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dx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7.17
【文 号】国质检食[2003]212号
【施行日期】2003.07.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设计工业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食[2003]212号)
科学管理研究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总局组织检验检疫专家起草了《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凡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新的要求有冲突的均按新的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务于8月20日前反馈到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供港澳禽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仍按原规定执行)。
  另请各局将本单位辖区内符合本要求条件的备案肉禽饲养场名单、地址、一次出栏量等详细情况于8月20日前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03年7月17日
附件: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动物疫情及疫苗、兽药、农药和饲料等的使用情况,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不能确认满足要求的,
  不得出口。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供货饲养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饲养场必须符合《出口备案饲养场基本兽医卫生要求(试行)》(见附1)。各检验检疫机
构要不定期对备案饲养场进行监督检查,每批肉禽饲养周期内至少检查一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的要求和规定在养殖环节均得到有效落实。并开展出栏前的疫情、健康卫生状况、用药情况及兽医监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准用于屠宰加工。
  (五)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对备案饲养场实行“五统一”管理方式(即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屠宰加工),出口加工注册企业要与家禽饲养场签订饲养合同,明确饲养场应达到的要求。
  二、饲养场的监督管理
  (一)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必须对备案饲养场拥有管理权,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管理。
  (二)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每个备案饲养场必须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设立兽医工作室。专职兽医负责备案饲养场的免疫、防疫、疫病控制和用药管理,监督指导备案饲养场的各项活动。备案饲养场必须接受出口加工注册企业派出的专职兽医对饲养全过程的疫病控制、用药指导和动物保健的管理,并有完善的记录。专职兽医有权对饲养期内的异常情况及时已二酸
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专职兽医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应完善兽医管理体系,设立不同层次的兽医责任制,加强对各级兽医的指导、监督。
  (三)饲养场在每一批肉禽进场后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一个饲养周期内饲养人员不得出场,除检验检疫人员、畜牧兽医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禽舍。饲养人员要有专用的舍外更衣室及休息间。
  (四)在同一饲养场内不得同时饲养不同品种禽类及其他动物(护卫犬除外)。
  (五)饲养场不得从场外购入包括兽药、垫料等可能影响肉禽生长条件的任何物质。
  (六)出口加工注册企业饲养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备案所需的资料。
  (七)在过去6个月内,饲养场及其周围半径5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禽流感、过去3个月
内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新城疫及其他烈性传染病(进口国或地区另有要求的除外)。
  (八)饲养场的日常管理:
  1.建立规范的饲养日志,饲养日志记录的内容包括饲养过程中的疫苗、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药物停药期、病死禽处理等情况。饲养日志必须每日如实详细填写,不得补记,专职兽医对饲养日志进行监督检查并签字。
  2.具有健全的家禽卫生防疫制度,建立完善的专职兽医工作记录(每天的健康状况观察记录、病死禽隔离、剖解、送检记录、处理意见、送检结果报告单和最后诊断结果、处理措施)和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
  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须由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统一供应,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动物饲料的规定,不含任何违禁药物。
永和大桥  4.每批禽出栏后,出口加工注册企业对饲养场内的饲料、兽药、消毒药等应统一登记数量、进行封存并统一消毒;下一批禽进场时应核对有无来源不明的饲料、兽药和消毒液等。
  5.饲养场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定期进行的疫病监测及残留物质监控。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出栏前的疫情、用药情况的检测、调查和评估。
  6.用药管理:用药采用兽医处方制度,不使用禁用药物、疫苗、兴奋剂和激素等,宰前14天不得使用任何药物,宰前30天不得使用新城疫活疫苗,严禁使用禽流感疫苗。饲养的全过程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任何药物。
  (九)饲养方式:
  1.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饲养场条件采用适当的饲养方式,达到既有利于肉禽生长,又能有效防止球虫病、沙门氏菌病及其他细菌病、霉菌病及禽类疫病的目的。
  2.严格空舍时间,每批家禽出栏后空舍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要做到同一饲养场内所有禽舍全进全出,出栏后和进新一批禽苗前要彻底清洗、消毒棚舍(棚顶、地面、墙壁)及周围环境,整个空舍期间要进行3次以上防疫消毒处理,消毒药品及使用方法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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