
    20世纪诸多西方文论在阐释与解释、形式与范式、结构与解构中完成了一次次“语言的狂欢”。诚然,20世纪主流西方阐释学文论对我们的文艺探讨起到了不可遮蔽的作用,借用西方阐释学文论,中国学界在阐释学中绽放了世纪之交前后十几年文艺争鸣的火花,但用“意志论”“存在论”“解释学”等20世纪西方文论观来解决我们中国当今文艺问题却未必再合适。为解决中国阐释学如今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张江教授提出了“公共阐释论”[1],旨在反思西方阐释学中的问题,通过阐释来构建与他者的对话,通过对话和倾听,在自我与他者之间开辟出新的共享型精神场域,让阐释在理性的交流中获得新的价值。
    一、作为“阐释”意义中的“公共”周亮李美玲
    关于“公共”一词,哈贝马斯曾经进行过系统考察。他认为在17世纪中叶,英国率先使用Public来代表“世界”或“人类”,法国用Le Public代表“公众”。兴起于18世纪德国的“公众”概念,则主要指“阅读世界”或“世界”。在一个具体空间围绕着表演家的公众和从事阅读的公众都可以进行批判,这种公断具有公共性(Publicity),而这种批判行为本身体现为“公众舆论”(Public Opinion)。对于哈贝马斯构造的“公共”概念体系,一些学者并不认同,比如美国学者罗威廉认为:“哈贝马斯孕育的‘ffentlichkeit’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合被翻译成‘公共性’‘公共’‘公共舆论’和‘公共领域’,为对国家—社会问题的诸多方面感兴趣的欧美历史学家们提供了一套词汇。”[2]西方另一个代表“公共”的词语是由古希腊语发展而来的“Common”。在古希腊社
会里,公共是一种成年男子参加的政治共同体,主要的目的是建立以“最大的善”为目标的规则。以Common为根本概念衍生的Common Good被解释为“公共利益”,这“是一种与人的社会观念密切相关的概念”[3],它将人和社会以物质显性的形式绑定在了一起。
    与西方十六七世纪对应的中国清朝早已实施了大规模的贸易往来,开始有了像“酒馆”“茶馆”这样的公共空间,但作为与“私”对应的“公”的概念其实早就已经存在。公元前3世纪,《尔雅》把“公”定义为“无私”;《说文解字》也从词源学的角度解释“公”即为“背私”,因“私”被看为有“私人的”与“自私的”两层意思,所以“公”字中就带有正义性质,“不徇私”即为“公”。《礼记·礼运》中也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之句,这里的“公”也是“大同”“平等”的意思,指的是一种和谐一致的个人利益的总和。而“公共”一词在《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中记载道:“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这里的“公共”意为古代社会中追求以法实现公正、平等的理想核心。直到近代,梁启超提出“公共心”的概念,对中国人缺乏“公共心”进行了批判:“然团体之公益,与个人之私利,时相枘凿而不可得兼也,则不可不牺牲个人之私利,以保持团体之公益。”[4]展现了当时的梁启超对公民享有平等权力并履行权力的理想。
    纵观中西方对“公”“公共”“公共性”等概念起源的考查和释义,西方的“公共”强调的是一种共享视觉性与共享空间性;而中国对“公”“公共”的理解则更强调于对“平等”“公正”“公平”等概念实现的理想和态度。也就是说,西方的“公共”的演变是一种带有社会学性质的“公共”,强调体行为的自发性、自觉性;而中国的“公共”演变是一种带有法学性质的“公共”,强调个体与体的规范和准则。今天的“公共”早已不是一种
生态学报单一的概念表达,它已经从社会学、法学领域扩展到政治学、国际关系学、艺术学等领域。而“公共阐释论”是对“公共”概念领域的又一次扩充,向着文学、美学、文化哲学等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公共阐释论在当下发挥着“公共”上的综合意义,以阐释的形式形成了体的话语连接,既有“语言—认识”行为上的共享职能,又有话语中的准则和规范,所以公共阐释论的开拓性在于文本阐释行为向着公众体的介入,它以“哲学、历史、文学、艺术学”等人文学科内容为阐释内容,又是以“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学科方法为阐释方法的“语言—认识”综合行为体系。