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6.26
【字 号】浙政办发〔2015〕79号
【施行日期】2015.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5〕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培育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打造更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澎湃新闻背景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生态环alzheimer
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导向,有效整合资源,加强政策集成,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进一步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呈现出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活跃、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培育1000家以上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聚集创业投资机构300家以上,管理资金规模3000亿元以上,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创业创新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吸引科技创业创新人才50万人以上;孵化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300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000家以上,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培养创业导师5000人以上;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业创新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努力打造创业天堂、创新高地。
  二、发展方向
  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孵化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
  (一)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二)专业化。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在重点培育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信息技术产业,持续培育的支撑引领传统产业升级的高端微型服务器、新型专用芯片、多功能传感器、新型控制器、高端显示器、业务软件等专用电子及软件产业,着力培育的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端装备、健康、海洋开发等领域的新兴产业,加快培育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交易、数字内容、电子商务以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服务业中,加快构建产业特鲜明、相关服务资源集聚、创业主体优势互补的众创空间。冯永军
  (三)集成化。加强政策集成,完善创业创新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业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服务集成,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
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研发测试、投资路演、交流推介、人才引进与培训、技术转移、市场推广等全链条服务;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业创新效率。
  (四)网络化。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的创业创新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依托网络,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特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广大创业创新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一)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发展。针对初创企业急需解决的资金问题,以资本为核心和纽带,聚集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依托其平台吸引汇集优质的创业项目,为创业企业
提供融资服务,并帮助企业对接配套资源,发展投资促进类众创空间。以提升创业者的综合能力为目标,充分利用丰富的人脉资源,邀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投资专家、行业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教育和培训辅导,发展培训辅导类众创空间。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以服务移动互联网企业为主,提供行业社交网络、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及产业链资源支持,协助优质创业项目与资本对接,帮助互联网行业创业者成长,发展专业服务类众创空间。在互联网技术、开发和制造工具的基础上,以服务创客体和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标,为创客提供互联网开源硬件平台、开放实验室、加工车间、产品设计辅导、供应链管理服务和创意思想碰撞交流的空间,发展创客孵化类众创空间。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机构利用自身优势,面向创业企业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包括宣传、信息、投资等各种资源在内的综合性创业服务,发展其他各具特的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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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降低运营成本。当地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对依托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众创空间,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纳入众创空间管理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培育各类创业主体
  (一)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业。以更大力度实施“千人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带动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整合各类重大人才工程,实施国内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对入选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为3年,资助期限内对每个团队投入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团队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各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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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鼓励大学生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设创业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推进高校创业教育学院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对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助和带动就业补助等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在浙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入就业地,也可申领《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集体户。
  (三)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赋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按60—95%的比率,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该股权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征。
  (四)鼓励知名企业推动员工创业。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企业员工和产业链相关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平台,形成开放的产业生态圈,培育和孵化具有前沿技术和全新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
  五、健全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发挥省、市、县三级及高新园区设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创业投资种子资金和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
小微企业。发挥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和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市、县(市、区)政府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增加投入,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等子基金支持创业创新活动。对于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初创期、中早期创业创新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每年对全省众创空间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鼓励采用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利用政府发放“创新券”鼓励和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为创客提供服务,对各市、县(市、区)在“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服务创客的支出,由省财政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绩作为绩效因素给予奖励。省财政对培育、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进行绩效奖励。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9:33: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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