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经贸关系史简析.

中苏经贸关系史简析
陆南泉
中苏经贸关系,作为两国国家关系的重要内容,曾有过顺利发展的时期,也遭受过挫折。
回顾与总结历史,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去思考与把握未来。人们常说,历史是一面镜子,研究它可解惑、可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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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回顾
中苏经贸合作,实际上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就已开始。1949年6月20日,刘少奇率领中共代表团启程赴莫斯科进行秘密访问, 8月14日结束访问回国。其间,双方讨论了由中共代表团提出的9大问题,其中主要是苏联中国经济援助问题。经过会谈, 7月23日,双方就苏联向中国提供3亿美元的贷款达成初步协议; 7月30日,刘少奇同马林科夫在克里姆林宫签署了贷款协定。考虑中央人民政府还未建立,刘少奇又是秘密访问莫斯科,所以,该贷款协定是以中国东北人民政府的名义与苏联签订的。这笔贷款由苏方以机器设备、各种原料和其他商品形式提供,年均6 000万美元,分5年贷完,年利率1厘。
1950年,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中苏两国就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间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
从而正式建立了两国贸易关系。1958年,两国签订了通商航海条约,奠定和巩固了两国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中苏两国的贸易,是以每年一次的国家间的谈判达成的政府协议为依据的双边易货贸易,采用划拨清算的记账和结算方式,缔约国双方不用支付自由外汇,统称为政府协定记账贸易。根据1950年中苏两国签订的第一个政府间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双方是以国际价格确定大类商品价格的。由于当时国际市场上原材料价格波动小,后来双方就把合
同价格固定下来,称为固定价格。在1970年以前,两国贸易以卢布为计价和结算单位进行结算。从1970年起,经两国政府商定,相互贸易改用瑞士法郎进行结算。从1975年起,两国贸易的作价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价。
民航资源中国网由于受政治关系的影响,中苏经贸发展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 20世纪50年代的大发展阶段、60年代的大滑坡阶段、70年代的缓慢回升阶段和80年代的全面恢复与发展阶段。
(一)双方经贸大发展的50年代
从新中国成立到60年代,是中苏经贸关系的大发展时期。中国在50年代初顺利地完成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从1953年起,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集中进行经济建设,建立中国工业化的基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国把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放在由苏联帮助设计的156项援建工程上[1]。这种大规模的从苏联引进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做法,极大地带动了两国贸易的发展。1950年,两国进出口贸易
总额为3.38亿美元, 1959年增至20.97亿美元,分别约占中国和苏联当年进出口贸易总额的50%和20%。当时,苏联是中国的最大贸易伙伴。
这一时期,中国从苏联主要进口大批机械设备特别是成套设备,主要包括冶金、机械、汽车、煤炭、石油、电力、化工等项目的设备。1950年,中国从苏联进口的机械设备在中国进口总额中占10.6%,其中成套设备仅占0.2%;但到1959年,中国从苏联进口的机械设备占中国进口总额的比重已上升到62.6%,其中成
5氟胞嘧啶套设备占41.9% (见表1)。中国向苏联主要出口大豆、大米、茶叶、花生、食用植物油、肉类、服装等生活必需品。另外,中国还向苏联提供了重要的战略物资,如制造尖端武器必不可少的矿石原料和稀有金属等。
临汾地震表1  1950~1960年中国从苏联进口机械设备情况
资料来源:陆南泉、刘宝荣等主编:《对苏贸易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76页。
这一时期,两国的科技合作也有不少进展。例如,苏联向中国提供了某些金属的生产工艺及用天然石料制造耐火材料的工艺等;中国政府派专家向苏联介绍电机和探测仪的生产工艺和某些化工产品方面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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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中国从苏联进口的156项工程的成套设备,对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打下良好的工业化基础都起了重要作用。
这一时期,中俄经贸关系的主要特点有:第一,双边贸易保持稳定与快速增长的态势。1950~1959年,中苏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22.5%。其中出口年均增长率为24.7%,进口年均增长率为20.3% (见表2)。
表2  1950~1960年中苏进出口贸易额(单位:亿美元)
吕文彦
资料来源:《中国外贸统计年鉴》,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4年版,第889页。
第二,双方经济合作有所发展且合作领域较为广泛。例如, 1950年3月中苏两国政府签订协议,兴办4家合营公司:中苏金属公司(在新疆开采有金属和稀有金属)、中苏石油公司(在新疆开采和提炼石油与天然气)、中苏造船公司(在大连建造船只)、中苏民航公司(组织开辟北京—沈阳—哈尔滨—齐齐哈尔—赤塔、北京—太原—西安—兰州—哈密—乌鲁木齐—伊宁—阿拉木图、北京—张家口—乌兰巴托—伊尔库茨克等3条航线)。
第三,苏联对中国的经济援助增多。应该说,在这一时期,赫鲁晓夫在加强中苏关系包括经贸合作方面还是做了一些积极工作的[2]。
1954年他在访问中国时,就上面提到的斯大林时期建立的4家中苏合营公司的苏联股份于1955年1月1日全部移交给中国一事达成了协议,并规定苏方所占的股份“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供应苏联通常出口货物的办法,在数年之内偿还”。对赫鲁晓夫的做法,表示:“我们感谢他”。赫鲁晓夫在这个问题上曾多次批评斯大林,认为是损害了中国的主权,“甚至可以说是对中国人的一种侮辱”[3]。回过头来看,中苏兴办合营公司意义重大:对中国来说,在开发矿产资源,发展冶金工业、民航与造船工业,培养技术人才与学习先进技术等方面都是有利的;对苏联来说,在获得当时在国际市场上难以买到的稀有金属与战略物资方面,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还应指出的是,当时在签订由斯大林提出
的创办4家合营公司协议时,对某些条款是不满意的。例如,该协议规定:合营公司的“全部产品都运到苏联”;中国不得将开采出来的原料卖给第三国;等等。对此,赫鲁晓夫认为,这是“对中国的一种压制”[4]。从客观上来讲,新对与外国合办公司非常生疏,加上中国历史上长期受外国侵略,主权受侵犯,而斯大林在与中国合办公司中也确实存在不尊重中国主权的行为,因此,这都是对中苏合办公司之事存在不满并产生疑虑的原因。
赫鲁晓夫1954年访华,对推动中苏两国签订关于苏联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5.2亿卢布的长期贷款协定也起了重要作用。这项长期贷款协定的签订,对中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向苏联购进大量机器设备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当时中国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1954年10月2日,《人民日报》还发表社论,赞扬苏联对中国给予慷慨无私的援助。社论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苏联即派遣大批专家帮助中国经济建设,特别是以优惠的条件向中国提供贷款,使中国经济恢复和建设工作得到充裕的资金。“这样伟大的、全面的、长期的、无私的援助,是历史上的创举。”另外,赫鲁晓夫1954年访华还带来了苏联经济与文化建设成就展览会,参展商品有1万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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