《公共阐释论纲》提出:“阐释意义上的‘交流’是指,通过对话和倾听,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开辟可共享的精神场域,阐释由此而实现价值。”[1]“公共阐释”强调精神共享性,与以往的个人阐释不同,它更强调以体为基准的阐释,但是阐释的主题和话题可以是个人提供的,阐释行为是体的。阐释者与阐释者之间形成一种共享自觉,“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1]。“公共阐释”是以文本为对象的阐释,它要求以历史为前提来分享、交流而达到公共理性的目的性,又具有人人可以参与其中平等发言与对话的权力,同时具有理性、合法性边界的约束力,为开始展开体性阐释提供了前提。
    “公共阐释”这种共享性阐释必然需要公众的参与,公众的审美趣味和标准决定了阐释的质量和标准,公众是否能够做到知识、观念与理性兼备显得尤为重要。以公众为“理解主体”和“阐释者”,以“艺术品”为“被理解对象”的“公共艺术”和“公共阐释”有着相似之处,“公共艺术”是现象先行,“公共阐释”是理论先
行,通过对“公共艺术”的反思和探讨,可以为“公共阐释”的“理解主体”“阐释者”“被理解客体”三者关系提供更有力的支点。“公共艺术”作为一种艺术进入公共领域的新形式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公众通过对同一空间中的艺术共享,来产生自己的理解,使与他人的交流与阐释获得新的意义。公众阐释的对象为绘画、雕塑、建筑、装置艺术等艺术品,艺术品的放置也是可以供公众自由进出的空间,如广场、公园、剧院、商场等公共场域,而艺术品所体现的意义是可以供多方探讨的,“它(公共艺术)超越了物质层面的城市使用者聚居在一起,并通过价值体系和相关的表述来支撑维持他们”[5]。学术界普遍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中国各大中型城市和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增加,公共艺术在中国也得到了发展,逐渐从城市公共领域扩大到其他公共领域。例如,深圳的城市雕塑《深圳人的一天》就是公共生活、公共艺术与公共精神结合的体现。
    “公共阐释”与“公共艺术”有着诸多相似之处:第一,在理解的对象上,艺术品和文本一样是被阐释的对象,艺术品的观赏者和文本的阅读者在对对象进行审视之后进行交流和阐释,艺术品和文本为人与人寻求交流之间到了中介物。第二,在阐释的过程中,都构成一个三角关系,即理解主体—被理解对象—阐释者三者之间的一种稳定性关系。第三,艺术品或者文本等被理解的对象都一定要具有“可议性”,也正是《公共阐释论纲》提出的“可公度”或“公度性阐释”,理解主体要对分析对象的潜在价值和意义有一定的预判。第四,都需要在同一空间之中才能得到阐释和发挥,“公共艺术”基本是在实体空间,“公共阐释”可以在实体空间,也可在虚体空间,且在当下以互联网、移动网络等虚拟空间为主。微生物过滤器
求医问药    虽然作为“公共”意义上的“公共阐释”与“公共艺术”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公共阐释”需要开创的是一种元理论,在看到“公共艺术”给公众带来更多审美趣味、提高审美水平的同时,也需要正视“公共艺术”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艺术欣赏,知识精英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观念容易形成断层,即“公共艺术”的标准和规则由知识精英体建立,但是知识精英体和社会公众的审美接受标准存在差异,而他们都必须作为公众的一部分来自觉消解这种差异性。同样,在“公共阐释”的过程中也会遇到文本的选择问题,知识精英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理解差异问题,“公共阐释”中的话语权主导问题等等。
    在21世纪这个以电子媒介传播为主的时代,文本的电子传播既方便又快捷,话语探讨的文字、声音、影像资料传播也十分迅速,“公共阐释”具有前所未有的优势。人与人之间、人与体之间、体与体之间对理论理解充满了异质性,通过文本来平等对话沟通,寻求异质性中的同质性,这种同质性,也正是“公共阐释”中要寻的“公共理性”。越来越多的人通过“阐释”过程获得新知和意义,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阐释消费、阐释伦理、阐释自律等问题,也需要在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公共阐释”机制,让“公共阐释”作为一种“公共”原始意义上的共享对话发挥最大作用。
