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学习目标】
1. 了解我国检验检疫制度的构成;
2. 了解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3. 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4. 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5. 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项目。
2国际贸易报检实务
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含义与制度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含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或机构依照进出口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际惯例的要求,对报检人申报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和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实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能够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对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商品,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国家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它对于保障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及时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及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出入境监督管理制度。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它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入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出入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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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口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我国实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从而保护人体健康。它的监督职能主要包括:出入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出入境卫生监督等。
二、我国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源自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初创和发展
1. 进出口商品检验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由于清政府的腐败,西方列强大肆入侵,霸占了中国海关的主权,同时控制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商品检验主权。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随后一些规模较大的外国检验机构,先后到上海及其他重要口岸设立公证检验机构,办理洋行贸易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在对中外贸易关系中充当居间人,袒护本国商人的经济利益,控制了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主权,成为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之一。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迫于当时国内外形势压力,开始重视商品检验工作,在一些通商口岸设立了若干种商品的官方检验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1928年,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规定对生丝、棉麻、茶叶等8类商品实施检验。
1929年,工商部又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同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之后又在汉口、青岛、天津、广州设立了4个商品检验局,并在其他指定管辖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1930年12月,工商部改为实业部,各地商检局改属实业部领导。关于天人合一的论文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最早的有关中国商品检验的法律。该法律明确规定商品检验范围包括进口和出口商品,对“有掺伪之情弊者、有毒害之危险者、应鉴定其质量等级者”,依法实施检验。同时规定,“应施检验之商品,非经检验领有证书不得输入输出”,对违反该法者进行或进行惩处,开创了中国对进出口商
4国际贸易报检实务
品实施法定检验的先河。
抗日战争初期,天津、上海、青岛、广州商检局先后因沦陷而停办或撤销,汉口商检局西迁重庆。
1939年,先后设立重庆商检局和昆明商检局,这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管辖地区仅存的商检局。
1940年,汪伪政府公布了与国民政府商检法内容完全相同的《商品检验法》和由伪工商部制定的《商
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在沦陷区陆续成立上海、天津、青岛商品检验局,并公布应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表,对列入种类表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恢复了天津、上海、青岛、广州、汉口5个商检局,连同重庆商检局,当时全国共有6个商检局,隶属国民政府经济部领导。
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品检验,虽然有法律和法规作依据,也设有官方的商检局实施检验工作。但由于中国当时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状态,中国商检局的证书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只能作为国内通关使用,不能在国际上发挥交货、结汇、计费、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作用。
2.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1840年,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实行“门户开放”政策,英、美、法、俄、日等国的大量轻工业产品流入中国,同时中国的农畜产品和工业原料被竞相掠夺搜刮出境。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机构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负责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
在海关主权和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都由外国操纵的情况下,动植物检疫同样也随帝国主义的意愿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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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英国为防止牛羊疫病的传入,禁止病畜皮毛的进口,向中国政府提出检疫要求。上海的英国商人为了使其经营的产品顺利地出口到英国,聘请了英国的兽医派得洛克在上海做出口肉类检验,并签发兽医卫生证书。
1921年,英国驻华使馆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要求执行英国政府颁布的《禁止染有病虫害植物进口章程》。
1922年,英国又以中国无国家兽医检察机关为由,禁止中国的肉类进口。
在国外压力和国内商人的强烈要求下,当时的北京张作霖军政府农工部开始筹备设立“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并于1927年制定公布了《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条例》《毛革肉类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同时限制了染有病菌的肉类进口。当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随后,又在上海、南京设立分所,在东北的绥芬河、满洲里设立工作点,具体执行毛革肉类的出口检查任务。
黑龙江卫生信息网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农产物检查所检查农产物规则》《农产物检查所检验病虫害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成立了“农产物检查所”,执行农产品的检验和植物检疫任务。以上是中国最早的官方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的动植物检疫法规。
1930年,国民政府将农矿部和工商部合并为实业部,“毛革肉类检查所”与“农产物检查所”统一划归于1929年成立的商品检验局负责,隶属实业部领导。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5 1932年12月14日,实业部公布了《商检法》。
1939年4月,上海商检局开始实施植物病虫害检验。这些法律的颁布对于保护当时国内的农业和畜牧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农畜产品的出口。
抗日战争爆发后,随着天津、上海等大城市的沦陷,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相继停办,除了少量的桐油、茶叶、蚕丝外,农畜产品的进出口量甚少,动植物检疫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也正是在这时,国外很多疫病传入中国,如甘薯黑斑病、蚕豆象、棉花黄枯萎病等。
3. 出入境卫生检疫
战争以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打破了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对外政策。随着沿海口岸的相继开放,中国对外通商日益发展,同时,各类传染病传入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1873年,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帝国主义为了巩固和扩大他们在华的既得利益,在其控制下的上海、厦门海关设立了卫生检疫机构,订立了相应的检疫章程,并任命一些当时被外国掌管的海关官员为卫生官员,开始登轮检疫。这就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10年和1921年,中国东北两次鼠疫大流行,当时的东三省防疫总管理处向南京国民政府提出从海关收回卫生检疫权的要求。由于当时的卫生检疫隶属于不同的海关,又没有统一的卫生法典,所以各地执法不一,虽然对出入境的人员、运输工具及货物实施了一定的检疫、消毒及其他处理,但仍未有效控制疫病的传入传出。林业部
诊疗规范
1930年,各地卫生检疫机构从海关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部门,隶属国民政府内务部卫生署领导。卫生署先后在上海、天津、广州、汉口、满洲里、厦门等口岸设立海港检疫管理处和卫生检疫所,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同年颁布了《海港检疫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卫生检疫法规,从此结束了海港卫生检疫各自为政的状态。1931至1932年,海港检疫总管理处从海关收回了汕头、营口、塘沽、秦皇岛等卫生检疫所。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大部分港口被日本占领,上海检疫工作暂由港务局代管,检疫行政由海关主持,具体业务由中日双方医师共同负责,沦陷区其他口岸由日本人接办。在国民政府管辖地区设有宜渝(汉口、宜昌、重庆)与滇边检疫所。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卫生署先后从海关收回天津、上海、秦皇岛、广州等检疫所,并成立大连、台湾检疫总所。
1946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实施的卫生检疫工作,卫生署公布了《出国旅客健康检查规则》《交通检疫实施办法》《海港检疫所组织规程》《海港检疫所消毒熏蒸规则》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对检疫所的组织建制、检疫机关的权利义务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国航空卫生检疫也于1943年在重庆开始实施,1946年制定了《航空检疫章程草案》。
这一时期的卫生检疫,由于设立了海港总管理处,并且颁布了全国统一的卫生检疫法规,中国的卫生
检疫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此期间颁布的各种章程、法规,基本包括卫生检疫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但是,由于国民政府的政权在总体上仍受制于外国人,卫生检疫法规在外国人面前显得软弱无力,甚至出现有法不能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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