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目的 |
对起重吊索具、起重工具及吊耳定期检查,保证吊运安全。 | |
2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各生产部门、车间对起重吊索具(包括吊钩、吊卡、卡环、吊杠、钢丝绳、尼龙吊带、链条等)和起重工具(包括手拉葫芦、千斤顶、卷扬机等)及吊耳(主要指各种工具箱、电焊机箱、砂罐、砂箱等设备设施的吊耳)定期检查。 | |
3 | 职责 |
3.1 | 各部门、车间设备员、材料员、安全员负责抽查起重吊索具、起重工具及吊耳检验情况; |
3.2 |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车间人员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
3.3 | 安全监督部对未按照此规定的责任部门、车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4 | 管理规定 |
4.1 | 起重吊索具在使用前、使用过程中的检查执行《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中相应条款。起重工具在使用前、使用中的检查执行《起重工具安全使用规定》中相应条款。 被禁止的爱 |
4.2 | 起重吊索具、起重工具及吊耳每月定期进行检验,检验从每月的25日开始到下月5日结束。 |
4.3 | 各种起重吊索具、起重工具及吊耳检验后,要做好检查记录,记录要明确检查日期、起重吊索具(起重工具、吊耳)名称、起重吊索具(起重工具、吊耳)编号、责任人、检查人。 |
4.4 | 起重吊索具、起重工具及吊耳经检验合格后,由检验人涂上相应的检验标识,检验标识规定如下: 1月、4月、7月、10企业改制律师月颜标识:黄 2月、5月、8月、11月颜标识:蓝 3月、6月、9月、12月颜标识:绿 |
4.5 | 起重吊索具、起重工具及吊耳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严禁做标识。 |
4.6 | 起重吊索具、起重工具及吊耳检验后,各部门、车间设备员、材料员、安全员要进行抽查,对抽查中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并要求责任单位对同类吊索具、起重工具、吊耳重新进行检验。 |
4.7 | 各部门、车间要保存好每月的起重吊索具、起重工具、吊耳检验记录,以备安全监督部检查。 |
4.8罗山车祸 | 各部门、车间对检查不合格的起重吊索具、起重工具、吊耳要妥善处理(销毁、封存、报修),避免施工人员误用不合格的起重吊索具、起重工具、吊耳。 |
4.9 | dif 安全监督部、各部门、车间按照《管理制度考核细则》对未按照此规定执行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
4.10 | 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
4.11 | 本规定自2005年3月25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5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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