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1 样品接收登记
接收样品的检验检疫部门(或试验室)应建立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接收登记台账,记录样品品名、数量、检测要求、收样日期、收样人签名。
2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保存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分为合格存查样品和不合格存查样品。
1)进口粮食、油料合格存查样品保存至出证后,进口粮食、油料不合格存查样品应采纳真空、低温保存,应保存半年以上。
2)出口粮食、油料存查样品一般应保存三个月以上;出口粮食、油料成交样品、标准样品应采纳真空、低温保存,应保存一年以上。
3)进口植物油不合格存查样品应保存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为止;进口植物油合格存查样品及出口植物油存查样品一般应保存半年以上。
3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处理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存查样品保存期超过后,经部门负责人或试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处理日期,经办人签名。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1 结果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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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检验依据”和“检疫依据”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做出评定。
2 合格评定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进出口粮油货物外观泽、气味正常,平安卫生检测结果、检疫鉴定结果、品质分析结果全部符合强制性要求和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评定为合格。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
换证凭单》,准予出口。进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运用。
3 不合格评定和处理
3.1 品质不合格的评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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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又看流星雨最后一集进出口粮食、油料泽不正常,有腐臭、霉味,有明显发霉、变质现象的;进口植物油明显浑浊、混有异物,肉眼可见明水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经品质项目检测,发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均可评定为品质不合格。
出口粮油品质不合格的,不得出口。经加工整理,重新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进口粮油品质不合格的,签发对外索赔所须要的检验检疫单证。
3.2 植物检疫不合格的评定和处理
夫承子液H进出口粮油经检疫,不符合“检疫依据”的强制性检疫要求的,应评定检疫不合格,并将截获疫情状况刚好上报。
进境粮油植物检疫不合格,但具备有效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出境粮油植物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假如具备有效处理方法,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除害处理,重新申请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口。经除害处理重新检疫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3.3 卫生不合格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油不符合“检验依据”的强制性卫生要求的,应评定为卫生不合格。
出口粮油卫生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不接受复验申请。
进口粮油平安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但具备有效处理方法,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加工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进口粮油急性毒性试验呈阳性的,马上开展卫生学调查,查明中毒缘由后,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记录
1 检验检疫的原始记录应建立表格化的统一格式,有本部门、本试验室的规范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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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验检疫的原始记录包括进出口粮油取样与现场检验检疫原始记录、试验室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等。
2.1 进口粮油取样与现场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应记录的内容:报检号、船名、品名、报检重量(吨)、各舱配载重量(吨)、抵锚(地)日期、减载日期、到港日期、开卸日期、卸毕日期、取样日期、样品编号、样品数量、取样天气状况、现场检
验检疫发觉状况、取样方法依据、送试验室样品数量、封送国外样品数量、备注、抽样员签名、复核签名。
2.2 出口粮油取样与现场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应记录的内容:报检号、品名、报检重量(吨)、批次号、取样日期、取样地点、样品编号、样品数量、取样天气状况、现场检验检疫发觉状况、取样方法依据、送试验室样品数量、封送国外样品数量、备注、抽样员签名、复核签名。
2.3 试验室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应记录的内容:报检号、试验室编号、品名、样品编号、检验检疫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检验检疫日期、备注、检验员签名、复核签名。试验室全部原始记录按试验室质量体系管理要求受控。
3 检验检疫的原始记录应真实、清晰,不准运用铅笔。假如有涂改应加盖更改印章。
4 检验检疫的原始记录,应刚好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三年。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试验室检验检疫
试验室检验检疫依据试验室质量体系管理规定全程操作。试验室收到样品后,应核对送检(托付)号、样品标签、数量、托付检验项目、合同条款、检疫要求等,并做好收样记录,收样人签字。
试验室对送检样品和托付检验项目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按程序批准的试验室方法等实施检验检疫或鉴定。
1 进出口粮食、油料平安卫生检验
对麦角、毒麦、曼陀罗籽及其他有毒有害植物种子、污秽物、黄曲霉毒素B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铅、镉、汞、无机砷、磷化物、七氯、艾氏剂、狄氏剂、氯化苦、、甲基毒死蜱、甲基嘧啶磷、、六六六、滴滴涕、林丹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输日大米平安卫生的检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食函[2002]第97 号文的规定执行。
2 进出口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平安卫生检验
对感官卫生要求、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浸出物溶剂残留量、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2以及其他现场检查中发觉的可疑卫生问题按国家有关标准方法检测。
3 进出口粮食、油料、植物油检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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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粮食、油料、植物油中有害生物的检疫鉴定依据有害生物的形态特征、生化特性等进行检疫鉴定。
4 进出口粮食、油料、植物油的感官和理化品质检验
4.1 进出口粮食、油料品质检验
依据合同、信用证规定的项目和限量指标(常规项目包括:水分、蛋白质、含油量、灰分、杂质、破裂粒、损伤粒、热损粒、饱满粒、瘦小粒、容重、千粒重、游离脂肪酸、纯度、粘度、白度、细度、斑点、加工精度、着陆值、面筋质含量等),试验室依据所送样品和托付项目,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798-1999、SN/T0799-1999、SN/T0800.1-0800.19-1999、及有关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GB)、有关的出口国粮食、油料分级标准进行检验。
4.2 进出口植物油品质检验
依据合同、信用证规定的项目和限量指标(常规项目包括:水分、杂质、过氧化值、含磷量、华司脱加热试验、熔点、沉积物、不溶溴化物、比重、透亮度、气味、味道、浊点、油脚、闪点、干燥时间、泽、不皂化物、磷酸试验值、游离脂肪酸、酸价、羟值、羰基价等),试验室依据所送样品和托付项目,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800.1-0801.20-1999 、
GB/T5009.37-1996及其他有关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GB)、有关的AOCS、ISO、NFV、BS 等国外标准进行检验。
5 进口粮食、油料(小麦、大麦、玉米、大米、大豆、油菜籽等)及植物毛油(毛豆油等)的急性毒性试验依据GB/T15193-1994《急性毒性试验》进行。
6 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的出具
试验室应在规定的流程期限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按试验室质量体系管理要求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抽样和制样
1 进出口粮油的抽样(采样):抽样方法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800.1-1999《进出口粮油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及《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转基因分析的取样须留意取样工具和过程无污染。依据各个口岸不同的卸货设施,可以用自动化取样设备采样,也可以用人工方法在船舱分层设点抽样。取样工作应留意气候及环境条件,如取样条件不具备,应停止抽样。对抽取的样品可依据须要出具《抽/采样凭证》。
2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的制备
2.1 进口散装粮食、油料的试验样品制备
1)急性毒性试验样品的制备:对每个船舱抽取的多个平均样品,用点取法,按舱作批,制备代表舱批的试验样品(约1千克),存放于清洁、干燥的样品袋内,贴上样品标签,供急性毒性试验。
2)植物检疫样品的制备:对从每个船舱抽取的多个平均样品,从上层究竟层按样品依次号排队,分为代表上、中、下的三部分样品,对每一部分的平均样品采纳棋盘式、点取法,制备每舱上、中、下的检疫样品(每个样品约1千克),存放于清洁、干燥的样品袋内,贴上样品标签,供作检疫(病、虫、杂草)鉴定。
3)对进口小麦、大麦、黑麦等谷物,需检测TCK 的,按GB/T18085-2000 方法规定执行。
4)感官品质和水分检验样品的制备:依据出口国谷物分级程序的规定,对每个平均样品用分样器缩分、制备所需的检验样品。如无出口国谷物分级程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39: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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