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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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2)****
原告:**,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碳酸锂缓释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56314.43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以56314.43元为基数,自******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算至******为957.3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300元;3.确认原告对案涉车辆(车牌号×××、车架号LBECFAHB7JZ609801、发动机号JW013987)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代偿款56314.4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用车需要购买一辆**牌汽车向**银行贷款106270元,以案涉车辆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为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车贷服务合同》,就车贷担保事项、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被告**自愿为被告**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为其代偿58114.43元,清偿了其欠银行的债务。原告代偿后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无果。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老兵资格******,原告与**、**签订《车贷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提供担保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购置汽车,**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向原告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车贷106270元,车贷年限3年。**向原告支付车贷服务费1800元。**逾期归还贷款,原告无需通知**即可视情形予以垫付,**应及时归还垫付款并向原告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在任何一个还款周期未按时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违约,**自愿允许原告一次性归还银行所有贷款。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催讨或提起诉讼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已按约向原告支付车贷服务费1800元。
******,**(以下简称**)(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原告(保证人)签订《**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227***********),约定该银行对**的本合同项下的信用卡授予专项商户分期额度,供**在原告处购买****汽车(车架号LBECFAHB7JZ609801),价格152000元,分期本金金额106270元,分期期数为36期。**以所购汽车提供担保。同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约定为了确保该银行与**签订的前述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愿为该银行按前述担保借款合同与**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意以前述担保借款合同所约定汽车设定抵押。
******,**提供抵押担保的案涉**小型轿车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
**在贷款购车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分别于******、******、******、******为**向**代偿8090.63元、4194.06元、45641.09元、188.65元,共计58114.43元。**、**至今未向原告返还上述代偿款。诉讼中,原告自行在其主张的代偿款中扣除**已付的车贷服务费1800元。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3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车贷服务合同》《**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代偿证明、**回单、结清证明、《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贷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偿还贷款,致使原告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向该银行代偿债务。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另被告**自愿作为被告**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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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人向原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偿款56314.43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的诉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为被告**向**承担了担保责任,依法有权主张行使**对被告**享有的担保物权。原告要求就案涉抵押车辆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代偿款56314.4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56314.43元为基数,自******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300元;
四、原告**有权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ECFAHB7JZ609801、发动机号JW013987的车辆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代偿款56314.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质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并向****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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