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吊耳的制作、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管理,确保船舶及海工建造钢结构吊装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克林顿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中远船务船舶及海工建造钢结构吊装用吊耳的制作和使用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1 基本管理要求
3.1.1 制订吊耳制作、装配工艺和吊耳修复工艺时,工艺中要标明吊耳的材质、型号及焊接工艺要求等,保证其安全性。
3.1.2 根据技术规范和图纸要求,做好分段吊耳制作、使用、发放、回收、修复等日常管理工作。
3.2 吊耳制作及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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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制作单位要严格按图纸的技术要求和工艺规程进行吊耳制作,若图纸或工艺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与设计部门取得联系,待工艺修改后方可继续进行制作。 3.2.2 用于制作吊耳的钢材及焊材应有材质证书,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2.3 吊耳的焊接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焊工使用碱性507焊条或略高于吊耳强度的焊条进行焊接。
3.2.4 5吨及以上吊耳的制作要采用数控切割或光电切割,吊耳内孔的光洁度应达到。重锤夯实地基
3.2.5 吊耳制作完成需进行自检,并应向质量部门交检,检验合格的吊耳在建立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入库,并进行建帐管理。
3.3 分段吊耳使用
3.3.1 分段吊耳的发放与领取
3.3.1.1 制作好的吊耳要按种类和规格整齐、稳固的码放在仓库内,以便于取用,避免滑落伤人。
3.3.1.2 发放的分段吊耳必须是经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吊耳合格证,符合质量要求的吊耳。
3.3.1.3 发放经过修复的吊耳时,必须认真进行检查核对,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发放。
3.3.2 分段吊耳的回收与修复
3.3.2.1 分段合拢完毕切割下的吊耳应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由修复单位进行统一回收、修复。
3.3.2.2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分段吊耳修复工艺和质量要求进行旧吊耳的修复工作,禁止随意更改工艺或降低吊耳修复标准。
3.3.2.3 修复后的吊耳必须经质量部门检查验收,并在指定位置打上检查人员的钢印代号
和修复次数钢印号,第一次打“1”并刷蓝,第二次打“2”并刷黄,合格后方可入库、登记、归类、建立合格证,并按序摆放。
3.4 分段吊耳的安装与质量检验
3.4.1 按图纸设计要求选取吊耳型号和数量,根据装配工艺要求进行装配焊接。
3.4.2 吊耳装配和焊接的内部检验要实名制,焊接结束的吊耳上应标明装配人、焊接人和检验人的姓名。
3.4.3 小于15吨的分段吊耳装配焊接作业由施工单位内部进行自检,工区必须做好监管;大于等于15吨的分段吊耳的装焊作业除进行自检外,由质量部门进行焊前和焊后检验。符合实名制和内外部检验要求的吊耳方可用于吊装作业。
中小企业家3.4.3.1 吊耳装焊前的检查
a) 吊耳定位施焊前,施工单位和质量部门依据分段吊装工艺检查吊耳类型、规格及安装的坐标位置。
b) 检查加强材的规格及安装位置。
c) 检查电焊人员的焊工合格证书及类别。
d) 检查重复使用的吊耳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且切割坡口不小于25°。
e) 以上三条全部达到要求后,进行焊前检查签字。焊接人员在见到检查人员签字后方可进行焊接。
参政消息报3.4.3.2 吊耳装焊后的检查
a) 吊耳焊接完毕冷却到常温后,施工单位和质量部门进行焊后质量检验。
b) 检查吊耳及加强材的焊脚尺寸是否达到图纸要求。
c) 检查吊耳焊缝有无夹渣或裂纹。
d) 15吨及以上的吊耳,要对吊耳焊缝进行磁粉或着探伤。
e) 以上内容全部检验合格后,进行焊后检查签字,签发合格单给装焊单位。
3.4.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散落在作业现场的吊耳。
3.4.5 吊耳安装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更换。
3.4.6 分段吊运前,吊耳装焊单位应配合各部门进行吊装审批的检验和确认,并提供必要的验证记录,待手续合格后方可吊运。
3.5 密度泛函理论分段吊耳报废标准
3.5.1 A、B、E、F、H、I、J型的吊耳可以重复使用三次,每次修割10mm;C型吊耳,可以重复二次;D型吊耳,可以重复四次,但吊耳高度不能小于圆环处的最大直径,否则吊耳必须报废。
3.5.2 如果吊耳连接端到圆孔边的距离小于60mm,则吊耳应作报废。
3.5.3 吊耳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变形、裂纹、开焊等或无法修复的均应报废。
3.5.4 切割缺口超过工艺要求而又无法修补的吊耳必须报废。
4 相关记录保存
4.1 吊耳的产品合格证和领料单由发放单位保存1年。
4.2 相应的安装和焊接检查记录由吊运单位保存至交船。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6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