    二、作为“主体”位置中的“文本”摩托罗拉l2
    伽达默尔告诉我们,“文本”这一概念进入现代语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圣经的文本,通过布道和教义实现阐释,在这种情况下,文本就是解释的基础,同时又是信仰的真理;文本的另一种使用和音乐有关,是歌曲
或者乐曲的文本,音符乐谱的纸上表达方式。这两种文本使用方式都源于古罗马时代后期法官对语言使用的定义,即根据贾斯丁尼安一世的法典来克服解释和应用的争议。伽达默尔考证的文本最初意义正是说明文本最初是一种给定物,人根据文本的内容一五一十地进行传播和呈现,不能加入自己的理解和创造。文本作为一个意义本体,和读者一对一地接触,且读者不进行解释,只进行内容上的传播,使人们以一种“知识形态”获得文本的内容。但随着“文本”意义和领域的扩大,文本不得不和人产生一种解释关系:“在各种情况下,无论是说的或是写的文本,对文本的理解依靠交流的条件,这些条件超出了所说之物的仅仅编了码的意义内容。”[6]62通过交流使文本生成了新的意义,且在交流中我们有交流的对象或者潜在交流的对象,才能提供给文本一个重新生成意义的动因,而“诠释学的任务就是要解释这种理解之谜,理解不是心灵之间的神秘交流,而是一种对共同意义的分有(Tcilhabc)”[7]。
    《公共阐释论纲》提出,在理解和交流过程中,“理解的主体、被理解的对象、阐释者”三者之间需要构成一个相互融合的多方共同体。一般来说,被理解的对象就是文本,公共阐释所要建立的是一种体阐释,这种体阐释和以往的文本与读者一对一的关系不同,它是“理解主体—文本—阐释者”之间建立的一种三角关系,他们三者之间各自形成一个三角关系,但又不是一种单一的三角关系,每一个理解主体可能与不同的阐释者构成不同的三角关系,每一个阐释者也可能和不同的理解主体构成不同的三角关系,一个理解主体可能和多个阐释者构成一个大三角关系,一个阐释者也可能和多个理解主体构成一个大三角关系:“理解主体—文本—阐释者”三者的关系是以文本为中心展开的,“阐释”是连接他们所有之间彼此关
系的纽带,但阐释者和理解主体之间的身份也可能发生挪移和互用。伽达默尔也曾经指出:“‘原始的读者’这一概念极为模糊,这一点我在别处已经强调。”[6]62在遇到“口头文学”“书信文学”“访谈”等有明确理解主体的文学形式时,我们可以认为理解主体有明确指向。如果文本中没有特意强调是写给某个人或者某个体,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每个人既是理解主体又是阐释者?对于这种复杂情况,或者我们可以理解为最先对文本进行理解和阐释的人为理解主体,后面加入进来参与对话讨论的为阐释者,当然,每个人都可以直接对文本进行第一阐释,也就是可以同时存在多个理解主体,而接着某一理解主体的论点继续讨论的人,即为这一论点线上的阐释者。
    但是不论理解主体还是阐释者的更替,唯一不变的是文本的主体位置。当文本作为内容的时候,它依然是一个意义本体,但当文本进入公共阐释的时候,文本则变成了阐释内容的主体。这不同于之前伽达默尔把整个语言看成一种主体,语言作为主体是针对一种人类普遍认知行为而言,认为理解本身存在于语言中,语言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自身的行为。“公共阐释”强调的是体阐释行为之后生成的公共理性,语言当然是阐释的直接介质,但是对于“理解主体—文本—阐释者”三者关系而言,文本才是承载阐释者们体阐释的舞台,文本的主体位置不移动,理解主体和阐释者循环围绕文本进行公共阐释。此时的文本就如广场上的雕塑,任来自各方的观赏者进行观摩和阐释,正是因为文本的内涵和意义是开放的,所以才会使得阐释者们不断提出新意,最终达到“公共阐释与文本对话交流,在交流中求证文本意义,达成理解与融合”[1]。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39: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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