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十字军东征的影响∙【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1.23
【文 号】国质检通[2009]38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检验监管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
3g无线视频服务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9〕38号)
咸通九年四月十五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适应检验检疫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进一步规范签证工作,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通关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一般包括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收费、拟制与审签证稿、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
  签证流程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一般由检务部门负责和集中办理,收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制与审签证稿由施检部门负责。
  第四条 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签发的电子证单及其签证信息与纸质证单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等效。
第二章 受理报检和审单
  第五条 受理报检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核查报检人的报检资格,并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校花们
  第六条 受理入境流向货物检验申请时,须凭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报检;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调用电子转单信息的,可按一般报检流程受理,但需在报检的“特殊要求”栏内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号。
  第七条 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
  第八条 受理口岸查验换证申请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对检验检疫机构原因造成证单信息错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高且具备电子方式传输随附单证条件的报检人,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凭电子形式的随附单证受理报检。
  第十条 采用电子审单的,应结合电子审单指令对报检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
第三章 计费和收费
  第十一条 计费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等关于检验检疫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计费。
  第十二条 计费人员应核实业务系统的计费结果,系统的计费结果与应收费用不符的,应人工更正。
  第十三条 收费人员应按计费结果收取检验检疫费,并出具规定使用的票据。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可采用电子缴费方式收费。
第四章 拟制证稿与缮制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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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施检部门应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和合格评定标准,及时、准确地按照规定的证单种类、证单格式和证稿拟制规范拟制检验检疫证稿。
  涉及品质检验的证稿应包括抽(采)样情况、检验依据、检验结果、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
  证稿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进口国(或地区)对证书内容的要求以及国际贸易通行的做法,用词准确,文字通顺,符合逻辑。
  第十五条 检务部门应按规定的证单种类、用途、格式和证稿内容及时缮制与审校证单,并在兽医官、授权检疫官、检疫医师、医师、授权签字人等签名后签发证单。缮制证单人员不得同时承担签发证单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证单编号必须与报检单编号一致。同一批货物分批出具同一种证书的,在原编号后加-1、-2、-3……以示区别。
  第十七条 对外签发的证单(含副本)应加盖签证印章。中英文签证印章适用于签发证书、中外文凭单以及国外关于签证的查询;检验检疫专用章适用于签发中文凭单以及国内关于签证的查询。
  两页或两页以上的证单,应将相邻两页并行排列后在前页的右上角(证书编号处)与后页
的左上角之间加盖骑缝章,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证书一般由一正三副组成,其中正本对外签发,可同时向报检人提供二份副本,检验检疫机构留存一份副本。
  第十九条 国外对检验检疫证书有备案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证单实行手签制度,分别由兽医官、授权检疫官、检疫医师、医师、授权签字人等签发。
  国外官方机构对签字人有备案要求的,由备案签字人签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节 证书文字和文本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证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璧签发。进口国(或地区)政府要求证书文字使用本国官方语言的,或有特定内容要求的,应视情况予以办理。
  索赔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合璧签发,根据报检人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签发。
  第二十二条 证书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报检人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的,须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在证书备注栏内声明“本证书是XXX号证书正本的重本”。
  第二十三条 证书的数量、重量栏目中数字前应加限制符“**”;证书的证明内容编制结束后,应在下一行中间位置打上结束符“********”。
  加注证明内容以外的有关项目的,应加注在证书结束符号上面。
  第二十四条 进口国(或地区)有要求或用于索赔、结算等的证书,可根据需要在备注栏内加注检验检疫费金额。
第三节 证单日期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检验检疫有效期由施检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对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情况确定。下列证单的有效期为:
  “入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60天。
  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含电子转单方式)和“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一般货物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14天。
  用于电讯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有效期为:用于船舶的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6个月。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的有效时限根据疫苗的有效保护期确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证单有效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检务部门签发证单,出境应在收到证稿后两个工作日、入境应在收到证稿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节 证稿的审签
  第二十八条 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其证稿由施检人员拟制并签字,部门审核人员
审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或对外签发索赔证书的,其证稿应由施检部门负责人审签。
  属于以下情况的,应由施检部门报分管局领导核定:
  (一)案情复杂、索赔数额较大或损失较大的;
  (二)其他机构检验或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其结果与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结果相差较大的;
  (三)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汇总出证,汇总签证机构需要改变原评定意见的;
aeviou  (四)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需作销毁或退运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需拟制证稿的,其证稿由施检人员拟制并签字,部门审核人员核签;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由施检部门负责人核签。
  第三十条 现场签证的,经施检、检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同意,施检人员可直接签发证单,但应及时补办核签手续。有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还应补录有关数据。
  第三十一条 一份证书涉及多个施检部门的,由主施检部门拟制证稿并组织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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