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决定批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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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认证的条件
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
1.1体系认证资格的批准条件
中学物理教学参考a)有下列情节之一,不予认证:
●无标生产或企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或备案;
管理体系运行时间不满足规定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抽查或上给主管部门质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被媒体曝
光,又无有效纠正措施证明;
●未按产品标准规定进行型式试验,或无实物质量客观证据(证据包括最终
用户或顾客的评价意见);
b)有下列情节之一,应采取补救措施后认证:
●现场审核中漏审过程要求(要素)或区域、场所、部门;粽子
●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未经书面验证有效或纠正措施实施证据不到位;
●未提供应有的产品实物质量客观证据;
●审核报告与审核发现记录不一致,或审核报告中的评价无追溯性;
●认证范围最终确认表述不符合认可规范要求。
c)有下列情况,可予以认证:
●审核资料虽存在不足,但基本能反映管理体系运行,且产品实物质量有
充分证据,符合要求。
●  5.6、8.4、8.5.2、8.5.3、8.2.2等条款有不合格项,该管理体系只能
评价为“基本有效”。
●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已经采取补救/纠正措施;
●审核证据表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被实施、有效且得到保持,
精氨酸加压素并已进行了一次覆盖管理管理体系所有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
●经审查、审定未发生影响批准认证的事件;
d)其中经评定,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由认证公司向申请认证方发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内容,给予最长三个月的整改期限。
e)被认证方应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原因,使管理体系达到和保持认证要求的
水平,提出复查申请和纠正/纠正措施证据,并交纳复查费。
f)认证公司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组织进行审核,以证实管理体系能否满足
要求。复查合格的,按程序批准认证。复查不合格或超过整改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发注销认证申请通知书。
1.2  产品认证资格的批准条件:
产品试验应符合《产品认证样品检验管理程序》的要求,各检验项目符合产品特定规则要求,试验报
告结论合格。工厂检查应符合《产品认证检查管理程序》的要求。《工厂检查报告》结论不应为不通过,且相关不符合项已关闭。相关文件资料完整真实。
2、保持认证决定的条件
a)获证方在证书有效期内为保持认证/注册必须具有自我完善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履行监督审核,并对审核中提出的不符合项予以纠正;
b)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审核,获证方的管理体系能保持有效运行的,产品抽样检验均合格,审核组/检查组建议保持认证/注册,并经认证评定小组审议,由公司总经理作出保持认证/注册的决定;
c)认证公司要求时,应提供对客户的投诉记录所采取相应措施的记录
d)遵守证书及标志使用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认证范围扩大的条件
a) 扩大体系覆盖产品范围时(包括已覆盖产品的产品品种、产品认证单元增加),拟扩入体系的产品需满足下列条件:
●已具备正常批量生产和供货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
●拟扩项产品的管理已纳入体系的正常控制与管理;并已进行有效的监
控;
●已具备体系覆盖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
b)扩大体系运行场所时,拟扩入体系的场所需满足下列条件:
三维地图●已成为体系组织结构的正常组成部分;
●已纳入管理体系的正常控制与管理。
4、认证范围缩小的条件:
a)体系覆盖产品范围的缩小针对下列情况实施:
●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产品;
●受到取缔或限产的产品;
●失去必要的资格而不具备条件继续生产的产品;
●证书持有者决定不再生产的产品;
●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已将体系内的产品分离出去;
●其它。
上述前三种情况,也构成认证公司强制缩小管理体系、绿市场认证、产品认证范围的条件。
b)体系覆盖场所范围的缩小针对下列情况实施:
●已脱离注册的管理体系组织结构的场所;
●已租赁、承包给外部经营的场所;
●已脱离注册管理体系所覆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获证组织决定不再覆盖的场所;
●其它。
上述前三种情况,也构成认证公司强制缩小注册管理体系、绿市场认证、产品认证范围的条件。
5、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a)部分或全部暂停原因可以是以下条件之一:
●更改管理体系或产品标准、产品设计等,未及时通知CCIC-CAS,且
该更改影响到认证资格;
●监督审核发现管理体系或产品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项短期
内无证据证明得到纠正, 或不合格项在三个月之内未采取纠正措
施;
●部分或全部认证/注册范围或认证业务领域未达到保持认证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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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
●获证组织的内部审核未全部实施或实施无效;
●违反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
●不按期交纳认证有关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顾客对获证组织有重大投诉或出现其它重大事故;
●发生其他违反认证准则的情况。
b)产品认证暂停条件在以上内容上还包括:
●连续两个监督周期未生产获证产品;
●监督送样检验不合格;
6、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a)在3个月暂停期内,特殊情况时最长6个月内获证组织未能对部分或全部暂停的认证/注册范围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或经追加监督审核仍无法纠正,经确认该范围管理体系无法保持有效运行或认证要求无法得到满足的;
b) 违反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c) 监督审核发现严重不合格项或产品检测、环境绩效、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短
期内难以纠正;
d)相关政府部门质量监督检查出现严重问题,并性质非常恶劣的;
e)有意违反国家认证制度或损害认证公司声誉并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或区域不良影响的;
f)发生违反与CCIC-CAS签订的合同、协议的行为,且产生恶劣影响;
g)转让证书或标志。
h)产品认证撤销条件在以上内容上还包括:
●已获证的产品抽查时,连续两次测试不合格且未能在六个月整改合格
●获证产品申请人擅自在未经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或转让证书标志使用
权。
7、注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a) 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要求发生变更,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要求;
b)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重新申请认证,证书有效期满;
8、认证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名单。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2:31: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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